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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高存泉与被告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存泉,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高体明(原告父亲),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云钦(原告母亲),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翁振祥,福建名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庆康,男,193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塘池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方向,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春治、林同慧,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存泉与被告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3日、2009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存泉的法定代理人高体明、杨云钦,委托代理人翁振祥、林庆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春治、林同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存泉诉称,原告因性格内向、情绪低落、沉默少语,父母怀疑其患有抑郁症,带原告到被告医院治疗,被告医生初步诊断高存泉为抑郁症,并对原告进行检查和化验,结果一切正常。2008年2月28日上午,被告医生对原告做无抽搐电休克术,几分钟后原告就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后经抢救,虽恢复呼吸心跳,但仍呈深昏迷状态,被告的医生对此症状束手无策,于是,被告建议转到福州总院治疗。原告在总院治疗一个多月仍无法苏醒,2008年4月18日由总院与被告医院联系,由被告医院医生接回被告医院治疗。除原告自行支付的3200元医疗费以外,其他费用均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没有任何应急措施情况下,草率对原告实施无抽搐电休克,造成原告变成植物人的严重后果。现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3200元、残疾赔偿金465162.6元、护理费329571.4元、误工费194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700元、营养费22700元、交通费5000元、继续治疗费1095000元、康复护理费36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鉴定费15500元,合计2514275.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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