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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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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09-3-13 11:40:08 | 只看该作者

药监部门如何处理消费者举报的“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销售假劣药品”的网站?

希望和我有共识的网友共同举报。  
http://www.sda.gov.cn/WS01/CL0442/28585.html

2008年03月26日 发布  

  药监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首先对网站开办单位的资质以及对网站上销售的药品是否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核实。对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销售假药的网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的规定,向电信管理部门移送,由电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违法网站;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将会同公安、邮政等部门对制售、邮寄假药的犯罪分子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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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09-3-13 11:41:18 | 只看该作者

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品网站的特征

http://www.sda.gov.cn/WS01/CL0442/28375.html

2008年03月13日 发布  

  (1)利用北京、上海等城市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相对集中的特点,网站的开办单位通常为假冒或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国家、北京(上海)等某疾病康复中心、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整个网站只宣传和销售治疗某种疾病的一种或系列“药品”。

  (2)页面上所标示的网站开办单位地址是虚假的,或者页面上所标示的地址根本不存在网站所声称的开办单位;咨询、销售“药品”的电话为小灵通号码(如010-86******,806*****,816*****,819*****,891*****,898*****等)、铁通号码(如010-51******,52******等)或手机号码,网站的开办单位拒绝消费者上门购买药品。

  (3)网站宣传和销售的“药品”,通常声称可以治愈某些慢性疾病、疑难杂症或性病等,如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前列腺炎、近视、失眠、偏瘫、癫痫、精神郁闷、牛皮癣、红斑狼疮、乙肝、肿瘤、痛风、风湿、脱发、性功能低下、尖锐湿疣等。

  (4)伪造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世界卫生组织、某医学中心或医学会等政府部门或组织机构的名义,指定、推荐该“药品”为治疗疾病、康复保健的唯一或者最佳产品等。

  (5)为了给消费者造成该“药品”已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假象,页面上非法链接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并恶意篡改页面内容。消费者应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da.gov.cn)与违法网站提供链接的网站进行核对。

  (6)页面上充斥大量以“政府官员”、“权威专家”、“患者”的名义,通过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药品”疗效进行虚假宣传。如:使用“根治、根除、不反弹、药到病除、国家级、最先进科学、全球第一个、服用几个疗程病症全无、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免费试用、保险公司保险”等用语,宣称产品具有极高的治愈率、有效率。
  (7)网站以电话订购或在线订购的方式,让消费者向指定的银行帐号、邮政信箱汇款,然后向消费者邮寄“药品”;或者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药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邮寄药品”通常是不法份子销售假劣药品所采取的最主要形式,这种形式由于供需双方不见面,使消费者在上当受骗后无从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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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09-3-13 11:42:17 | 只看该作者

药监部门批准的可以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具有哪些特征?

http://www.sda.gov.cn/WS01/CL0442/28373.html

2008年03月13日 发布  

  (1)网站开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获得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服务范围: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

  (2)在网站的显著位置标示出《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编号。

  (3)网站只能向消费者销售非处方药,网站具备网上查询、网上咨询(执业药师网上实时咨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交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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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09-3-13 11:45:46 | 只看该作者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药品时的注意事项

上面文章都是国家主管权威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



2008年03月13日 发布  

  (1)判断网站是否具有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的资格。查询经药监部门批准可以向消费者销售药品的合法网站,可直接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app1.sfda.gov.cn/datasearch/face3/dir.html “市场监督”项目中的“互联网药品交易”)。

  (2)核实网站中宣传的药品是否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尤其注意核对药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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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09-3-13 11:47:33 | 只看该作者

希望大家共同举报。

消费者发现违法销售药品的网站如何举报?  
消费者,违法销售,药品,网站,举报?  
2008年03月13日 发布  

  当消费者发现违法销售药品的网站后,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官方网站“信访之窗”举报,也可以向网站开办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http://www.sda.gov.cn/WS01/CL0442/28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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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09-3-13 11:50:59 | 只看该作者

授予资格的网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列表

http://app1.sfda.gov.cn/datasear ... =TABLE33&title=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bcId=118715801943244717582221630944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的内容列表,共有 25 条记录

1.上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沪C20060001)


2.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国A20060001)


3.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京C20050001)


4.海南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国A20060002)


5.合肥徽之堂医药信息有限公司 (国A20070002)


6.青岛百洋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鲁C20070001)


7.郑州九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豫B20070001)


8.杭州珍诚医药有限公司 (浙B20070001)


9.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C20080001)


10.上海复星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沪C20080001)


11.福建惠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闽C20080001)


12.重庆加加林事丰科技有限公司 (渝B20080001)


13.湖南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湘C20080001)


14.北京鹤麒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国A20080001)


15.重庆同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渝C20080001)  
    快速查询

16.江苏柯菲平医药有限公司 (苏B20080001)


17.山东瑞阳制药有限公司 (鲁B20080001)


18.上海复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沪B20080001)


19.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 (沪C20080002)


20.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京B20080001)


21.安徽立方药业有限公司 (皖B20080001)


22.深圳市天驰医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国A20060003)


23.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京C20060001)


24.辽宁红盛堂连锁药房有限公司 (辽C20070001)


25.北京先锋环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国A20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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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09-3-13 11:53:4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银碗盛雪 于 09-3-13 11:42 发表
http://www.sda.gov.cn/WS01/CL0442/28373.html

2008年03月13日 发布  

  (1)网站开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获得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服务范围: ...


大家注意,即使有注册资格也只能“网站只能向消费者销售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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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09-3-13 14:55:1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银碗盛雪 于 09-3-13 09:54 发表


失道无德,一文不值。

我已经向河北省,国家食品医药监督管理局及央视等机构举报该网站。


请问银碗,你上面这句话的意思是向有关部门举报阳光工程网站,还是心理花园网站,我有些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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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09-3-13 16:08:56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政府机构,都是只收钱不办事的主,即使有药品销售的资格又怎么样,无非是花钱买到的,支持投放广告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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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09-3-13 18:22: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心月悠然 于 09-3-13 10:03 发表
哎!

请诸位允许我在十分严肃的帖子里发个十分不严肃的表情!

哈哈哈,心月high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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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09-3-13 19:11:1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美惠子 于 09-3-13 14:55 发表


请问银碗,你上面这句话的意思是向有关部门举报阳光工程网站,还是心理花园网站,我有些不明白?


当然是举报心理花园,阳光工程我们大家有分歧可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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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09-3-13 19:29:22 | 只看该作者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对处方药、非处方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即“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为什么要对两类药物作出不同规定?其目的就是要“有效地加强对处方药品监管”,防止对消费者可能产生误导,或不能正确理解而错误使用。甚至滥用而危及健康,因为处方药必须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必须从严管理。非处方药虽然允许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但其内容必须经过审查、批准,不能任意夸大和篡改,以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药疗。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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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09-3-13 23:13:28 | 只看该作者
银碗大哥,如果收到战友们的投诉再举报不迟!

看来你对这些东东很执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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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09-3-14 18:40:48 | 只看该作者
呵呵,阳光筹集资金我是举十万双手支持,只是,个人认为我们是不是缺少了一些具体的理由或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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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09-3-15 11:44:07 | 只看该作者
-
       银碗大哥一直是我十分敬佩的人,以前是,现在是,今后我想可能依然是。以前我在群里曾经了解过有关银碗大哥的一些信息,好像在天津呆过(不知道我的记忆有否错误),尽管他可能不认识我。

       呼吁大家不要曲解银碗大哥的目的和苦心,银碗大哥也是为了阳光工程的未来着想,不想阳光功工程发生意外,不想阳光工程的网友发生意外,这种心怀论坛和网友的苦心,我们应该理解。呼吁大家不要带着敌意的眼光对待彼此,有问题应尽量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讨论问题,应对事不对人,毕竟大家都是为了论坛的未来着想。在这个大方向上任何人都没有错误。

[ 本帖最后由 心月悠然 于 09-3-15 15: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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