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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何时丧失其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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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2 11:32: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被告何时丧失其辩护权?

Mark Moran

美国最高法院表示无能力为自己辩护要求被告需患有重性精神疾病,但是除此之外却并未建立清楚的标准明确什么是证明无此项能力的必要条件。

庭审中,刑事被告为自身辩护而非让律师为其申辩的能力,有别于被告受审的能力。以上就是2008年美国最高法院艾德伍兹诉印第安纳州案(Edwads v. Indiana)的最终裁决结果。

由此,自我辩护能力所需要的精神疾病鉴定与受审能力需要的不同。

Debra Pinal医学博士称2008年艾德伍兹诉印第安纳州案确立了一种有关精神方面自我辩护能力的新类别,但是尚不清楚精神病学家在多大程度上会被召唤评估该项能力。

照片来源 David Hathcox

但在今年5月召开的美国精神疾病协会(APA)年会的一次讨论会上专题讨论了该案例,精神病学家、法学专家Debra Pinals医学博士谈到与这个决策相关的问题是最高法院并未讲清楚决定庭审中自我辩护能力的具体而明确的标准。

“最高法院乐意主张出现重性精神疾病发作是缺乏自我辩护能力的必要条件,但是除此之外,就这种能力由哪些条件构成,法院既不承认也不发布任何清楚的标准。”Pinals表示。“Stephen Breyer大法官持多数意见,他认为就某种角度看,初审法院一级的法官要根据诉讼的公正与尊严作出(当事人是否)具有自我辩护能力的裁决。”

Pinals麻省大学医学院法律与精神疾病项目司法精神病学教育负责人,副教授。她还是麻省精神卫生部司法鉴定中心的助理总监。

1999年,Ahmad Edwards试图偷走百货商店里的一双鞋。当时一名保安走近他,他猛地提枪射杀了该保安并误伤了无辜群众。对他的其中一项指控是谋杀未遂。

在经过三次确认其是否有能力受审的审讯后,他被判为间或无能力受审并被送往医院治疗直至能接受审判。最终他犯案6年后受审并请求自我辩护。本案的法官据Edwards的精神病史拒绝此要求并委派了律师为其辩护。

Edwards向州上诉法院诉初审法院拒绝自我辩护的请求,但仍被驳回,接着他又向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上诉直至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支持做出爱德华案裁决的理由是各州有权为有能力受审的,但患有精神疾病且严重到使他或她缺乏自我辩护能力的被告指定辩护律师。

Pinals表示高院的这项裁决确立了一种受审能力的新类别。虽然多大程度上精神病学家和精神卫生专家将会指定为被告的自我辩护能力做鉴定尚不完全清楚。“缺乏清楚的标准和指导,专家很难知道如何实施这些鉴定,”她表示。

“但由于法院将需要调查是否重性精神疾病会危及被告自我辩护的能力,所以很有可能这些鉴定会需要精神病学的或其他精神卫生专业的评估。”

“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已经请求精神病学家评估患者在律师缺位后的诉讼能力。这些专家在几乎没有任何指导意见解释什么样的标准应该用以定义这种能力的情况下已是如此行事,”Pinal表示,“我们认识到这种能力可能会与对受审能力的要求不同,可能要涉及到评估被告对法律和法律诉讼的理解以及他们维持注意、制定策略及计划抗辩的能力。”

她最后补充说精神疾病鉴定人进行法庭指定的受审能力鉴定时,并不必然也要求评估被告的自我辩护能力。然而,被告在鉴定受审能力的当口表示他们希望替自己辩护,那么鉴定在那时就进一步考察被告的推理能力并能“提供法庭功能评定资料,法官能在分析(被告的)自我辩护能力的时候加以考虑,”Pinals表示。






http://en.wikipedia.org/wiki/Indiana_v._Edwards
我勉强读了读wiki关于indiana v.Edwards的介绍发现与本文有些地方的解释不太一致。但是法律英语实在对我来说太难了,我完全搞不懂,实际上wiki我都读不下来,所以也没真正搞懂这些。本文错译之错还请指明。

http://www.angelaw.com/medlaw/psycho13.htm
中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比较,不知道对谁会有用,旧了一些。

http://www.infzm.com/content/44471
这个东西就很有意思啦(南方周末)搞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的人都懂的吧。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74690
本文翻译参考了这家伙的译文,不然混不下去了^-^

我翻了好几天,其实就是边翻翻边玩玩,不知不觉时间就过去了,于是睡觉去,然后又先玩玩再翻翻,囧了。。。

--------------------玩玩、翻翻、翻翻、玩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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