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诊断依据。
1.主要症状为心境低落,兴趣和愉快感丧失,导致劳累感增加和活动减少的精力降低。常见的症状还包括稍做事情即觉明显的倦怠。
2.病程2周以上。
3.常反复发作。
4.无器质性疾病的证据。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
1.进行系统的病史、治疗史采集及精神检查,制定治疗方案。
2.系统的抗抑郁药物治疗。
3.系统的心理治疗和康复治疗。
(七)选择用药。
1.选择原则:
总原则是根据病情,结合备选药物的安全性、耐受性、有效性、经济性和服用的简易性进行选择。即遵循STEPS原则: Safety(安全性)、Tolerability(耐受性)、Efficacy (有效性)、Payment(经济性)、Simplicity(简易性)。
(1)根据患者起病形式、临床症状的特征、既往用药史(品种、疗效、不良应等)以及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抗抑郁药物和抗焦虑药物的受体药理学、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特征,遵循个体化的原则,选择最适合患者的药物。
(2)对于既往所用药物的疗效好,因中断用药或减药过快所致病情恶化的患者,原则上仍使用原药、恢复原有效剂量继续治疗。
(3)提倡单一抗抑郁药物治疗的原则,避免同时使用作用于同一递质系统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抗抑郁药物,以免引发5-羟色胺综合症等严重不良反应。
(4)对伴有焦虑和睡眠障碍的抑郁症患者,可联合使用苯二氮卓类抗焦虑药物,但不能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该类药物,并应当在睡眠障碍和焦虑症状缓解后逐渐停药,以免引发药物滥用和药物依赖。同时应当注意,大部分抗抑郁药物均有抗焦虑作用,因此无需长时间使用苯二氮卓类等抗焦虑药物。
2.药物种类:
包括抗抑郁药物、抗焦虑药物和镇静安眠药。
(1)常用的抗抑郁药物包括:
选择性五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如西酞普兰、氟西汀、氟伏沙明、帕罗西汀、舍曲林、艾司西酞普兰;
五羟色胺和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SNRI),如文拉法辛和度洛西汀;
去甲肾上腺素和特定五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NaSSA),如米氮平;
多巴胺重摄取抑制剂,如安非他酮;
经典的抗抑郁药:三环类(TCAs)和四环类(阿米替林、马普替林等)等。
(2)常用的抗焦虑药包括:苯二氮卓类(BDZ);5-HT1A部分激动剂,如丁螺环酮;ß1-肾上腺能阻滞剂,如普萘洛尔(心得安);α2-肾上腺能激动剂,如可乐定;组胺能阻滞剂,如非那根;TCA类、SSRI类和SNRI等抗抑郁药。
(3)镇静安眠药:包括咪唑吡啶类(扎来普隆、唑吡坦)、环吡啶类(佐匹克隆)和苯二氮卓类等。
3.药物剂量调节:
(1)遵循个体化原则。在治疗开始后的一周内将所用抗抑郁药物剂量快速增至推荐的有效治疗剂量。症状控制后的巩固治疗期,原则上应继续维持急性期的有效治疗剂量,巩固疗效,避免症状复发或病情反复。对于使用剂量较大的患者,在完成快速综合治疗方案后,准备出院前,根据病情可适当减量,但不能低于最低有效量。
(2)苯二氮卓类药物用于镇静安眠或抗焦虑时,应当在症状改善后逐渐停药。
(3)根据患者病情轻重和病程长短,决定抗抑郁药物维持治疗的疗程。首次发作的抑郁患者,经治疗痊愈后,应继续治疗8-12个月;二次发作的患者,痊愈后,应继续治疗12-18个月;三次以上发作的患者,应维持治疗3-5年;长期反复发作未愈者,应长期乃至终生服药。不同维持治疗疗程中的药物剂量,应视病情轻重、按个体化原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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