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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关于论坛右上角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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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09-3-10 02:30: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了增加阳光工程的收入, 论坛新增加了右上角的广告。该广告涉及与心理疾病相关的药品,但阳光工程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我们仅提供广告链接。

请大家将它当成一个普通广告。

(如果大家发现他们以阳光工程的名义卖药, 请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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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09-3-10 07:37:20 | 只看该作者
网上销售精神类处方药品,我没有看到该网站出示相应的资质。

据我了解,这种形式是我国政策所不允许的。

提醒站长慎重。

我不理解你讲的阳光名义如何理解,能说明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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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09-3-10 08:22:12 | 只看该作者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十八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二)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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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09-3-10 08:30:4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上药也许比较正规,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证”

http://www.818shy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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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09-3-10 08:58:54 | 只看该作者

人们网的相关资讯

http://health.people.com.cn/GB/14740/22121/7763989.html
人们网的相关资讯
8月29日,颜江瑛向记者证实:无资质的网上药店通过向顾客由网络展示药品信息、随后通过电话订购撮合交易也是违规的。网上购药一定要认准具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两证”的企业,并可以在SFDA网站基础数据库中查询到相关信息进行核实,“认清身份”才能进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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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09-3-10 11:12:04 | 只看该作者
决策权在站长,执行权在管理团队。

作为个人会员,我只提个人看法:

顶端左边是阳光Logo,右边是那个Logo,怎么让人知道这究竟是阳光还是那个?二者什么关系?如果不是老会员会不会有人费心去分辨?

举报可以干,也可以不干,如果每天让我上那个地方去查一圈,不如我直接去那个地方好了。

收入是好东西,收入了干什么?

以上疑问请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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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09-3-10 11:20:53 | 只看该作者
感谢银碗大哥提供的资料, 不知阳光提供药品信息的广告链接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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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09-3-10 11:35:38 | 只看该作者
几天没上,右上角的新东西一下就注意到了。我一开始也确实没分辨出那个LOGO跟阳光的标志有没有关系,点开来才知道是药品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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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09-3-10 13:54:4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波波 于 09-3-10 11:20 发表
感谢银碗大哥提供的资料, 不知阳光提供药品信息的广告链接是否违法?

国内关于互联网广告规定还不是很规范。
但单从这个广告的位置上,很容易让人直观的认为这是阳光网的一个分页面。容易误解与阳光网的关系。
如果这个帖子沉了,或是网友没有注意到,新来的朋友会可能认为它和阳光有关系。如果它的资质,站长有了解,
觉得没问题,还是加以说明比较好。

但如果不是特别了解,建议慎重选用广告链接。就像明星代言一样,没有问题,你得钱它得利;有问题也会给明星带来
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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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09-3-10 14:41:4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银碗盛雪 于 09-3-10 07:37 发表
网上销售精神类处方药品,我没有看到该网站出示相应的资质。

据我了解,这种形式是我国政策所不允许的。

提醒站长慎重。

我不理解你讲的阳光名义如何理解,能说明一下吗?

银碗大哥说的对,互联网销售药品必须要有资质,我前一阵在CCTV1中午的《新闻30分》看到过关于网销药的新闻,讲的就是没有资质销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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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09-3-10 15:44:5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波波 于 09-3-10 11:20 发表
感谢银碗大哥提供的资料, 不知阳光提供药品信息的广告链接是否违法?


不是违法不违法的问题,肯定是不违法的

另纳兰提出收入何用,当然是有用的,比如服务器费用支出就很多

我个人觉得,最主要的还是这个广告会不会给阳光工程造成负面的影响,比如纳兰所说,我们的logo在左,广告在右的确就是个问题;另外还有会员提出的资质问题也是个问题,如果我们做广告的网站没有资质那他们就是违规的,我们为他们做广告不能说违法,却有不妥之处,或许会给论坛造成影响

所以,我觉得大家的精力应该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1、我们做广告的网站是否违规(比如资质问题)
2、对阳光论坛是否有不良影响(比如让不熟悉的会员产生不良的相关联想,或者说误导了新来的会员,导致其被广告网站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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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09-3-10 21:32:12 | 只看该作者
这笔钱用来干什么?
如果把这笔钱用来竞价排名,搜索优化后,会带来更大的流量
阳光会有更大的发展,我支持!我发财后,我会买下阳光!
如果只为了挣钱话,应该慎重了
论坛技术性问题很多,不够完善,应该想想办法了
上一次,是一边倒支持
这次和上次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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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09-3-10 21:35:12 | 只看该作者

广告窃认为应该弄,我们太缺钱了!没有钱谈何发展??? 收入干什么?多了去了!

一旦走上良性发展轨道,我们就可以松口气了。现在还远远不行!!!
当务之急:要把住关:要对方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证”有则登广告,没有先办理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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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09-3-10 21:45:06 | 只看该作者
单位开个论坛,服务器放在办公室,一分钱不花

[ 本帖最后由 已木木 于 09-3-11 05: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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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09-3-11 11:34: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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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没有资质的公司做广告肯定不违法,顶多投放广告的公司出事以后,会被大众质疑连带的道德责任,这点就如明星为伪劣产品代言的效果一样。

       但也要考虑到阳光的性质,阳光到底是不是一个组织(阳光原来是注册机构,现在是非注册的),是的话,是一个公益组织,还是一个一切以盈利为前提的组织。是公益组织的话,对投放广告单位就应该进行资质的审核,否则一旦出事,首先伤害的是我们论坛上买药的网友,其次伤害的是阳光作为一个公益组织的公信力美誉度。而这两点对于一个公益组织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是盈利组织,那么这个问题就没讨论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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