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清秋
发表于 13-4-23 11:2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文)
2012年10月26日21:03新华网 评论(8人参与)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十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第三十六条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第四十一条 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第四十二条 禁止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
(一)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
(二)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实施前款第一项治疗措施,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四十四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第四十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第四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
第五十三条 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四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五十七条 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第五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看护患者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当提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精神卫生监测和专题调查结果应当作为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十四条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十五条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精神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康复的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更新精神卫生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第六十七条 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医学院校应当为非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国家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十一条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
第八十四条 军队的精神卫生工作,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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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清秋
发表于 13-4-23 12:40:17
盘点患有抑郁症的伟人们
盘点患有抑郁症的伟人们
据美国《大西洋月刊》9月12日消息,科学家们的研究表明,政治领导和天才艺术家们患抑郁症的几率高于普通大众。以下将列举6位世界知名的代表性人物。
1、亚伯拉罕·林肯:抑郁症
这位患有严重抑郁症的伟人曾经解救了美国,也曾试图带领美国人民走过更多的艰难困苦。据说,林肯的母亲和父亲一系的家族成员都患有这种病。也就是说,林肯极有可能受这种家族病史的影响。在林肯的自传中有一段文字--最抑郁的人,这其实是朋友们对他的描述。1838年,林肯还写过一首诗歌,名为《自杀独白》(The Suicide's Soliloquy)。
2、贝多芬:躁郁症
1827年,天才音乐家贝多芬死于肺水肿。对于自己的疾病,他曾经一度借助酒精麻痹法。1813年,贝多芬经历了人生中的低谷,那个时候的他丝毫不注重着装打扮,时而还会在聚会上暴怒。这段时间,他也没有再作曲。他也曾给哥哥写过一封信,讲述自己的一生,只是那时的他正在考虑自杀。朋友们所熟知的贝多芬是一个性格狂躁的人,只要他处于高潮兴奋时期,就能立刻写出作品。然而,他的大部分世界名曲却都是在低潮时期完成的。
3、查尔斯·狄更斯:抑郁症
刚满30岁的时候,狄更斯已经是一名世界知名的作家,财富、名利双收。然而,童年的他却在一家制靴厂劳作。父亲入狱后,年幼的狄更斯一直一个人生活。他的小说基调总是有些压抑,这一点在开卷语就能体现出来。1844年完成的《Chimes》一直被埋没,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狄更斯的抑郁。投身工作的狄更斯总是很低沉、冷漠,对外界事物毫不关心,但是一旦完成,情绪又会渐渐恢复正常。随着年龄的增加,狄更斯的抑郁症愈演愈烈。最终,狄更斯毅然抛弃母亲、妻子和儿女,与一名18岁的女演员同居。
4、温斯顿·丘吉尔:躁郁症
和林肯总统一样,丘吉尔为国家事务劳心劳力的时候,自己的精神状态也频现困扰。30岁的时候,丘吉尔对朋友们抱怨说,黑狗抑郁症最近一直困扰着他。以至于他曾经想过在国会大厦里自杀。他也曾告诉医生,每每站在月台上等火车的时候,他必须加倍小心。他不喜欢站在月台边缘等待呼啸而来的火车,也不喜欢倚靠在轮船边俯视汹涌的海水。黑狗抑郁症缠着丘吉尔走完了一生。总之,他的情绪波动十分强烈。处于高度兴奋状态的丘吉尔可以整晚写作。
5、列夫·托尔斯泰:抑郁症
列夫·托尔斯泰出身于贵族家庭,既是一名闻名世界的小说家,也是一位父亲。但是谁也没有想到,中年时候的托尔斯泰饱受抑郁症的折磨,性情大变,不再相信生活中的一切事物。那时的他时常自我封闭,抛开了所有的身份,也丢掉了信仰。甚至他还说,文学不仅毫无用处还会害人。一直到死后,托尔斯泰才获得救赎。
6、艾萨克·牛顿:涉及到所有精神病
作为一名伟大的科学家,牛顿的病情也很难被界定在某一两个病情中。医药历史学家们研究发现,这位天才似乎跟每一种精神科疾病都沾边儿,比如:抑郁症、精神分裂、躁郁等等。然而,不管牛顿患有多少种精神疾病,事实是他为人类作出了许多巨大的贡献。
碧水清秋
发表于 13-4-23 18:33:16
转帖:【专治想不开的21句话】
——文章来源:柯云路微信朋友圈——
1、活着一天,就是有福气,就该珍惜。当我哭泣我没有鞋子穿时,我发现有人没有脚。
2、宁可自己去原谅别人,莫让别人来原谅你。
3、世界原本就不属于你,因此你用不着抛弃,要抛弃的是对一切的执著。
4、你有你的生命观,我有我的生命观,我不干涉你。
5、如果你准备结婚的话,告诉你一句非常重要的哲学名言:“你一定要忍耐包容对方的缺点,世界上没有绝对幸福圆满的婚姻,幸福只是来自于无限的容忍与互相尊重。”
6、我的财富并不是因为我拥有很多,而是我要求的很少。
7、不是某人使我烦恼,而是我拿某人的言行来烦恼自己。
8、活在别人的掌声中,是禁不起考验的人。
9、如果你能每天呐喊二十一遍“我用不着为这一点小事而烦恼”,你会发现,你心里有一种不可思议的力量,试试看,很管用的。
10、若能一切随他去,便是世间自在人。
11、感谢上苍我所拥有的,感谢上苍我所没有的。
12、来是偶然的,走是必然的。所以你必须,随缘不变,不变随缘。
13、愚痴的人,一直想要别人了解他;有智慧的人,却努力的了解自己。
14、说一句谎话,要编造十句谎话来弥补,何苦呢?
15、根本不必回头去看咒骂你的人是谁。
16、狂妄的人有救,自卑的人没有救。
17、你什么时候放下,什么时候就没有烦恼。
18、人之所以痛苦,在于追求错误的东西。
19、与其说是别人让你痛苦,不如说是自己的修养不够。
20、命运负责洗牌,但是玩牌的是我们自己!
21、过错是暂时的遗憾,而错过则是永远的遗憾;不要害怕过错而错过……
碧水清秋
发表于 13-4-26 15:15:18
昨天居然有机会亲手摘樱桃吃,太愉快了
碧水清秋
发表于 13-4-26 17:40:03
有江苏的以前哥哥那个单位的老板,辗转打电话邀请哥哥回去工作,哥哥回了个高价钱,他说考虑三天答复,哥哥教我准备和他过去打拼几年,还家里贷款,我第一反应是过去离苏州20里开药不方便,不熟悉,我不会开车,所以,我马上和哥哥分析,一切,还顺便说我有时候吃药怕不方便,哥哥脸色变了几秒种,就恢复了,结婚前我说过吃药,可是生活中一直不强化疾病,一直没有当面吃药,抛出这个问题,是怕真的过去,开药,在医院,是瞒不住的,所以赌赌,后来哥哥还是给我打电话,关心我,一切都没有改变,我很欣慰,我一定好好对哥哥和他孩子,老人,付出一切去爱他和生活,等有了机会和把握,争取戒掉药物,戒掉药物会有戒断反应怕生变故,目前我们感情刚刚开始,很多需要努力的地方,家庭还在初级很不容易,伤不起,好友告诉我,等你们4.5年了,感情很稳定了,象亲情了,再赌戒掉药物,哎,这是个大问题,等心理平静了,好好研究一下,如果戒不掉就只有学会接纳,然后开心生活。后来我给哥哥发了长长的短信,说了不想过去的理由,他答应了,其实,生活简单平安就好
碧水清秋
发表于 13-4-27 17:11:34
点点身上的“开心穴” 2011-8-13 18:14阅读(1)转载自猪都笑了.赞赞赞赞转载(5)分享评论复制地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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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当头,如果出现焦虑、烦躁——点点身上的“开心穴”稿件来源:南阳日报 if(picResCount>0){ document.getElementById("picres").style.display="block"; document.write("
"); } 本期客座专家:
北京中医医院心身医学科 张洁
在曲黎敏的《从头到脚说健康》里提到了拍心包经可以缓解“心累”,其实,在我们的身体上,还有很多可以排解焦虑等不良情绪的阀门,这便是穴位。
现在逼近年关,工作量骤增,如果出现焦虑、郁闷、烦躁的情绪,老觉得晚上睡眠不好,白天身体没劲时,不妨按按这些“开心穴”。
按揉心包经
心包经是沿着人体手臂前缘的正中线走的一条经脉,起于胸中,出属心包络,下膈,一直走到中指。左右手臂各有一条。
可以沿着心包经的穴位逐个揉按,每个穴位以痛为标准,凡是按到痛的点就要多按几下,最好按到痛感消失,按压的力度不需要太重,按压时多停留几秒钟。平均每个穴位按摩2~3分钟。
如果觉得找穴位太麻烦,也可以直接拍打心包经,即沿着经络一点一点地拍打过去。拍打心包经,对疏通气机非常有作用。
捋捋膻中穴
膻中穴(两乳之间)有宁心神,开胸除闷等作用。按摩时用大拇指指腹稍用力揉压穴位,每次揉压约5秒,休息3秒。生气时可以往下捋100下左右,可以达到顺气的作用。
轻叩百汇和风池
风池穴位于后颈部,在胸锁乳突肌与斜方肌上端之间的凹陷中。叩压这个穴位能起明目醒脑的作用。感觉疲劳、紧张或者焦虑时可随时轻叩,力度以稍微有痛感为宜。
指压合谷穴
一只手的拇指第一个关节横纹正对另一手的虎口边,拇指屈曲按下,指尖所指处就是合谷穴。合谷穴属于手阳明大肠经的穴位,按摩此穴对于神经性头痛、失眠和神经衰弱有一定的治疗作用。
链接
艾叶加醋泡脚解焦虑
足底集结着五大脏腑的经络,用艾叶加上醋泡脚可以温通气血,解郁疏肝。焦虑抑郁往往是肝气不疏、气滞血凝所致,而脚底经络集结,艾叶的温通和醋的活血作用,可以使气血畅通,经络通畅,从而达到疏肝理气、活血解淤的功效。每次可用温水泡20分钟,再做做足底按摩,特别是多按按太冲穴,即足背侧第1跖骨间隙的后方凹陷处。
碧水清秋
发表于 13-4-30 16:15:09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75ikwxLMkDw和孩子一起成长杨凤池
碧水清秋
发表于 13-4-30 16:15:19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75ikwxLMkDw和孩子一起成长杨凤池
碧水清秋
发表于 13-5-2 17:41:57
本帖最后由 碧水清秋 于 13-5-2 17:47 编辑
5.1一家人去了小车河湿地公园,走了很远的路,前后大约10公里,可是风景真的很美,一路上采摘金银花,给孩子摘蒲公英,爸爸摘野菜,很累很愉快{QQ76}
碧水清秋
发表于 13-5-2 17:55:20
第一张和后面几张是阿哈水库,贵阳的饮用水源
碧水清秋
发表于 13-5-2 18:20:45
有个阿姨叫我妈妈严厉对待孩子,不喜欢妈妈教育幺儿的感觉,仿佛看见了我小时候,似乎孩子就是一个问题儿童,需要他们不停的纠正批评教育听他们的,我偏向于给孩子更多的爱和接纳,希望自己不要也太严厉了,能给孩子更多自由和爱,和好的引导,多学习,希望能把孩子带好
碧水清秋
发表于 13-5-5 10:57:56
本帖最后由 碧水清秋 于 13-5-5 11:28 编辑
昨天又和妈妈大吵一架,觉得她很苛刻,挑剔,无事找事,画个圈,别人非要照她画的圈办,否则就不高兴,控制欲极强。不单控制我,孩子,还有我老公。其实是小事引起的,其实不是小事,是深深的压抑。控制不住情绪,或许有过往很多很多很多的伤痕,因素在内,总之她不要想控制我,我啥都不怕,后来哥哥打电话叫我带着幺儿去了他单位,她打电话告状叫他爸爸训我们,我在网上,咨询师哥哥听我倾诉,说哪家都一样,哥哥也说老的都这样,其实,我知道不一样,很多心理疾病都有家庭问题,我们能光荣的生病,家庭的问题是不简单的,我感觉似乎无处得到深深的理解,觉得孤单,绝望,今天早上忍不住哭了起来,幺儿跑进来,说妈妈,你哭了,不要哭,我忍不住泪流成河,同时心里温暖了很多,记得以前和妈妈吵架,跑出去逛,身上钱很少,不想找任何人,觉得孤独无助,不知道该去哪里,后来去了网吧,呆到晚上,没有办法不可能出去流浪,只好回去多么的无奈呀,现在好多了,记得10多年前跟最好的朋友说过,我怎么摆脱不了妈妈的魔爪,10多年后还是这样,我跟哥哥说,我只要有书和电脑就够了,我想出去租房子住,哥哥说他给他们打电话了说我在他那里,他们说还有半年房子到期就搬出去。哎,忍吧!好朋友,今天给我打电话了,得到了理解。如果说我到今天没有死去真是不容易呀,如果昨天她敢赌我,我是不怕的,我不要谁控制我的人生,就这么简单!很感激这些人的关心帮助,谢谢你们!
碧水清秋
发表于 13-5-5 11:10:45
本帖最后由 碧水清秋 于 13-5-5 11:25 编辑
如果,能量不消耗在这些争斗上,这十多年该做成一番事业了,或许不会生病了,做心理咨询太贵,没有钱,只有靠自己了,目前我的知识真的手足无措,不过我知道可以看什么书《为何家会伤人》武志红,《不要用爱控制我》,《母爱的羁绊》,《家庭会伤人-自我重生的新契机》《亲子关系全面技巧》
碧水清秋
发表于 13-5-5 17:58:49
今天带幺儿去朋友家里玩,朋友说不该告诉我老公,或许是的,他不对我又不好印象会对我妈妈这样,可是我不这么认为,婚姻是好长好长一辈子的事情,生命的暗疮迟早会爆发,如果他害怕和不敢面对,能过一辈子吗?做多我回到一个人,我只要有几本书,一个电脑,快乐就足够了,我什么都不怕,还好他还是主动给我电话,处理得也很好,我很幸运,谢谢老公
碧水清秋
发表于 13-5-6 08:01:58
本帖最后由 碧水清秋 于 13-5-6 08:06 编辑
昨天妈妈去了我好朋友家里,她们劝她该放手了,我也碰巧去,没有听到她们说,一会他们就走了,老公关心他们到家没有,跟我发信息说还是说话,毕竟是老的,我害怕一服软又被管得服服帖帖的,昨天看了一些心理文章,是的,愤怒是属于恐惧情绪,我为什么反应那么大,就是害怕,怕又被以前一样被管,事无巨细,样样服从,失去自我,老公以及他父亲处理得很妥当,聪明,今天我跟妈妈说话了,妈妈态度很好,哎。。。象梦一样,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