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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铊中毒案 主犯因患抑郁症被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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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08-10-12 09:36: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要上诉,我儿子有病啊!"获悉杀死同性恋人的儿子刘某被南京市中院判处死刑后,刘某的母亲哭得声嘶力竭。     而在另一案例中,中国矿业大学铊中毒案主犯常宇庆最终被鉴定为精神极度抑郁,无刑事责任能力。常宇庆被江苏检方免于起诉……     在第十七个"世界精神卫生日"来临之际,江苏法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铊中毒案中常宇庆的辩护律师黎民昨日通过晨报呼吁,中国酝酿近20年《精神卫生法》应尽早出台,加强对精神病人、特别是忧郁症患者的保护。     同性恋死刑犯精神抑郁仍被判死刑     临刑前,被以故意杀人罪核准死刑的同性恋杀人犯刘某,第一次要了一根烟,抽了一口后30多岁的刘某孩子般地痛哭流涕:"妈,我对不起你了。知道他要结婚,我跟死了一样……"     刘某归案后告诉律师,他知道自己7年的地下同性恋情人小刘11月23日登记结婚,12月15日举办婚礼后,内心感到一种从未有过的恐惧和不安。"我想摆脱这种恐惧和不安。"刘某称,为摆脱这种不安和恐惧,案发当天,他准备和小刘再谈一谈。就是那天他捅死了同性恋情人小刘。"我儿子精神有毛病,请给他留条命。"去年8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死刑。判决下来后,刘某的家人提出上诉,认为儿子是为情所困,在精神极度抑郁下作的案。     但司法鉴定显示:刘某虽一度精神忧郁,但作案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高院核准,刘某被执行死刑。     铊中毒案主犯鉴定精神抑郁被免刑     "国外早就有《精神卫生法》,对包括抑郁症患者在内的精神病患者有着特殊的保护。"著名的中国矿业大学铊中毒案辩护律师、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黎民表示,铊中毒案主犯、作案时年仅19岁的常宇庆在被逮捕后,他的家人向检方公开了儿子曾在留学期间患精神抑郁的病史。经二次鉴定,常宇庆患精神抑郁症,作案时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随后,江苏检方对常宇庆作出不起诉决定。     铊中毒案发生后,常宇庆患精神抑郁症的消息在矿大校园传开。这时,常宇庆的同学们才恍然想起这个孤癖的男孩在校园里的种种怪异表现。     司法统计     抑郁症患者杀人仅次于神经分裂     刘某的辩护律师、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倪菁华昨日对记者说,"刘某和同性恋人小刘的关系不被家人认同,一旦分开,他们双方更加痛苦,两难的选择,加重了他们的精神负担。"     "正是这种极度不正常的状态,才导致了刘某悲剧的发生。拿刘某的话来说:‘这就是一种解脱’。"倪律师表示,假如社会对同性恋者再宽容一些,有关法律再健全些,特别是中国《精神卫生法》可以尽早出台,对精神病人特别是忧郁症患者保护及时,刘某的悲剧是可以避免发生的。     此外,记者昨日从《第十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的年会论文集中了解到,2002-2006年的6000多例抑郁症犯罪案件中,九成以上的女性罪犯杀害自己的子女,而近七成男性罪犯则杀害了配偶或伴侣。目前抑郁状态暴力行为排在同期精神病暴力案件第二位,仅次于神经分裂。一般杀人案中,抑郁症患者犯罪占到16.8%-23%。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黎民表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明显滞后,虽然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如刑法、民事诉讼法、残疾人保障法、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其中都有和精神卫生管理相关的内容,但全面、专业的精神卫生法迟迟未能出台。黎律师呼吁,中国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酝酿的《精神卫生法》应尽早出台,加强对精神病人、特别是忧郁症患者的保护,以减少悲剧发生。     铊中毒案回顾     2007年5月31日中国矿业大学3名大学生中毒     2007年6月1日3人同时出现胸闷呕吐等症状     2007年6月10日确诊三人均为铊中毒     2007年6月10日晚徐州市公安局接到报警     2007年6月12日下午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常宇庆抓获     2007年8月5日经初次鉴定,常宇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后,常宇庆被江苏检察机关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批准逮捕     常宇庆被捕后,家人向检方公开了儿子曾在留学期间患精神抑郁的病史     随后,经过二次鉴定,常宇庆患精神抑郁症,作案时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江苏检方对常宇庆作出不起诉决定。     受害者:铊中毒的3名大学生是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材料工程系大一学生,3人是同班同学。     投毒者:常宇庆及中毒的3名大学生均为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学生。常宇庆性格内向,平时同学关系比较紧张,经常怀疑同学对其另眼相待。(记者冒群)
(新华网-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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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08-10-12 12:14:00 | 只看该作者
说一下我的观点

1、抑郁症患者杀人,是否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我觉得司法机关还是应该慎重考虑这个问题。
精神分裂症患者,属于无行为能力人,理应免除刑事责任,因为他们无法用理性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
抑郁症患者是不同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他们有着良好的自知力和判断力,尚未丧失理智,应该为自己的不法行为负责,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2、究竟有无责任能力,还是要经过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最终裁判的依据。在司法精神鉴定中,普通的抑郁症是无法鉴定出来的,患者完全可以表现得像一个正常人,从而使鉴定结果为“正常,无精神疾病”。如果要认定一个人患有抑郁症,是需要拿出证据的。取证问题怎么解决?人证、物证如何来应用? 这些都是问题。没有足够的证据,是不能轻言一个人患有抑郁症的!

所以,我认为,“中国矿业大学铊中毒案 主犯因患抑郁症被免诉”,主犯是具有精神分裂症的某些特征,而已经不是单纯的抑郁症了。两种疾病性质不同,在法律上的对待也有很大不同,绝对不能混为一谈!

如果抑郁症患者杀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抑郁症患者会受到更大的歧视。跟抑郁症患者共事的同学、同事、家人、朋友会有很大的不安全感,这种不安全感,直接带来的就是:大家都远离抑郁症病人,以免遭遇不测。

总结我的观点:我坚决主张,一切以司法精神鉴定的结果为准!没有足够的证据,司法机关不可轻易认定抑郁症,更不能以此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


[ 本帖最后由 花开此岸 于 08-10-12 12: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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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08-10-12 13:36:38 | 只看该作者
所以,我们要特别关注《精神卫生法》的制定情况,及时发出我们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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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08-10-12 14:18:23 | 只看该作者
可笑 我已重度抑郁遗嘱都准备好了 从来没想过伤害他人 除精神分裂型抑郁症 抑郁患者只有感到无穷的痛苦与茫然 伤害他人动机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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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08-10-13 21:26:08 | 只看该作者
报纸刚看到条新闻
一人求婚不成杀前女友,未遂
因为此人有情感障碍,所以从轻判两年

不知道现在法规怎么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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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08-10-16 10:22:42 | 只看该作者
我都不好意思说我是中国矿业大学毕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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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08-10-18 15:30:27 | 只看该作者
唉,有医生说我分裂的可能性较大。
对照最严重,也就是发病时的症状,确实一致。
不知有分裂的么?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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