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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精神疾病形势严峻,精神障碍在我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中居首位,已超过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恶性肿瘤等疾患。各类精神问题约占疾病总负担的1/5,即占全部疾病和外伤所致残疾及劳动力丧失的1/5。由于工作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加剧及其它社会因素影响,国内各类精神病的总患病率已由50年代的2.7‰陡升至13.47‰。
精神障碍对个人生活和工作,家庭的安宁,社会的稳定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每年因精神障碍导致的劳动力丧失,家庭关系破裂,暴力行为的发生都令我们触目惊心。而与此同时,我国精神卫生立法明显滞后,虽然1980年以来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残疾人保障法,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已有20多条涉及精神卫生管理,但全面、专业的精神卫生法迟迟不能出台,致使很多地方现在仍不能保证精神病人基本的医疗条件,不能提供良好的社保体系,致使精神病患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或弃置社会任其发展,或长期滞留精神病院,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和生产力的损失。其实早在十五年前,精神卫生法草案就拟就了第一稿,随后经过吸收不同意见,不断修改,日益完善,目前已是第十稿,内容十分详尽,主持前十稿起草工作的刘协和教授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心血。精神卫生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全面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这包括为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制定准则,并为精神病人在就业、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权利制定准则。世界卫生组织(WHO)为指导各国的精神卫生立法,于1991年制定了"精神卫生保健法-十项基本原则",基本精神是:应全面提高本国的精神卫生水平和预防精神障碍的能力;保证每个人在需要时都能得到基本的精神卫生保健服务;在对患者提供精神卫生保健时应将对病人的约束降至最低,在对患者进行治疗前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或者是征得能够从患者利益出发的代理人、监护人的同意,等等。目前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很好的遵循了上述原则,对精神卫生管理、精神卫生机构设置、精神障碍者治疗、精神障碍者的各项权利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在一些敏感问题,如精神病人的自愿住院,根据我国国情,采取了审慎的态度。这一点已得到国内学者和世界卫生组织专家的一致认同。
一些专业人士认为目前的草案面临一些问题:1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缺乏对精神病患者康复的确实措施的规定,如精神病患者的社会保险,治疗经费,服务机构等。2在内容表述上,医学专业色彩较浓,还未达到完全的法言法语,为使其更易被立法机构所认同,有关专家提出应请法学专家加入起草小组,多吸收法学专业人士的思想观点。此外,精神卫生立法过程中还遇到立法渠道不畅,有关方面重视不足,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不到位等困难。所幸的是目前这已引起国家高层的重视,由卫生部和世界卫生组织主办,国务院八个部委协办的"99精神卫生高层研讨会"已于1999年11月11日在京召开,至少有13位副部长以上官员参加了开幕式,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布伦特兰博士率11名高级官员及顾问从日内瓦赶来,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特发来贺信。卫生部副部长殷大奎针对精神卫生工作发表了鼓舞人心的讲话,精神卫生立法起草小组表示尽快完成起草工作,这将推动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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