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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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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去做“电休克治疗(m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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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09-4-25 23:13:07 | 只看该作者
哼 我嫉妒你 就你那德行! 你PAZZO 意大利语意思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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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楼主| 发表于 09-4-25 23:17:05 | 只看该作者
我懂,就是妒忌的意思嘛。。。。
——开玩笑啦,意大利语我没专门学过,懂一点西班牙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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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09-4-25 23:21:00 | 只看该作者
那么 GRANDE  你一定知道把?  西班牙也是意大利也是一个意思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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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楼主| 发表于 09-4-25 23:23:05 | 只看该作者
哦,你知道西班牙语跟意大利语类似,那你还考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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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09-4-25 23:25:20 | 只看该作者
意大利语应该是拉丁语里 拼音字母最好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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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楼主| 发表于 09-4-25 23:29:29 | 只看该作者
嗯,很羡慕你在意大利,可你还不满足;我这辈子要是能去一趟意大利就很满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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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09-4-25 23:35:03 | 只看该作者
夏秋你是不是听喜欢意大利的?
那里也确实不错,美女帅哥 文化历史 流行时尚 可以说世界上的冰激凌 葡萄酒 咖啡 巧克力 比萨 意大利面这些流行的食物都是意大利出产的最好, 还有风迷世界的足球,意大利的甲级连赛有 小世界杯的美誉, 还有激动人心的 超级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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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09-4-25 23:40:06 | 只看该作者
说真的就是有20万人民币,我就完全下决心撕到我的拘留跟绿卡不出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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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09-4-25 23:42:16 | 只看该作者
虽然说在意大利肯做的话,要赚20也不用做很长时间!我讨厌那里的做工方式像劳改一样没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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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楼主| 发表于 09-4-25 23:53:39 | 只看该作者
赚钱不容易,机会更不容易。。。,你还是安心吧,别胡思乱想。。。;
——当然好了,文化艺术时尚的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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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09-4-26 09:00:55 | 只看该作者
夏秋不错,心态修炼的越来越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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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09-4-27 11:29:2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4# 风吹尘 的帖子

他没事,就拿出来,敲敲打打的.想不好都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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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11-6-25 10:54:38 | 只看该作者
是的,正如你在《是病还是罪?》中所说的,“到现在,我都觉得我不是病理学意义上的病。”http://www.sunofus.org/bbs/viewt ... 9020&highlight=

在我眼里,你的病也不是你所说的“是罪与罚的反映”,“是宗教意义上狂妄与不义的罪”,而是你没有在自己的心中找到真爱,是不相信自己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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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11-6-25 15:24:37 | 只看该作者
是的,正如你在《是病还是罪?》中所说的,“到现在,我都觉得我不是病理学意义上的病。”http://www.sunofus.org/bbs/viewthread.php?tid=29020&highlight=

在我眼里,你的病也不是你所说的“是罪与罚的反映”, ...
绿罗裙 发表于 11-6-25 10:54


他已经找到了,就是他执着的初恋,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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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11-10-29 12:35:35 | 只看该作者
告高存泉与被告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存泉,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高体明(原告父亲),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云钦(原告母亲),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翁振祥,福建名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庆康,男,193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塘池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方向,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春治、林同慧,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存泉与被告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3日、2009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存泉的法定代理人高体明、杨云钦,委托代理人翁振祥、林庆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春治、林同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存泉诉称,原告因性格内向、情绪低落、沉默少语,父母怀疑其患有抑郁症,带原告到被告医院治疗,被告医生初步诊断高存泉为抑郁症,并对原告进行检查和化验,结果一切正常。2008年2月28日上午,被告医生对原告做无抽搐电休克术,几分钟后原告就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后经抢救,虽恢复呼吸心跳,但仍呈深昏迷状态,被告的医生对此症状束手无策,于是,被告建议转到福州总院治疗。原告在总院治疗一个多月仍无法苏醒,2008年4月18日由总院与被告医院联系,由被告医院医生接回被告医院治疗。除原告自行支付的3200元医疗费以外,其他费用均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没有任何应急措施情况下,草率对原告实施无抽搐电休克,造成原告变成植物人的严重后果。现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3200元、残疾赔偿金465162.6元、护理费329571.4元、误工费194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700元、营养费22700元、交通费5000元、继续治疗费1095000元、康复护理费36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鉴定费15500元,合计251427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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