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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帅得惊动党中央 于 12-9-11 14:07 编辑
我来回答一下这几个问题,我的看法:
1、抑郁症发作就意味着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合理吗?
合理
2、抑郁症发作就会在闹市狂飙、连撞7人死4人伤3人,其中一家四口死3人,仅2岁女童存活?合理吗?
想死对自己下 ...
据调查,肇事者黄某东曾于2011年2月15日至3月22日在该医院精神心理科门诊住院治疗。同年4月28日,黄某东再次来到该医院就诊。
既然事主的确有病史,不是临时想起给他安一个抑郁症或伪造病历捏造事实,那似乎也说不上。
智空 发表于 12-9-11 11:35
这个“据调查”很可疑,最开始的腾讯新闻说,警方称肇事者曾在某医院治疗抑郁症,记者前去该医院求证,医院方否认了有此人此事。
抑郁症是行为自限的,以我们自身的经验见闻来说,单纯的抑郁症做出这样的冷血、暴虐行为的可能性有多大?
法律上,对刑事行为的认知和判断的能力,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是对等的。单纯抑郁症,哪怕是严重的抑郁症,一般都不会丧失人的智力能力,也就不会丧失基本的对刑事行为的认知和判断的能力,也就不会从根本上损害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有刑事行为认知和判断的能力,而做出刑法严厉禁止的事情来,就只能是主观故意的恶,主观故意的“跨越”法律雷池。你也说了要看“那一刻是否还有一丝善念”,所以,和冷血、暴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是他所谓的“抑郁症”,而是他本身故意的恶,他的“抑郁症”不能为他的杀人行为开脱。所以,单单纯纯的抑郁症(单纯,包含没有主观故意的恶的意思),而做出这样冷血、暴虐的行为的可能性,并不大。
抑郁症,对每个不幸获得它的人,都是一种尴尬难言而又实实在在的困境,但你依然拥有准确判断善恶的能力,你依然可以在困境之中做出人性的选择。是的,你仍然握有选择的能力,是选择作恶,还是选择作善,那出自于你的本性,而不是出自于人生道路上防碍你前进的那一个“路障”。是你的灵魂,而不是“路障”,“驾驶”着你的肉体之车。
抑郁症发作就会在闹市狂飙、连撞7人死4人伤3人,其中一家四口死3人,仅2岁女童存活?合理吗?
想死对自己下不了手,想杀人来求死也不是没有可能。
新闻稿中没有提到该杀人车手此前有“想死”或自杀行为,抑郁症一发作就想到“杀人以求死罪”,还真是有点少见。抑郁症发作--想死--试行自杀--杀自己因恐惧而下不了手--杀别人不恐惧下得了手--于是杀别人以求死罪,这还真有个不简单的过程呢
阳光网又抽风了,打半天字发不出去,网页错误,又得重新打一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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