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阳光工程心理网

 找回密码
 点击这里加入阳光论坛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11580|回复: 5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 双相障碍诊断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14-3-4 02:52: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现在168 于 14-3-4 02:56 编辑

北京安定医院
精神科


双相障碍指发病以来,既有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无论处于那种发作,必须分别符合躁狂发作和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其详细标准如下:      
躁狂发作的诊断标准  
      躁狂发作以心境高涨为主,与其处境不相称,可以从高兴愉快到欣喜若狂,某些病例仅以易激惹为主。病情轻者社会功能无损害或仅有轻度损害,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1. 症状标准        以情绪高涨或易激惹为主,并至少有下列三项(若仅为易激惹,至少需四项):        
① 注意力不集中或随境转移;        
② 语量增多;        
③ 思维奔逸(语速增快、言语迫促等)、联想加快或意念飘忽的体验;        
④ 自我评价过高或夸大;        
⑤ 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动增多、难以安静,或不断改变计划和活动;        
⑥ 鲁莽行为(如挥霍、不负责任、或不计后果的行为等);        
⑦ 睡眠需要减少;        
⑧ 性欲亢进。        

2. 严重程度标准  严重损害社会功能,或给别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        
3. 病程标准        
①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程度标准至少已持续一周;        
② 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躁狂发作标准至少一周。      
4. 排除标准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躁狂。  

      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       
抑郁发作以心境低落为主,与其处境不相称,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甚至发生木僵。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某些病例的焦虑与运动性激越很显著。        1. 症状标准        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四项:        
① 兴趣丧失、无愉快感;        
② 精力减退或疲乏感;        
③ 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④ 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        
⑤ 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        
⑥ 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自杀、自伤行为;        
⑦ 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⑧ 食欲减低或体重明显减轻;        
⑨ 性欲减退。        
2. 严重度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3. 病程标准        
①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二周;        
② 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抑郁发作标准至少二周。        
4.排除标准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抑郁。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2#
发表于 14-3-4 09:28:4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ICD 10的标准吧!看了这个你就明白为什么我说那个颜教授不懂双相不会诊断了吧!谁说躁狂一定是兴高采烈的,也可以是易激惹发脾气的,天下人都对不起Ta。相比情感类疾病的过于严格,颜对精分的诊断是扩大化的,他一见患者有个关系或被害妄想就给下诊断说是精神分裂症,也不管其它的条件是否符合,殊不知本来疾病类型里就有一个单独的“妄想性障碍”。

言归正传,理解你现在纠结的态度,你比你娃纠结是吧!你提到在美国双相诊断过于扩大化,把几岁的孩子都能诊断为双相,以便防患于未然,这的确有点过分了,怎么这么早就给贴标签了?你要不放心,还是建议把病史写仔细点,多看几个医生。我们的情况是接受了现实,感觉能在服药的情况下能维持稳定保持社会和学习功能就不错了,已经不对服药心怀戒备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14-3-4 09:42:5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我以前发过的一个贴子,最新的DSM5标准,你可以对照看看:http://www.sunofus.org/bbs/viewthread.php?tid=96689

(1)新标准里对躁狂,轻躁狂发作的识别,除考虑情绪的变化外,还强调要包括行为和精力上的一些变化。
(2)DSM-IV(老标准)中诊断为双相Ⅰ型障碍混合发作,要求个人同时满足躁狂和抑郁症发作的全部标准,现已被删除。用一个新的 “混合特征”予以了替代:在躁狂或轻躁狂发作时有抑郁特征同时存在,或者在抑郁发作的同时有躁狂/轻躁狂的特征存在。
(3)DSM-5(新标准)规范允许对一些的特例作一些具体说明,比如在过去的历史中满足了双相II型轻躁狂的所有其他条件,除了持续时间标准不足连续4天。或者虽然超过连续 4天,但轻躁狂的症状表现太少
(4)与焦虑性疾病的鉴别:在双相障碍及相关障碍章节里和抑郁障碍章节里有专门对焦虑障碍的描述,目的是鉴别病人的焦虑症状是否是双相障碍的一部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楼主| 发表于 14-3-4 09:56:2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现在168 于 14-3-4 09:58 编辑

我们可以合理地推论,合适的急性期治疗,双相障碍的有效率应> 80%。如此高的有效率固然有药物治疗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自然病程的影响。双相障碍是时相性疾病,躁狂发作的病程中位数为4个月,抑郁发作为6个月。疾病的自限性,并不否定治疗的作用。因为合适有效的治疗,可以缩短病程,减轻症状,减少患者的痛苦及疾病所致的不良影响,例如自杀、肇祸和疾病的慢性化。
(2)绝大多数患者曾有复发,证明双相障碍确实是具复发性病程特点的疾病,维持治疗很重要。已有许多文献资料表明,药物和(或)心理治疗,可以减少或减轻复发。但该组患者在第4年末仅约半数( 54.6%)患者仍在接受维持治疗。如何提高维持治疗率,应是值得关注的课题。

  (3)尽管有复发,但在4年过程中,处于躁狂/抑郁发作状态的仅1/5时间,即4/5时间处于间歇期。而间歇期时多数患者功能无明显缺损。其结果与经典的公认观点相同。

  (4)患者病前的GAF评分68.5分;略低于一般认为的正常低限(70分),其原因相当复杂,超出本文讨论范围。
可喜的是,即使是罹病4年以后,其功能仍保持在病前水平。从关注精神症状演变为关注症状的同时要关注功能,这是当前精神医学的一个重要趋势,因为从患者角度看,能否功能恢复即“恢复正常”,至关重要。

  (5)-般认为,伴精神病性症状者预后较差,有可能双相障碍的总体结局还要好一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楼主| 发表于 14-3-4 10:26:2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现在168 于 14-3-4 12:00 编辑
这个是我以前发过的一个贴子,最新的DSM5标准,你可以对照看看:http://www.sunofus.org/bbs/viewthread.php?tid=96689

(1)新标准里对躁狂,轻躁狂发作的识别,除考虑情绪的变化外,还强调要包括行为和精力上的 ...
Prescilla 发表于 14-3-4 09:42

DSM5标准:

Disruptive Mood Dysregulation Disorder
Childhood bipolar disorder has a new name — “intended to address issues of over-diagnosis and over-treatment of bipolar disorder in children.” This can be diagnosed in children up to age 18 years who exhibit persistent irritability and frequent episodes of extreme behavioral dyscontrol (e.g., they are out of control).

The new condition would apply to children who have chronic irritability, as well as recurrent temper outbursts - three or more times a week, on average - that are “grossly out of proportion’’ to the situation the child confronts.
It can be as disabling to a young child as bipolar disorder, but would probably be treated with antidepressants, not antipsychotic drugs. As adults, these children would be more likely to develop anxiety or depression, rather than bipolar disorder.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楼主| 发表于 14-3-4 12:20:3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现在168 于 14-3-4 12:32 编辑
这个是ICD 10的标准吧!看了这个你就明白为什么我说那个颜教授不懂双相不会诊断了吧!谁说躁狂一定是兴高采烈的,也可以是易激惹发脾气的,天下人都对不起Ta。相比情感类疾病的过于严格,颜对精分的诊断是扩大化的, ...
Prescilla 发表于 14-3-4 09:28

依据DSM5标准,小孩被诊断为双相的将减少,而是诊断为破坏性情绪失调症(Disruptive Mood Dysregulation Disorder)
象小南那样被诊断为双相的,说不定按照DSM5标准应该被诊断为破坏性情绪失调症.
我是相当纠结,要多看几个医生。我孩子现在已经基本恢复,不用急着吃药。即便是吃药,残留2个症状就算恢复,我们本来也没那么多症状。如果没有吃对药,可能变成小南那样,还不如不吃呢.
一个
比较纠结的是:
不吃药会导致疾病的慢性化吗?
吃了药就会阻止疾病的慢性化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14-3-4 15:43:44 | 只看该作者
不吃药会导致疾病的慢性化吗?
吃了药就会阻止疾病的慢性化吗
现在168 发表于 14-3-4 12:20
吃不吃都是慢性病啊,但严重程度和对生活的影响程度肯定不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14-3-4 18:32:54 | 只看该作者
处理好两个问题:1、作息时间规律、早睡早起
                        2、性能量升华,因为性腺轴没有稳定发育好也是引起躁狂抑郁重要原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14-3-4 19:36:48 | 只看该作者
下丘脑-垂体-性腺轴和心境障碍关系很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14-3-4 20:16:52 | 只看该作者
难道你可以自比医生。网上资料混杂,请不要误导他人。先把你孩子的病情确诊在来说这些,有了经验才有资格,纸上谈兵只是看似宏伟,战场上的兵也许就因为你的策略旗倒人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14-3-4 23:11:19 | 只看该作者
唉都有一个从震惊到不相信到接受的过程。不负责任或者没有能力的医生还是不少的。对于一个医生来说,咱们只是成千上万患者之一员。而对于一个家庭,孩子则是我们的全部。楼主是来讨论的,又没说自己是医生,认不认可接不接受,责任全在自己。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14-3-4 23:22:3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来讨论的,又没说自己是医生,认不认可 ...
Prescilla 发表于 14-3-4 23:11

zb1989可能说的是楼主回复小南这个帖子:
按照DSM5标准, 你说不定应该被诊断为破坏性情绪失调症,而不是双相
现在168 发表于 14-3-4 12:3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楼主| 发表于 14-3-5 05:05:43 | 只看该作者
唉都有一个从震惊到不相信到接受的过程。不负责任或者没有能力的医生还是不少的。对于一个医生来说,咱们只是成千上万患者之一员。而对于一个家庭,孩子则是我们的全部。楼主是来讨论的,又没说自己是医生,认不认可 ...
Prescilla 发表于 14-3-4 23:11

算了,他们的思维不太一样的。我不会被别人
误导
,哪怕是医生。那个Dr. Chang 都说了,这个病他们也不完全懂,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如果是典型的病例,吃药管用,否则越吃越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楼主| 发表于 14-3-5 05:06:42 | 只看该作者
zb1989可能说的是楼主回复小南这个帖子:

伊犁春风 发表于 14-3-4 23:22
这话没啥问题啊,我用了"说不定",就是个猜测而已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楼主| 发表于 14-3-5 05:07:28 | 只看该作者
难道你可以自比医生。网上资料混杂,请不要误导他人。先把你孩子的病情确诊在来说这些,有了经验才有资格,纸上谈兵只是看似宏伟,战场上的兵也许就因为你的策略旗倒人亡。
zb1989 发表于 14-3-4 20:16
你是很有资格,那你就多说点贝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阳光工程 ( 京ICP备10041392号-1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二街8号1510 邮编:100080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199号  

GMT+8, 24-11-24 09:41

Powered by Discuz! X3.2 联系我们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