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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华自杀救援网
前言
当一个人活下去已然变成痛苦的重担时,从道德的角度而言,我们可否就此同意他退出生命?自杀是人在经历不可超越的障碍或痛苦时所选择的不得已行为,或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基督教伦理学者史密兹(Lewis B. Smedes)说:
自杀,其实是人类心中非常矛盾的情结。从一方面来看,自杀是力量的表征;人类最大的力量,可以决定自己最终的命运。而另一方面,自杀所代表的也是人类最深的挫败和软弱。这种内心的冲突、矛盾迫使我们在判定自杀的道德行是非时,不得不小心翼翼。
一般人类对于自杀的观点分为三种:
第一种认为自杀是一种罪,是上帝所严格禁止的错误道德行为。
第二种认为自杀是合法的选择,因为主张人类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
第三种认为自杀是一出悲剧,是不幸的,要尽力避免,人对自杀者仅能表达同情与怜悯,而不是无情的定罪。
一、圣经对生命的教导
生命是神圣的~因为生命来自于 神的创造,人是按 神的形像与样式造的。因此有人主张,自杀就是毁坏 神的创造。保罗也说到:岂不知你们是 神的殿, 神的灵住在你们里面里头么,若有人毁坏 神的殿, 神必要毁坏那人,因为 神的殿是圣的,这殿就是你们(林前四:16-17)。
生命的主权在 神,而非人类~传道书三:1-2提到『凡事都有定期,天下万物都有定时。生有时,死有时』。可见,人何时生在世上,何时离开世界,主权乃在于给人生命的 上帝。希腊哲学中的斯多亚学派有一种观念,认为每一个对自己负责的人,只有他觉得死亡似乎比眼前残酷的生活更适合自己,那他在道德上就退出自己生命的权力。
然而,基督教的伦理观念却完全反对这种看法,因为人类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任意剥夺自己的生命,就是抢夺 上帝对人类生命的主权。基督教伦理学者华德凯瑟(Walter C. Kaiser, Jr.)甚至如此说道:
惟有神能赐与生命、维系生命。所以只有祂有权取走生命。第六诫命清楚饼明一件事实,任何人断绝别人的生命,未有 神的授权,即是凶手。
因此,按照圣经对生命的观念,人类应该是极力的去保护 上帝所赐的生命,不能轻易的毁坏它。人类也应该完全尊重 上帝拥有人类生死的主权。
但是,从实际的状况而言,决定以自杀来终结生命的人,难道都是轻看生命、不尊重 上帝对生命主权的吗?假如自杀必须要付出极大的勇气,那么,自杀者必然是经过一番思考与挣扎的天人交战后,才做出的行动。那么,对自杀者而言,我们所应给与的正确态度,是应该是怜悯,而不是定罪。以下我们就几类自杀的动机与类型,详细的分析探讨,希望能够对这个问题有更多的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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