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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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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关于论坛右上角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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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09-3-12 13:37:25 | 只看该作者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请注意第5,11条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

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药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和不健康的药品广告宣传。

第四条 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 广告的审批

第五条 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

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功能)、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

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 广告客户(包括广告主自身制作、发布广告,下同)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向卫生行政部

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

(四)商标注册证;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药品广告审批表的办理程序是:广告客户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材料送所

在地(市、州、盟)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发给药品

宣传批准文号。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外药品广告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

至三十日。

第八条 广告客户持《药品广告审批表》在其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应在发布前十五日将《药

品广告审批表》报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盖章,未经备案盖章者不得发布;广告客户委

托所在地区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在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除外。

第九条 《药品广告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后仍需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应重新申

请。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不足二年的,《药品广告审批表》的有效

期以前述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为准。

《药品广告审批表》式样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药宣字(年份)月份……号。

第十条 经营进口药品的企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审批手续;国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

(二)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进口药品许可证》);

(三)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说明书、包装(应附中文译本);

(四)委托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有国外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港、澳地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广告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第三章 广告的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

(一)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

(三)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四)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第十三条 药品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的含义,不得超出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广告审批表》上核准的

内容。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必须查验《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并按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

。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代理。

第十五条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印刷品以及路牌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的宣传批准文号应

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利用前款媒介发布推荐给个人使用的药品广告,广告内容必须标明对患者的忠告性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

使用”。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不得印制在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和《药品广告审批表》不

得转让、出租或借用。

第十六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表现形式: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

(三)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

(四)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

的;

(五)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药之王”等断言的;

(六)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

(七)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

(八)专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

(九)标明获奖内容的。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或其生产、经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生行政部门决定注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者

停止发布广告: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二)药品被注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三)企业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其他不宜继续宣传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以下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涂改、伪造、盗用证件和材料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

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六)、(七)、(八)、(九)项规定的,依据《细

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其

他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必须包括责令当事人发

布更正广告。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凡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同时收缴《药

品广告审批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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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09-3-12 13:59:40 | 只看该作者

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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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09-3-12 17:20:2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银碗盛雪 于 09-3-12 13:20 发表
 第六十条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三条  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原帖由 银碗盛雪 于 09-3-12 13:59 发表
第十九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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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碗大哥:

       关于你的红字,我个人理解(可能有错,仅是表明个人观点)本条只是约束广告主的行为,而没有约束广告经营者的行为。

       关于六十三条,按广告法条例的阐述,阳光确实没有资格进行广告活动,但是广告法中所说的媒体不应该包含互联网媒体。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中国被国际正式承认拥有互联网是在1994年4月20日,当时只是一个雏形,只有(极其×N次少)的数量的人才能接触到互联网,只局限于一些科研院所,甚至国家主席都接触不到互联网,到了1996年1月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全国骨干网才正式建成并开通,1996年1月我国首部网络法规出台,这标志着中国互联网合法地位的正式确立,互联网在中国正式诞生,老百姓可以依法使用。而如今我国使用的广告法是由江主席于1994年10月27日签发1995年2月1正式生效的法规先于互联网有法以来近一年,因此广告法规定的媒体只包含传统媒体,对互联网媒体不构成限制因此阳光完全有资格进行广告经营行为(我想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互联网广告大行其道的主要原因所在,毕竟胆小而又讲良心道德的人绝不在少数)。

       最后退一万步讲,就算阳光工程没有经营广告业务的资质,按照法不责众的原理(互联网论坛大都在做无照广告经营,甚至于个人博客),阳光工程为了自身的发展,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抑郁症患者,为了消除国人愚昧的歧视心理,完全可以凭着做公益事业的良心,在尽最大程度可能降低广告为站友带来不良影响的前提下,打打擦边球。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希望任何人不受本观念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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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09-3-12 20:01:55 | 只看该作者

是以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

两千多年前讲的道:

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无为而有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后德,失德面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是以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不居其华。故去彼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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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09-3-12 23:01:4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8# 心月悠然 的帖子

很中肯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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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09-3-13 04:07:4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银碗盛雪 于 09-3-12 20:01 发表
两千多年前讲的道:

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无为而有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后德,失德面后仁,失仁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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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碗大哥,那你要讲千年以前的道德经(你发的这个到底是不是道德经,因为我没读过,所以我不知道),那我问你,你能拿千年以前的十八般冷兵器:一弓、二弩、三枪、四刀、五剑、六矛、七盾、八斧、九钺、十戟、十一鞭、十二锏、十三槁、十四殳、十五叉、十六把头、十七棉绳套索、十八白打,来对抗现在的手枪吗?我就没必要让你去对抗飞机大炮,导弹.....了。你敢吗?你不敢吧!你只敢拿这些千年以前的陈旧的过时的腐旧的软性思想武器来约束自己,届时推而广之,希望别人也按照这些准则来做事。社会在进步,每个时代需要每个时代不同的处事方法。如果假设现在八国联军又来了,这次是带着中子武器,量子武器来的。我们还能拿十八般武器对抗他们吗?还能轻易拿不战而屈人之兵等过时的兵法来让他们臣服吗?不能,因为人家几十枚武器,就把你全国所有的通讯系统都切断了。没了通讯系统,你怎么屈人之兵?派巧舌如簧的大使?恐怕半道就被人家的武器给炸死了吧?管用吗?老外可不比我们千年以前的祖宗傻,思想那么纯正,对待异族那么讲道德,那么讲仁义理智。

       我个人认为,阳光一直以来的处事准则和行为,已经非常对得起任何一个站友了。集体要发展,要寻求最大化的利益,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必然会受到毫无或者部分没有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的无辜牵扯,但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对此宽容一些呢?站长创办阳光不是为了某个人创办的,而是为了中国乃至其他中文世界的能够有幸找到这个组织的所有抑郁症患者创办的。是为了所有加入这个组织的抑郁症患者谋取尽可能多的利益而创办的。而这些正是对我们抑郁症患友的最需要的,和做广告并不冲突,而恰恰相反这正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能有发展阳光的机会,能有支撑论坛发展的好事,我个人认为我们只应该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应该建设性的支持,而不应该是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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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09-3-13 04:08:0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波波 于 09-3-12 23:01 发表
很中肯的意见!
中不中肯不敢说,反正能拿钱的好事,我绝对是建议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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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09-3-13 09:06:3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心月悠然 于 09-3-12 12:36 发表
---
       可否折中一下呢?个人认为,会到论坛做广告的商家,必然都是刚刚发展的小商家,小商家钱少,我们论坛流量本身并不算很大,在相关圈内也不算很有名气,因此我们论坛投放广告的价位也低,正好相配,能产生 ...


个人认为,我们的论坛在相关圈内很有名气,虽然到论坛做广告的是小商家,但是越是小商家,价位上越有商谈的余地。

站长说了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广告的投入得看长远,如果仅仅是维持网站的服务费,那么我们不需要广告。

所以在广告方面,我们自身的定位不宜低,宁缺毋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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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楼主| 发表于 09-3-13 09:11:3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欣弃羁 于 09-3-13 09:06 发表


个人认为,我们的论坛在相关圈内很有名气,虽然到论坛做广告的是小商家,但是越是小商家,价位上越有商谈的余地。

站长说了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广告的投入得看长远,如果仅仅是维持网站的服务费,那么我们 ...


价钱可以以后慢慢谈, 我们现在也不知道自己值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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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09-3-13 09:53: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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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http://www.aojoo.cn/

上面网站非法销售处方药,精神药品。



本人曾经是抑郁患者,因此对这样伤害病人的事情非常关心。抑郁精神类疾病患者心灵非常痛苦。而一些人不顾患者随意服用处方药、精神药品可能对他们的伤害,黑心去挣他们的钱,令人非常气愤。

恳请央视媒体予以干预或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我这里代表抑郁患者谢谢各位功德无量!



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的网上销售药品应该如附图,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提示处方药为免费信息并不可销售和宣传,上面网站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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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09-3-13 09:54:3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unshine 于 09-3-13 09:11 发表


价钱可以以后慢慢谈, 我们现在也不知道自己值多少钱.


失道无德,一文不值。

我已经向河北省,国家食品医药监督管理局及央视等机构举报该网站。

[ 本帖最后由 银碗盛雪 于 09-3-13 11: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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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09-3-13 10:03:59 | 只看该作者
哎!

请诸位允许我在十分严肃的帖子里发个十分不严肃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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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09-3-13 11:38:28 | 只看该作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布的违法销售药品的互联网站名单

违法销售药品的互联网站名单(2008年第1期)  

2008年03月13日 发布  

编号
网站名单
网站伪造或假冒的单位
网站销售的产品
声称治疗的疾病

1
http://www.120baidu.com/
中国国际糖尿病康复研究院、美国联邦制药
联邦·焕胰素
糖尿病

2
http://www.httnb.com/
中国航天总医院
祛渴强肾胶囊
糖尿病

3
http://www.12315tnb.com/
中国中医高等医学院糖尿病治疗中心
强效活胰降糖胶囊
糖尿病

4
http://www.tnbjk123.com/
中国中医药研究总院糖尿病研治中心
益肾活胰降糖系列胶囊
糖尿病

5
http://www.tnbjx.com/
中国糖尿病康复网
仁芝堂消渴降糖胶囊
糖尿病

6
http://www.tnb-npx.net/
中国中医科学院
糖康-U
糖尿病

7
http://www.tnbxy.com/
国际北京中医药糖尿病研究中心
活素C肽
糖尿病

8
http://www.tnb680.com/
国际基因细胞科学研究院
宜生胶囊
糖尿病

9
http://www.hbvkfw.cn/
北京中医药研究院肝病康复中心
健肝扶正系列中药
乙肝

10
http://www.bj301zyy.com
  假冒中国人民解放军301医院的名义
珍珠草乙肝舒康胶囊
乙肝

11
http://www.gb958.com/
北京中医药研究院肝病治疗中心
协和益肝丸
脂肪肝

12
http://www.gxy333.cn/
中国中医药研究院
“仙灵草堂”降压胶囊
高血压

13
http://www.gxy268.com/
中国国际高血压康复研究院
泰克特纳(Tekturna)
高血压

14
http://www.gxy988.com/
中华中医药研究总院高血压研究中心
通脉平压灵
高血压

15
http://www.gxy8899.com/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国康心脑血管病研究院
百草血压速康灵
高血压

16
http://www.gxy916.com/
中国中医基因免疫医学科学研究院
三十八味溶栓降压肽
高血压

17
http://gxy518.com/
中国生命医学科学研究院 心血管病治疗中心
天芝草脑心通胶囊
高血压

18
http://www.xykf999.com/
中国中医高血压专研总院
珍草平压康
高血压

19
http://www.zgzyyjy.com/
北京协和中医中药研究院
纳米稳压II胶囊系列
低血压

20
http://www.gxz999.cn
北京中医药研究院高血脂防治中心
百草降脂胶囊
高血脂

21
http://www.npx2009.cn/
中国基因科学研究总院牛皮癣专研中心
本草银消康
皮肤病

22
http://www.120tm.cn
中国基因科学研究院北京疑难皮肤病研治中心
提免康肤胶囊
皮肤病

23
http://www.npx-hospital.cn/
中国中医科学研究院牛皮癣研究总院
新一代强效祛癣宁
皮肤病

24
http://www.tnyxb.com/
国家皮肤病临床医学研究院
天宁银屑胶囊
皮肤病

25
http://www.zypfw.com/
中国中医疑难病研究总院
克银消胶囊
皮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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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09-3-13 11:40:08 | 只看该作者

药监部门如何处理消费者举报的“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销售假劣药品”的网站?

希望和我有共识的网友共同举报。  
http://www.sda.gov.cn/WS01/CL0442/28585.html

2008年03月26日 发布  

  药监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首先对网站开办单位的资质以及对网站上销售的药品是否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核实。对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销售假药的网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的规定,向电信管理部门移送,由电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违法网站;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将会同公安、邮政等部门对制售、邮寄假药的犯罪分子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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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09-3-13 11:41:18 | 只看该作者

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品网站的特征

http://www.sda.gov.cn/WS01/CL0442/28375.html

2008年03月13日 发布  

  (1)利用北京、上海等城市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相对集中的特点,网站的开办单位通常为假冒或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国家、北京(上海)等某疾病康复中心、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整个网站只宣传和销售治疗某种疾病的一种或系列“药品”。

  (2)页面上所标示的网站开办单位地址是虚假的,或者页面上所标示的地址根本不存在网站所声称的开办单位;咨询、销售“药品”的电话为小灵通号码(如010-86******,806*****,816*****,819*****,891*****,898*****等)、铁通号码(如010-51******,52******等)或手机号码,网站的开办单位拒绝消费者上门购买药品。

  (3)网站宣传和销售的“药品”,通常声称可以治愈某些慢性疾病、疑难杂症或性病等,如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前列腺炎、近视、失眠、偏瘫、癫痫、精神郁闷、牛皮癣、红斑狼疮、乙肝、肿瘤、痛风、风湿、脱发、性功能低下、尖锐湿疣等。

  (4)伪造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世界卫生组织、某医学中心或医学会等政府部门或组织机构的名义,指定、推荐该“药品”为治疗疾病、康复保健的唯一或者最佳产品等。

  (5)为了给消费者造成该“药品”已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假象,页面上非法链接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并恶意篡改页面内容。消费者应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da.gov.cn)与违法网站提供链接的网站进行核对。

  (6)页面上充斥大量以“政府官员”、“权威专家”、“患者”的名义,通过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药品”疗效进行虚假宣传。如:使用“根治、根除、不反弹、药到病除、国家级、最先进科学、全球第一个、服用几个疗程病症全无、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免费试用、保险公司保险”等用语,宣称产品具有极高的治愈率、有效率。
  (7)网站以电话订购或在线订购的方式,让消费者向指定的银行帐号、邮政信箱汇款,然后向消费者邮寄“药品”;或者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药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邮寄药品”通常是不法份子销售假劣药品所采取的最主要形式,这种形式由于供需双方不见面,使消费者在上当受骗后无从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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