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阳光工程心理网

 找回密码
 点击这里加入阳光论坛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613|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那些交叉着法律与精神病学的重要案例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10-7-25 08:34: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那些交叉着法律与精神病学的重要案例

Mark Moran
当法院可能实行死刑时,尚待澄清的最高法院裁决已引发诸多问题——比如如何在死刑案件中定义精神发育迟缓以及是否接受死刑能力需要理解死亡。

杀还是不杀

美国最高法院最近接手的至少两宗案件中,精神医学庭供及鉴定(psychiatric testimony and expertise)占据决定性的地位。

最高法院下达的裁决反映了司法中对死刑相当矛盾的心态——这种矛盾心理在民众中由来已久,其中34个州承认死刑,而低等法院一直在努力改善这种处死罪犯的状况。



Richard Bonnie法学学士探讨了最近最高法院利用到精神医学庭供及鉴定的几宗案例。
照片来源:David Hathcox

“大体上,这么做是对的,但是你们走错了路子”Richard Bonnie法学学士,弗吉尼亚大学法律、精神疾病及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如此形容最近法院作出的裁决——对就对在法官支持精神医学鉴定的有效性,但是错就错在法院仍然顽固地拥护应用死刑。然就裁决谁适用谁不适用死刑并未形成基本原则和方法。

“要按我的意思,就其给予罪犯相应的惩罚并作为一种威慑力量而言,死刑作为一种手段是完全失效的”。Bonnie5月在新奥尔良APA年会的研讨会“21世纪的最高法院及精神疾病”上发表这一看法。

Bonnie是法律及精神疾病专家座席轮讲的讨论组成员,讨论内容涉及到四宗新近的法院裁决。在这四宗裁决中,精神疾病鉴定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两宗是死刑案件——Atkins诉弗吉尼亚州(2002),由美国精神病学协会(APA)前任主席Paul Appelbaum医学博士主持;另Penetti诉Quarterman(2007),由Howard Zonana医学博士主持。他是耶鲁大学精神疾病与法律项目的负责人,精神病学教授。

马萨诸塞大学Debra Pinals医学博士演讲了第三宗案例Indiana诉Edwards(2008),主要讨论了庭审中自我辩护能力标准(参见:被告何时丧失其辩护权?)Steven Hoge医学博士主持了第四宗案例,似乎作出了一项反常又费解的裁决——法院支持亚利桑那州应用精神失常辩护,同时也支持该州精神鉴定作为证据的异常严格的标准。

死刑运用武断

在死刑案件中,Bonnie称司法系统虽试图合理公允地区分出应当判处死刑的与不应当如此的人,却未获成功。但是实践中,死刑却在武断地运用着——他称着实有着“轮盘赌”的影子——中招的机会还更倾斜于有色人种及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阶层。

“种族是被判处死刑者,最显著的决定因素,”他表示。

在Penetti诉Quaterman案中,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如果刑事被告不理解他们获死刑的原因,那么被判决死刑,仍可能不执行死刑。1992年Scott Panetii杀害了岳父岳母,3年后他因谋杀而在德克萨斯州法院宣判死刑。

虽然精神症状明显且有长期精神病史,低级法院仍根据1986年最高法院对Ford诉Wainwright案所作裁决,宣判他有能力接受死刑。该案规定被告有能力接受死刑。如果他或她知道该州判决死刑的基本依据是什么。后来,最高法院同意接受Panetti的上诉请求。

本案的裁决被推翻了。“最高法院认为Ford标准过于严格,”Zonana表示。“根据最高法院对Panetti的裁决,被告知道州判决死刑的根本原因并不等同于理性地理解这些。”

Zonana注意到数世纪来人们为“理性”概念磨干口舌(译者注——译者很想翻成:为“理性”概念争风吃醋,译者知道这里就是辩论的意思。),他补充说最高法院小心谨慎地区分罪犯论证中的“不合理”与精神病理或缺乏良知或懊悔过去行径之间的区别。相反,无能力接受死刑依赖于重性精神疾病引起的强烈幻觉,借用大法官Anthony Kennedy的说法“(这种幻觉)会使罪犯理解犯罪与惩罚之间的语境关联远不同于人们在现实中所作的那样,以至于惩罚不服务于任何恰当的目的。”

但是Zonana表示最高法院面前的这项裁决和其他类似案件为我们提出了更为艰涩的问题:死刑犯需要理解被处死吗?事实地和理性地理解被判处死刑的理由,两者有何不同?

此外,给予人们治疗却是为恢复接受死刑能力(competence for execution)的问题给精神科医生及其他医生带来了与之相关的伦理问题。Zonana注意到美国医学会(AMA)在APA的力挺下,在1995年批准了一项政策规定医生不应该单单出于为恢复人们受死能力的目的而医治并且参与死刑执行是违背(医学)伦理(法典)的。

南加利福尼亚就真的遇上了这种问题,当地的医学委员会根据AMA政策颁布条例——参与死刑处刑的医生会失去执照,这一条例导致该州实质上暂禁了死刑。州最高法院遂裁决医学委员会已越权妨碍州法律。

“因此,对问题双方,这个主题是要持续争论大量问题,”Zonana表示。

在Atkins诉Virginia案中,法院以6比3裁决对有精神发育迟缓(MR)的被告实施死刑违背了第八修正案禁止残酷惩罚的规定,推翻了法院早期对同类1989年Penry诉Lynaugh案的裁决。

Daryl Atkins及一名共同被告在1996年绑架了一名军人,他们用枪抵着他脑袋,强迫他从ATM机取钱,然后行至偏僻角落,乱射至死。一名心理学家为被告作证称Atkins精神发育迟滞,但是陪审团判他死刑。

“Penry案13年后,最高法院接受Atkins的上诉请求并同意重新讨论是否精神发育迟滞是判处死刑的绝对限制条件,”Appelbaum表示。“此次法院当真认为对精神发育迟滞的人施用死刑的确违反了第八修正案禁止残酷刑罚的规定。”

那么,有什么新变化呢?

就法院的裁决看,主要的变化是“道德标准在演进”:自Penry案起,18个州否决了对精神发育迟滞者施用死刑。最高法院辩称精神发育迟滞的情况下,死刑对惩罚或威慑犯罪的目标没有任何贡献。

但Appelbaum补充说法院的裁决看上去简单,但遗留了许多实践上未解决的问题,其中有如何定义MR,如何评估MR,什么样的程序应该用以试图确定MR,谁来操作。

Appelbaum注意到部分权威专家谈到一种量化“区分标准——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IV),例如,将MR定义为IQ70或10以下。但是美国智力与发育残疾协会并未引入这个临界值。”

“在如何定义MR上,各州不尽相同,”他继续谈到,“这些区别的关键之处在于被告可能在一州符合接受死刑的条件,在另一州则不然。我们已经获取了不少零零碎碎的,从Atkins案中涌现的规定,这个案件有意创设统一的禁令。”

附和Bonnie的观点,Applbaum称法院的裁决反映了社会对于死刑的矛盾心理。“我们有顾虑,也不想放弃死刑,但虽说如此,我们对死刑应用做出了许多限制因而形同放弃以致死刑应用的场合极为罕见。”
累死了,我就这点能力,凑活下。。。
懂法律的来修改下,应会更好。。。
PN的用语有时还真是哪儿哪儿都找不到的。。。
请感兴趣的同学自行google背景材料。。。
我对法律实在没有太大兴趣。。。

--------------------法律英文真是不懂----------------------
“您轻点花花绿绿的分享就是实实在在的支持我们了!让更多的人更多了解并不可怕的可怕的人,是目前本组的所思所想。若是能因此激发出一批 outstanding psychiatrist,本组组长认为自己就功德无量了,不管你觉得我们翻得太差也好,翻得中看也罢。”version 2.0

感谢大家帮助“精神疾病小木屋”的翻译工作,希望您能时常帮助并收藏订阅“木屋组”的消息
http://pro.yeeyan.org/psychiatry-news

任务在此,尽情选择
http://pro.yeeyan.org/psychiatry-news/articles

没事常来喝茶
http://www.heyteatime.com/(正在完善中)

在木屋组,你可以干任何你想干的事情,比如,推广木屋及其内容和理念!改造木屋的理念和运作方式!翻译木屋的文章!提供木屋相关的原文!为木屋联系版权! 提供木屋实体化的机会!(最后一句,组长不太明白,难道是把木屋娘变成真人?)
具体来说,
(1)    利用yeeyan平台翻译相关信息
(2)    利用internet寻找相关文章
(3)    管理 yeeyan木屋小组
(4)    联系各个译者,建立稳定的翻译团体
(5)    寻找身边的译者
(6)    修改已经翻译的文章,提高可读性和正确性
(7)    发表读后感、分享见解
(8)    提出对木屋组的设想、未来规划和制度(目前,无)
(9)    到各大网站转载翻译后的文章,提高公众认识
(10)    为木屋提供技术支持:比如建立木屋的网站、博客、微博等、为木屋设计形象Logo,为木屋设计宣传衫,然后卖!(笑)
(11)    为木屋解决版权问题,进行说服工作(免费和版权不是一致的)
(12)    组织线下木屋活动。(远目)
(13)    。。。
联系方式:www.yeeyan.org短消息—>woodmqf

木屋不是一种组织,而是一种文化!木屋不想创造义务翻译组织,而想化身江河,承载岁月流逝。公益并非迷途,作为一朵浪花的木屋,总有完成其使命的一天,作 为江河的木屋,守护着数不尽的浪花奔流不止。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2#
发表于 10-7-27 20:46:52 | 只看该作者
墨管是因为没看懂,所以连看三遍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楼主| 发表于 10-7-27 21:50:25 | 只看该作者
文章主要是讲,有精神疾病——这里主要指智障(就是那个精神发育迟滞)因为他不能理解自己行为因为什么(符合什么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又为何构建维护社会稳定)而被判死刑,缺乏理性认识,所以免于死刑。似乎在这里是相对于他做的行为确实是应该被判死刑的(这个大概就是他们所认为的事实的理解,智障也能认为杀人是错误的?但是理由却和普通人所认为的不同,也不会感到死刑是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惩罚性的措施)。但是他不能理解死刑,同样不能被判死刑。这是我的解读。

这文章,讲了很多很零散,也蛮有趣的东西,比如:司法实践中的偏见,医学会和司法权之间的互相限制,法律上的疾病定义与医疗体系中的精神疾病定义的区别,接受死刑能力导致的伦理问题(就是说你重性精神疾病发作的时候是不能够判你死刑,因为你不理解,但是治好你又是为了把你杀了,倒使医生成了侩子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阳光工程 ( 京ICP备10041392号-1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二街8号1510 邮编:100080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199号  

GMT+8, 24-12-25 15:09

Powered by Discuz! X3.2 联系我们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