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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oudoux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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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家庭] 特别,特别心酸——止不住的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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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楼主| 发表于 12-10-3 08:44:47 | 只看该作者
依然相信自己的生活越来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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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12-10-3 08:56:40 | 只看该作者
豆豆要注意休息,不要生气,不要任性哦,小两口总会有点磕磕绊绊,谁家都一样的,有本书说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水星(我忘了具体的什么星,反正就说男女根本就不是一个星球的生物),讲的就是男人女人是有差别的,别期望太高,念他在你生病的时候还对你那么好,就原谅他的种种不是,好好沟通,多哄哄他,你先哄他,他就会哄你,退一步海阔天空,男人总是粗心的,既然听你的话去做了事情,就不要生气了,另外一定及时看医生,不可大意。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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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12-10-3 09:24:11 | 只看该作者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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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楼主| 发表于 12-10-3 09:24:4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您的关心!《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

遗憾的是我买了几十本类似的书,可能用出的不多!

象他戒烟,戒酒等问题我温柔的说,买保健品,都没用,依然放纵自己!

在我弟弟的婚宴上,他忘了我提前几个月的叮咛,

喝醉了哭闹,我生气的一脚揣了他几米远,

家人都骂我,我威胁他再喝醉酒就报复他,他才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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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楼主| 发表于 12-10-3 09:30:45 | 只看该作者
我柔弱的姿态,哪怕哭求他,他都我行我素,欺软怕硬!

做为男人,他身体有问题,性欲旺盛却次次早泄,我忍耐他,

和他沟通,他就象死人一样没有反映,

只是照旧要我满足他,

这次我火了,结婚12年了他才去割包皮,看医生!

做淑女也要遇到绅士才好做,否则只能以泪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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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楼主| 发表于 12-10-3 09:33:27 | 只看该作者
我需要改进自己沟通的方式,需要调整自己的心态,


多完善自己,

不因外界的变化而困扰自己,
伤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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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楼主| 发表于 12-10-3 11:09:38 | 只看该作者
【出处】《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
【摘要】家庭暴力的受虐者人数众多、对象广泛,妇女、子女、老人甚至某些男性等都有可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些受虐人群在走投无路、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选择了极端的“自救”方式——杀死家中的施暴狂。当前对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量刑标准极不统一,且存在量刑畸重的现象。由于受虐人群杀人犯罪有其复杂的原因,无论从刑法的罪刑均衡原则、刑事政策,还是从适法期待可能性角度看,受虐人群作为长期受害者都不应判处死刑。对此类案件,应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司法控制死刑的适用,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量刑标准,并可以通过发布典型判例对下级法院给予量刑指导。
【关键词】受虐人群;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现状及量刑特点

  (一)家庭暴力受虐者人数众多、对象广泛

  家庭暴力是一颗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的毒瘤,是一个关涉人权、关涉家庭、关涉社会的无法回避的问题。家庭暴力不仅可能令受虐者致伤、致残以至死亡,还可能引发恶性的杀人案件。持续性的身心伤害犹如慢性毒药,累积到某一程度就会达到爆发的力量。积攒了几年、几十年的惊恐、仇恨或委屈化为一场场血腥的暴力复仇,造成了诸多人间惨剧。心痛、感慨过后或许我们可以从更加开阔的视野关注受虐人群,从更加公平的角度审慎地思考她们杀人之后的量刑问题。毋庸置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女性,因而同情和关注的目光也大多放在女性身上,但不容忽视的是,受害者还包括儿童、老人甚至某些男性等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家庭暴力发生在社会各阶层家庭中,有夫妻之间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也有兄弟姐妹之间及姑嫂妯娌之间的。家庭暴力的受虐者人数众多、对象广泛,对这些受虐群体我们必须加以同等的关注,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不能厚此薄彼。

  受虐人群之一:妇女。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女性,这在中国和外国都是如此。据世界银行调查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至50%的女性都曾受丈夫或男友的虐待。美国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每15秒就有一名女性遭到其丈夫的殴打,英国每4名女性中就有一名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曼谷50%的女性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台湾20%-30%的上层家庭有暴力行为[1]。香港2006年涉及家庭暴力的个案高达4704宗,即平均每日13宗。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有9000万个家庭笼罩在暴力的阴影之下。长期的家庭暴力极易引发“以暴抗暴”案件,中国法学会统计资料表明,“以暴抗暴”案件占女性犯罪案件的40%,辽宁省女性犯罪中有家庭暴力因素的占50%以上,其中犯有重伤害、杀人的女性犯罪由家庭暴力所致的更高达80%。

  受虐人群之二:子女(尤其是儿童)。对于家庭内暴力(domestic violence)问题的探讨,最早是源自于对儿虐(即虐待儿童)问题的关注[2]。然而,当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逐渐被社会重视并加以公共力量干预时,针对子女(尤其是儿童)的家庭暴力却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被看作是私事。针对儿童的暴力与针对妇女的暴力一样,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3]。已有的调查表明,大部分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都挨过父母的打骂[4]。殊不知这也是家庭虐待的一种方式,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使孩子产生自卑,孤僻等弱点,容易激起其强烈的怨恨和逆反心理,稍有感到不平,便想伺机反抗和报复。子女长大成人后,有可能重复这种受虐的生活模式,他们的性格懦弱或暴虐[5]。

  受虐人群之三:老人。虐待老人现象也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社会问题。联合国秘书长安南2002年在联合国总部发表了题为《虐待老人现象大都逃避追究》的报告,呼吁采取全球性行动保护老年人权益。报告指出,虐待老人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非常普遍。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10月3日在日内瓦发表的《世界暴力和健康报告》指出,从全世界范围来看,虐待老人的事件处于上升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有5%在家庭遭到暴力虐待。

  受虐人群之四:男性。在家庭暴力问题上,人们固有的观点是:女性是受害者,男性是加害者。事实是,虽然媒体报道和统计数字一再显示受害者以女性居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一部分男性在社会上、家庭中开始变为弱势群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男性因不堪忍受妻子虐待而杀人的案件也现诸报端,足以证明女性施虐者存在也事实。2004年2月3日《人民日报》报道,天津市春节期间家庭暴力事件比平时高发20%以上,而且“白领”女性施暴者、男性受害者增多。既然法律规定男女是平等的,那么无论是谁,只要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都应得到平等的保护,在家庭暴力问题上也应如此。

  除此之外,家庭暴力还可能存在于兄弟姐妹之间及姑嫂妯娌之间。

  (二)受虐人群杀人案件量刑标准极不统一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引发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实践中,家庭暴力的受虐者长期遭受虐待,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却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有力保护,致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部分受虐者在走投无路、忍无可忍及诱发事件的推动下,为了避免自己或家人遭受更加持久的危害,使用非法手段进行报复,致使一起又一起家庭惨案不断重演。

  在受虐人群杀人案件中,量刑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从整体趋势而言,对于受虐杀人者的审判经历了从严厉到“宽容”的变迁。2000年以前,国内法院对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夫案”判决大多是死刑。近几年,由于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加深,逐步出现“轻刑化”现象。但在“轻刑化”的趋势中,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轻重判决却差别很大,[6]部分案件的轻判,在于媒体的密切关注和由此带来的强大的舆论压力,而死刑判决也仍然存在。成都晚报2004年10月26日报道,简阳某中学音乐老师邱某因不堪丈夫虐待与同校语文教师杨某产生婚外情,后合谋杀死丈夫。成都市中院认定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量刑规定,导致各地在“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量刑标准上极不统一。在严打、重刑主义的氛围下,对受虐人群杀人案件往往是判处了过重的刑罚。有60%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女犯,所判的刑期在10年以上,包括死缓。

  受虐人群杀人案一般属于故意杀人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犯罪主体的行为普遍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而引发。然而,在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中, 往往有“重后果适重刑”的倾向,人们往往更为关注被害人死亡这样一个严重的后果, 而容易忽视被害人的过错,由此适用严厉的刑罚,甚至出现死刑的适用。事实上,在诸多受虐杀人犯罪的案件中,都存在着这样一个事实,即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实施严重的暴力人身侵害。被告人作为家庭中的受虐者,当其权利被侵害尚不至于危及生存权时,其最可能的行为就是忍让、躲避。遭受严重的暴力侵害时无法得到有效的社会与司法救助,在孤立无援的境地下,受虐者违法犯罪,说明其心理防线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而惟有用最强势的“暴力”才能舒缓他们长期压抑的心理,摆脱受虐状态。正像卢梭所说“每个人都有权冒生命的危险,以求保全自己的生命”[7]。我国有资料显示,国内某省80%以上的妇女是在忍受恶性暴力多年、走投无路、精神极度崩溃的情况下愤而制造“杀夫案”的[8]。在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处理中,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远小于普通的故意杀人行为,对被告人量刑时运用“刑罚战略眼光”,改变过去“重后果适重刑”的片面倾向,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教育改造的可能性,通过对案件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过错成对如何、对犯罪发生的影响力大小以及被告人对该过错刺激反应的强烈程度等进行分析,结合其他事实及各自人格特征,正确把握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适当的刑罚[9]。统一量刑标准,使他们获得公正的审判。

  二、受虐人群作为长期受虐者迫不得已实施暴力犯罪不应判处死刑

  (一)受虐人群杀人犯罪有其复杂的原因

  绝大多数“以暴制暴”的受虐者,都经历过求助无门的过程。他们是在长期受到虐待,身心受到摧残,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他们的忍受力时,才拼死自救的。受虐人群“以暴制暴”杀人犯罪原因复杂,有个人原因、家庭原因和社会原因,也有文化原因、经济原因和制度原因等等,其中最深层次的原因,是他们没有得到有效的社会支持。

  从观念层面上看,民众普遍有着根深蒂固的家本位理念,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尤其是与受虐人群有密切联系、对其生活有较大影响的家人、亲戚、朋友、同事或宗教团体等对家庭暴力持漠视和容忍态度。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保护人权观念淡薄,缺乏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当遭受暴力以后,消极劝导受虐人群,对他们的负面影响很大,导致他们在心理上失去依靠,深信只能用极端方式方能自救。

  从国家机关及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的反应来看,公安、检察、法院、医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部门之间缺乏合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有效性。不能做到:警察及时立案,必要时对施暴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提供伤情鉴定;医院及时治疗并提供第一手证据;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为受虐者提供法律帮助;庇护所能及时为受虐者提供人身庇护,使之走出暴力关系后有处可归;心理治疗机构及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不达到重伤程度,一般是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不提起公诉。如果受害人不告发,法院也认为是家庭私事。受虐者多数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反而招致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由于种种的不利条件,使得他们受虐后既得不到及时的司法救助,也得不到有效的社会支持,导致了他们在精神极度崩溃的情况下愤而制造杀人案件。

  (二)从刑法的基本理论看,受虐人群罪不至死

  中国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罪刑均衡原则)的规定要求无论在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过程中,都应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综合设定和裁量刑罚的轻重。在立法既定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首先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评价的核心内容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然后再进入对犯罪人和单位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其评价的核心内容是犯罪人和单位的“人身危险性”,即犯罪人和单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10]根据受虐人群杀人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受虐人群杀人罪不至死。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刑罚由重到轻依次排列,这意味着对被告人原则上应首先适用死刑。然而在这类案件中存在诸多可从宽处罚的因素。首先,是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存在。大部分受虐者(被告人)作案过后一般会立即报警,这符合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情节;部分被告人符合刑法第232条中“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一轻档法定刑。其次,是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存在。在故意杀人罪中,杀人事实当然是重要的,但杀人的起因以及被害人有无过错这些情节对于量刑是有重大影响的也应该充分考虑。如被害人过错程度、被害人品格;受虐妇女受虐程度及其心理、生理变化程度;受虐妇女的罪后悔改表现及其极小的人身危险性;受虐妇女的品格;子女老人需要照顾的程度等等。对于一个受尽虐待、忍无可忍方才出手的家庭成员来说,实事求是地说,她(他)们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应当比之于此前虐待过她(他)们的施暴人要小得多;另一方面,此类施暴人比之于受虐杀人者而言,倒是前者具有更加深重的“不适应社会性”和“反社会性”。[11]实施杀人犯罪的受虐人群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远小于普通的故意杀人行为,因此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远小于普通的故意杀人行为,他们罪不至死。对他们判处死刑,既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等价、罪刑均衡原则,也不符合刑罚价值论上的人道性、公正性与效益性要求。

  三、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死刑司法控制

  死刑的存废之争历经博弈,世界各国的理论与实践形成了死刑保留与死刑废除的分野。从应然的角度,我们应当大力弘扬死刑废除;从实然的角度,死刑应当被废除并不等于马上能够废除。我国目前死刑废除的条件显然没有成熟,但限制死刑是完全应当的。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在立法废除死刑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执法者博弈传统观念以顺应时代需求的必然选择。中国是一个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要保证法律规则的统一性、普遍性,同时又不失灵活性、丰富性、现实性,司法具有立法无法替代的优点。[12]从司法适用的角度严格控制死刑,不仅是我国当前逐年减少死刑数量最关键的选择,也是他国有效遏制死刑的经验所在。尤其对于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小的受虐人群杀人案件而言,死刑的司法控制尤为迫切。

  (一)从刑事法官的角度来看,坚决贯彻宽严相济、慎杀少杀政策

  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刑事法官在死刑适用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在死刑司法中,犯罪事实的认定、案件证据的审核、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考虑、适用死刑与否以及刑罚社会效果的预测,最终都由法官来决定,没有法官就不可能有死刑的适用。一个不当的死刑判决,不仅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而且还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作为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刑事法官应当摒弃重刑观念和死刑万能思想,坚决贯彻宽严相济、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努力减少死刑宣告。刑事法官在死刑运用过程中必须真正做到谦抑性、公正性和合目的性,只有犯罪人犯了极为严重之罪,且不论从一般预防还是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抑或从谦抑性的角度而言,都需要动用死刑的时候,死刑才能作为最后的手段予以使用。

  如前所述,对于受虐人群杀人案件而言,仅就后果而言的确是非常严重,但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并不足以判处死刑。从犯罪的一般预防方面考虑,对被告人适用死刑并不能有效阻止社会上其他受虐者不再实施杀人犯罪。受虐人群实施杀人犯罪有着多重的、复杂的原因,其中缺乏社会有效支持而使家庭暴力始终存在是深层次原因。若仅凭简单地对被告人适用死刑,而不是有效的制止家庭暴力,最终只能是受虐杀人案件的有增无减,并不能起到良好的一般预防作用。从犯罪的特殊预防方面考虑,对受虐人群适用死刑没有必要。死刑的适用应当限于具有再次实施犯罪可能的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受虐人群在工作生活中一般都是勤勤恳恳、吃苦耐劳、遵纪守法的人,若非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很难想象这类人会杀人。他们杀人的对象仅限于施虐者(即被害人),一旦施虐者不存在了,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就很小甚至没有了,这说明他们与普通杀人犯有截然不同之处。特殊预防是刑罚的一个重要目的,对于受虐杀人者这类再犯可能性极小的犯人,适用较轻的刑罚完全可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从刑法谦抑性角度来看,被告人的刑罚完全可以用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种替代。2004年南京受虐杀夫的丁晓林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2005年2月2日,因不堪前夫骚扰,用铁锤砸死前夫的妇女李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03年9月21日,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因不堪忍受儿子长期的家庭暴力,将其活活打死的樊同昆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这说明当前部分刑事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在严格贯彻宽严相济、慎杀少杀的政策,将受虐杀人案件与普通杀人案件予以区别,采用替代死刑的其他刑种既能够惩罚杀人行为,又切实考虑了受虐被告人的苦衷,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公平与正义,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和社会正义的要求。实践证明,对受虐杀人的被告人处以轻档法定刑完全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13]。

  此外,刑事法官还应考虑民意及被害方态度。尽管对于理论上关于民意是否属于量刑情节存在不同认识,但在一定程度而言,民意是社会公平实现程度的尺度之一。受虐妇女杀夫案被告人往往会受到民众的同情,民愤小。法官不能因民愤大而加重刑罚,但因民愤较小而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却符合刑法的人道及公平精神。被害方的态度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案外因素。审判机关对被害方在谅解基础上对犯罪人从宽处罚的请求应当给予充分重视[14]。

  (二)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量刑标准

  现代法学业已达成的共识是,无论立法者多么充满理性和智慧,他们都不可能全知全觉地洞察立法所要解决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基于语言文字的确定性和形式逻辑的完备性而使法律文本的表述完美无缺、逻辑自足。[15]正因如此,以法律文本为前提,以公平正义为宗旨,由最高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就不可避免。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可以将刑法条文适用于具体个案,弥补成文法的诸多局限。

  如前所述,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量刑规定,致使各地在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量刑标准上极不统一。为减少和限制该类案件的死刑适用,有必要通过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量刑标准。

  首先,将被害人过错这一对死刑裁量具有重要影响的酌定情节法定化。在受虐人群杀人案件中,被告人皆因被害人的长期家庭暴力而引发故意杀人犯罪。故意杀人罪是最典型意义上的有被害人的犯罪,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对于犯罪的责任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被害人加害在先,引起他人加害。在这种情形下,正是先在加害行为引发后至的加害行为。二是被害人激化矛盾,引起他人加害。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被害人都是有过错的,属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在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中,被害人的过错是酌定的从轻情节,它在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中具有重要意义。[16]引发故意杀人罪的过错多种多样,从程度上来区分,分为轻微过错和重大过错,重大过错引发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较大。在受虐人群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对被告人或其他家庭成员长期使用暴力,在被害人施暴的过程中,被告人往往忍气吞声,不做还击,最终在忍无可忍的情形下方才反击杀人,说明被害人具有明显的重大过错。被害人过错作为对死刑裁量具有重要影响的酌定情节,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其限制死刑的作用远远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对此应当借鉴外国立法[17],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在立法上予以规定,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明确取消死刑的适用。在当前立法尚不能迅速启动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先行确定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1999年10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已经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定下规则: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准司法解释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应针对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受虐人群“以暴制暴”案件进行专门的司法解释,贯彻宽严相济、慎用少用死刑的政策,将被害人过错法定化,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取消对被告人死刑的适用。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的司法解释中,应当综合考虑学者们的意见,确定对于受虐杀人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依据。近几年关注此问题的学者们形成了几种司法救济的理论,有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理论、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及期待可能性理论等等。几种理论各有利弊,相对而言,笔者更认同期待可能性理论。这一理论由屈学武教授提出,考虑在刑法总则的排除犯罪事由之外,增设特定的,因为适法期待不能或适法期待可能性较小而启动的“阻却责任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将期待可能性设定成“法定”的而非“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确认某些因“走投无路、确因自救或拯救家人而被迫杀人”的行为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欠缺期待可能性的“犯罪”行为,属于“没有守法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较小”的行为。因为这种情况下的“犯罪”行为,乃属人之自我保护的本能表现,因而司法上可从人之常情出发,确认该类行为不具备刑法上的非难性或仅具备较小的刑罚可谴责性,进而阻却或减轻其(刑事)责任。[18]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量刑幅度,包括缓刑、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分别具备的条件。

  (三)从判例的影响作用来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判例确立受虐人群杀人案的统一量刑标准。

  尽管我国非判例法国家,但是为提高审判质量,防止各地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审判畸轻畸重,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开始通过发布指导性判例加强对审判工作的指导。尤其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当中明确规定指导性判例对于审判工作的指导。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各种途径来发布一些指导性的案例。笔者认为选择部分比较成功的受虐人群杀人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这将有利于统一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量刑标准,并为下级法院刑事法官的审理工作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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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楼主| 发表于 12-10-3 11:22:26 | 只看该作者
家暴当事人心理与行为特征
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心理和行为特征

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中,使受害人形成一定的心理、行为模式。
1、习得性无助。在无数次受暴后,受害人学会了“无助”,即认为自己无力阻止丈夫或伴侣的暴力,也没有人能帮助自己,因而放弃反抗,委曲求全。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她们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压抑,也就越来越难以摆脱暴力。
2、抑郁状态。习得无助造成悲观,悲观是抑郁的主要原因。长期处于抑郁状态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会产生自杀或杀死加害人的念头,以终止忍无可忍的暴力。
3、恐惧和焦虑。暴力控制关系建立后,受害人会无限放大加害人的能力和权力,整天提吊胆,神经高度紧张,是家庭暴力受害群体最普遍的特征之一。
4、忍辱负重。传统观念认为女性的生存能力弱于男性,单亲家庭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加之社会缺乏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有效支持,使相当一部分受害人面对家庭暴力忍辱负
重,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报警或寻求其它外界帮助,更不会提出离婚。
5、主张反复。受害人想要通过分手摆脱暴力控制,在社会和法律救济手段不到位的情况下,加害人的软硬兼施往往奏效,受害人只能被迫回到暴力关系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反复
报警但又不让警察处理加害人,多是出于保护自己和子女暂时免受家庭暴力伤害的无奈之举。也有的仅仅是想制止暴力,而不想与施暴者分开。



6、高度容忍。很多受暴者对家庭暴力表现出很强的容忍力,原谅施暴者,在警察面前替他求情使其免于处罚等,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特有的表现。究其原因,除了她们仍对施暴者有感
情或幻想之外,妇女普遍面对的不利社会处境,包括经济地位的脆弱、对离婚妇女的偏见、子女照顾的沉重负担等,也都是导致她们没有足够勇气和能力摆脱暴力的因素。



7、以暴制暴。家庭暴力受害人忍受暴力,并不表示她们心甘情愿地生活在暴力之下,当她们实在忍无可忍时,很有可能会采取激烈的行动,自伤、自杀甚至企图杀死施暴者,以她们
自己的方式终止暴力。

家庭暴力加害人的心理和行为特征
家庭暴力是基于性别的针对女性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绝大多数为男性,他们的心理和行为有以下特点:
1、性别歧视。在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等观念的引导下,他们相信暴力是其迫使受害人就范的合理而有效的手段。
2、双重面孔。加害人呈现给家人和外人的是不同的面孔,他们在家借助暴力控制家人,在工作单位或公共场合的行为符合社会标准,有的甚至被认为是好人、是优秀的。
3、过度嫉妒。加害人往往以“爱”合理化其过度的嫉妒心理。过度嫉妒不是爱,是缺乏自信和安全感的表现。为了控制对方,以嫉妒为借口,捕风捉影,侮辱、谩骂、殴打配偶,甚至跟踪、限制对方行动自由。
4、依赖心理。大多数加害人需要借助别人对自己的态度证明其能力和价值,受害人在暴力下的顺从,是加害人获得自信和安全感的手段之一,为此,面对受害人提出分手、离婚等
要求,加害人会加强对受害人的控制,以阻止受害人离开,或痛哭流涕、保证痛改前非等。
5、以死相逼。当受害人想分手或离婚时,加害人往往会在受害人或特定的人面前进行自我伤害,甚至以死相逼,其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产生内疚和幻想,以便继续控制和操纵受害人。加害人的自我伤害或者以死相逼是暴力控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6、分手暴力。引发家庭暴力的内在动机是加害人内心深处控制受害人的需要。一般情况下,这种欲望不会因为恋人分手、夫妻离婚而消失,施暴者反而可能会实施更加严重的暴力,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这种现象在恋人分手、夫妻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及离婚后相当普遍。


三、受虐妇女心理帮助的6个基本原则
1、禁止家庭暴力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
◎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
◎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权的行为,不能容许
◎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消除暴力需要每个人的积极行动
2、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
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是对受暴者的生命权、不受酷刑及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家庭平等权、可达到的最高身心健康权、公平有利的工作条件权利等多项人权的侵犯。
妇女及所有的人享有在法律面前平等保护的权利。
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应与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暴力行为一样严肃处理;
3、性别平等、公正原则
(1)性别平等指不同性别的人在权利、责任和机会上的平等;性别公正指对不同性别的不同需求给予公平待遇,包括为实现性别平等而有所不同的对待(如坚持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原则)。
(2)坚持性别平等与公正,挑战“客观”、“中立”原则。在存在不同利益群体和权力 /权利分配不均的社会,不可能有绝对的“客观”、“中立”(如以各打 50大板的方式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而应分清是非责任。
(3)坚持性别平等和公正原则,打破公私领域的二元区分、男尊女卑、男外女内、男主女从等传统性别观念。后者是家庭暴力发生及持续不断的结构性原因。
4、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原则
(1)任何程度的暴力都不可接受;
(2)任何借口都不可实施家庭暴力,如妇女有错,酒精,工作压力等;
5、以受害人为中心原则
尊重受害者的选择,理解受暴者报警但不要求处理施暴者的原因在于:她们只是想终止暴力,并不想结束与施暴者的关系,以及对于夫妻感情、房子、孩子等现实问题的考虑;
指责受暴者是对她们的二次伤害。
和好调解的前提是,加害人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发生是自己的过错,认识到家庭暴力造成的严重后果;
6、安全原则
(1)评估受暴者的人身安全的程度,如发现其人身安全可能有问题,要进行危机干预,如及时提示她寻求安全的可能栖身之处,离开暴力环境等等。
(2)保护心理咨询工作者免受间接创伤
理解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心理和行为模式,消除厌烦心理和挫折感。
从心理咨询工作者身心健康和职业安全的角度,机构尽可能提供学习机会和减压技巧。
四、对受虐妇女面谈接访时重要环节与规范
一个核心:改变认知积极赋权
对家暴的认识
1、男权:
     娶来的妻子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
2、社会性别定型:
     男主外女主内,天字出头夫为大
3、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
     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
对自己再认识
1、 发生家庭暴力,不是我的错
2、 重视自己的内心需求,学会关爱自己
3、 自立、自强,我能靠自己站立起来
4、 家庭暴力个人无法解决,需要积极寻求社会的帮助
对婚姻再认识
1、婚姻的失败不是做人的失败
2、婚姻不是女人生活的全部
3、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应勇敢地走出来
对子女问题再认识
1、暴力家庭对子女的伤害更深
2、爱孩子是一种能力,也是一门艺术
3、单亲家庭的子女也能够健康成长
                          
三个重要环节
1、环境:安全、保密,温馨、舒适,安静、独立空间
2、态度:当事人为中心,无条件接纳,热情诚恳,
3、评估危险,提供紧急帮助
心理帮助流程简析:
1、建立信任关系
   倾听与共情,社会性别意识和敏感度
2、了解需求,搜集信息
3、分析处境,确定目标
4、介入:情绪疏导,调整认知,促成行为改变,陪同看病、去法庭或报警,协助找工作等
5、挖掘社会和个人资源
  6、转介:与相关部门联系,提供其他帮助
  7、结束:脱离依赖,自我成长
  8、跟进:帮助其适应新生活
“二次伤害”忌语
1、“他为什么打你?”
2、“家和万事兴,为了孩子,忍忍吧……”
3、“一个巴掌拍不响”
4、“男人比女人社会压力大”
5、“干嘛还不离婚”
6、“外人知道会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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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楼主| 发表于 12-10-3 11:24:55 | 只看该作者
精神冷暴力

  在现实生活中,两口子吵架时恶语相向、互相责骂,吵完架后互不理睬,长期不说话都是很常见的,这些都是精神冷暴力的表现。而知识分子在实施家庭暴力时,更是将冷暴力的精髓发挥到了极致。

  2003年5月的一天,一位老太太来到广州市某区妇联求助。老太太的女婿在某杂志社工作,女儿也是高学历。可是,在别人看来挺般配的一对在家里却像陌生人。老太太说,女婿在家一声不出,最多出门前说句“我今天不回来了”,就不见人影了。老太太说,女儿这样受冷落久了,一定会被逼疯的。

  以沉默为武器折磨配偶,是精神冷暴力中比较常见、比较普通的形式。沉默的潜台词意味着:我不在乎你,我的眼里根本就没有你,你对于我来说不具有任何意义,我根本不爱你。这种被忽视的感觉常令女性感到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因为女性最希望从丈夫那里得到的就是关心、体贴和丈夫的爱情。特别是女性知识分子,由于性别和文化经历的结合,她们比一般女性感情更为细腻,对精神生活的渴望更为强烈,如果遭受精神冷暴力,她们受到的伤害就更大。

  已年过40的周女士就尝尽了这种被丈夫冷落的痛苦:丈夫公然把他的女秘书带回家,并当着她的面进了卧室。女儿哭着告诉她,爸爸跟这个阿姨在一起已经很长时间了。当周女士质问丈夫时,丈夫竟然不耐烦地说:“不告诉你我有女人,是照顾你的情绪。”之后,女儿为此不回家,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丈夫不和她说话,有时还摔东西。这个从前和丈夫共同奋斗经营下来的小家已不再是她和丈夫、女儿三个人的家,而成了一个痛苦的精神刑场。周女士伤心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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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楼主| 发表于 12-10-3 11:26:30 | 只看该作者
心理咨询机构可以帮助受害妇女调节自己的心理,重塑自信,勇敢地面对自己丈夫、理智地处理家庭问题。当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或发生冲突时,妻子切记不要火上浇油,可以根据丈夫的不同性格,或沉默,或回避,给对方一个发泄的机会。当对方冷静下来以后,再寻找原因,讲清道理。当对方对自己施加暴力时,既不要委屈地忍受,也不要以暴制暴进行反抗或报复。应该尽可能离开暴力现场,求助子女、亲友、邻居,单位同事等力量终止对方的暴力。实在避免不了,也要克服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在事后求助于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夫妻矛盾一般都是由小到大,逐渐积累起来的。只要我们善于化解调适,就能够把它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它升级为家庭暴力。

  如果是丈夫因为性格狭隘、猜疑心重而对妻子施暴的话,那么妻子在平时要注意多和丈夫沟通,在交友上也要注意保持透明度;还可以利用孩子做夫妻发生矛盾时的润滑剂,让孩子向丈夫说明情况,消除丈夫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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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楼主| 发表于 12-10-3 11:27:58 | 只看该作者
一、施暴者的心理类型

  1、自卑心理。

  施暴者在一些相关能力上通常有所缺乏或不足,如缺乏自我肯定的能力、处理批评的能力、调节冲突的能力、处理情绪的能力。在施暴者八面威风的外表下,有着一颗并不坚强的心和一个混乱的自我。

  2、多疑心理。有的男性性格内向,敏感多疑。由于妻子容貌较好,特别在意妻子与异性的交往。一但看见或听到妻子同异性接触,就会出现不满,妒嫉、怀疑心理,更有甚者,进行跟踪,无论妻子如何解释,都无济于事。无端的猜疑导致用暴力来发泄心中的不满。

  3、压力过重心理。现代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男性会遇到诸如失业、工作压力大,遭受挫折打击等问题,面对巨大的生存压力,他们不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找不到适当解决问题的办法,就会寻求一种宣泄的途径,诸如酗酒、发脾气等,酒后情绪控制力更差,容易对家人有暴力行为。

  4、大男子主义心理。几千年男尊女卑封建思想至今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把妻子作为私有财产,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一切要顺从。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男性把妻子视为奴婢,稍不如意就拳打脚踢。

  5、性障碍心理。性和谐是维持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男性的性功能障碍,导致性生活不和谐,久而久之,在女性面前就有自卑心理。但男人的自尊又使他们回避现实,用冷淡的态度对待女性,造成女性的苦闷与压抑,家庭会出现冷暴力现象。

  6、暴力遗传心理。

  有的男性的童年是在暴力的环境氛围中长大,耳濡目染的暴力行为,在他的头脑中留下深刻的印象,认为这种方式就是解决家庭问题的一种方法,成年后,会不自觉地用这种方式处理家庭问题。

  7、自信心缺乏心理。

  有些男性自信心不足,无法接受配偶事业上的成功,总是有意无意的贬低对方的成就,或者就是关起门来修理妻子,以获得心理上的平衡。

  二、受害者的心理类型

  1、依赖心理。

  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的依赖心理一般重于男性。女性常有这样的思想,长大后找个男人就有了依靠。这些女性缺乏独立性,对丈夫有崇拜心理。有的女性因为自己经济上不独立, 对配偶有经济依赖,只能听任对方的打骂。

  2、爱面子心理。

  大多数妇女爱面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当家庭暴力发生后,为了维护自己及家庭的名声而极力掩盖,一次又一次地原谅丈夫,无形中给家庭暴力蒙上了一层遮羞布,在某种程度上是纵容了施暴者,默认了家庭暴力的存在。 

  3、维系家庭心理。有些妇女害怕家庭破裂,害怕子女失去完整的家庭,为了孩子家庭,长时间忍气吞声,导致丈夫的暴力更加有恃无恐。
  4、轻信心理。

  这种妇女一般性格软弱,忍让轻信,男性在施暴后,赔礼道歉写保证,幻想男方以后会改邪归正,不会再对自己施暴。

  5、偏激心理。

  受害妇女长期生活在重压之下,心情忧郁、沮丧、有的对生活失去信心。在丈夫的毒打和亲人邻居的误解嘲笑下,孤独无助,极有可能采取极端的行动,要么自杀,要么杀夫。

  三、防治措施

  心理因素是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因素,给人们造成肉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为此提出以下防治措施。

  1、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政府行为

  政府重视和干预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因此,在反家暴工作中,政府应发挥主渠道作用,把反家暴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考核体系,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从政策和经济上对反家暴工作给予支持。同时,要对立法和司法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进行反家暴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决策层和执法者的性别意识和反家暴意识。

  2、加强对施暴方的心理治疗

  家庭暴力的施暴一方,是家庭暴力的制造者,改变他们的行为方式和处事心理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家庭暴力与施暴方的个人素质,从小所受的家庭教育密切相关。有的施暴者心理存在着某种障碍,易于发怒,敏感多疑,在家中对妻子进行虐待和伤害。有的人从小在暴力的家庭中长大,父母的行为移植到自己的行为中,因此,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发生问题后帮助受害者维权,必须加强对施暴一方的行为教育和心理治疗,开通家暴心理咨询热线,教育他们正确的看待婚姻和两性之间的问题,引导他们用成熟的方式面对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挫折和失败。引导他们树立男女平等的理念,正确看待家庭中夫妻双方的地位,教会他们用文明理智的方式处理生活和事业中的问题。

  3、加强男女平等理念的宣传

  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道德水准、反家暴意识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反家暴的基础。在广大农村地区,很多人由于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较低,容易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偏执地认为家中男人的地位至高无上。强烈的“男权主义”使得他们理所应当地教训“不听话”的妻子,霸道地决定家中的一切。要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法庭进社区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理念,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把有无家庭暴力作为评选“五好文明家庭”的条件,倡导文明、健康、新型的家庭关系。要加强对妇女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帮助广大妇女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要教育妇女树立“四自”精神,提高素质,增强抵御家暴的能力。

  4、畅通对受害者的救助途径

  救助、保护妇女,是反家暴的重要环节。国外建立解除受害妇女身体痛苦和心理压力的救助机关的做法值得借鉴。要设立“受害妇女心理指导站”、“心理医疗诊所”、“反家暴救助中心”等社区救助服务机构,建立为受虐妇女儿童提供紧急、临时居住的妇女避难所,畅通家庭暴力的解决渠道,由一些热心于此项事业的人员对被害者进行心理疏导,介绍反家庭暴力的常识,为她们提供物质、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也可以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发挥妇女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为受虐妇女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或代理诉讼。由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为受害者进行伤情鉴定。并充分发挥社区这一现代社会运作新模式的人文作用,开展“零家庭我暴力社区”创建活动,消除家庭暴力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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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楼主| 发表于 12-10-3 11:28:51 | 只看该作者
一、家庭暴力概念:

  所谓暴力行为,指的是会引起害怕、恐惧、不安全感、冲突等后果行为。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以暴力或非暴力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伤害与摧残的各种行为。对于家庭暴力的形式分类,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法。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它是对人的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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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楼主| 发表于 12-10-3 11:31:31 | 只看该作者
人们通常会产生疑问:既然妇女痛恨施暴者,为什么还呆在暴力的关系之中?她们为什么不积极行动,离婚或者报警,以避免继续受暴和导致犯罪?目前,在国内学者研究中,对此现象的最有力解释是引用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 E • 沃尔克(Lenore E• Walker)女士1979年提出的“受虐妇女综合征”这一述语和理论。“受虐妇女综合征”被用来描述长期遭受家庭成员特别是受到丈夫或者男性伴侣暴力侵害的妇女表现出的反映和认知的方式(一种特殊行为模式)。雷诺尔女士对400多名受虐妇女进行跟踪治疗和研究后,发现生活在暴力关系中的女性,通常会表现出一种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模式。她认为,这些心理特征不是产生于可以揭示具有受害人倾向的个性的那些具体特征,而是受虐妇女对施暴者暴力行为的认知所发展形成的特征。[6] 为了解释受虐妇女留在充满暴力的婚姻中的原因,雷诺尔博士提出了“习得无助”(或“后天无助感”)这一支撑该理论的心理学元素。似乎,妇女不离开暴力关系,是因为她们从暴力中习得了无助。

  透过妇女口述,我们清楚地看到,她们受虐后并没有被动地留在暴力关系中,而是以不同方式应对暴力:告诉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朋友、报警、提出分居或者诉请离婚,等等。[7] 可见,仅用“习得无助”是难以全面解释为什么妇女不离开施暴者的。正如西方学者指出的,“习得无助”论在解释妇女为什么不选择离开反而留在暴力关系中的原因时,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即一个如此无助的妇女最终杀了施暴者。“习得无助”论是以条件作用这一心理学原则为基础,侧重于静态地分析暴力对受虐妇女个体的认知与行为模式的影响,忽视或者缺乏对影响受虐妇女认知与行为的社会因素的分析与归纳;缺乏对妇女应对暴力和暴力发生的社会环境的完整分析。它还会使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过分关注妇女对暴力的心理反应,并以此解释她们的行为,从而忽视对施暴者犯罪行为及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关注。

  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妇女为什么不离开施暴者,结束以控制和服从为特征的暴力关系?从社会文化和制度的因素着手,确实存在着社会救助机制薄弱,从一般人群到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反应淡薄,以及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与滞后等一系列问题。仅就这点而言,传统的“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难以全面客观地解释妇女不离开施暴者的原因,也不足以使人们冲破仅聚焦受害妇女来谈家庭暴力问题的藩篱,从而在文化的、制度的更为广阔的视野下,对现存观念和制度做一番彻底的反思与检审。

  总之,探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时,一方面要关注暴力对妇女的心理影响与精神损害,妇女杀夫是暴力危害后果的一个极端方面;另一方面,不可局限于受害妇女本身看暴力的后果,家庭暴力的后果还影响到一般公众、执法人员的认知、影响整个社会的文化与制度机制,从而被“正常化”。从立法着手,依法救助受虐妇女,对施暴者实施心理治疗与干预,在公众和执法人员中进行先进性别文化与法制的宣传教育,应当是我国今后防治家庭暴力的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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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楼主| 发表于 12-10-3 11:35:48 | 只看该作者
(2)受虐妇女综合症基本理论介绍

受虐妇女综合症原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概念,在北美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最早是由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Lenore Walker)医生提出。沃柯医生在对400名受虐妇女的跟踪治疗和研究后发现,长期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女性,通常会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模式。这种心理和行为模式,和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受极限时,受害人采取以暴制暴的行为之间,有密切的关联性。这种模式可以解释,受虐妇女(1)为什么不离开施暴人,(2)她们杀夫行为的合理性。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是由家庭暴力的周期性(Cycle Of Violence)和后天无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两个概念组成的。[4]

    (1)家庭暴力的周期性

    家庭暴力的发生,是有周期性的。它通常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紧张情绪的积累阶段(Tension Building Phase)。在这一阶段中,两人关系开始紧张,口角、谩骂和轻微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受害人为了避免挨打,拚命设法迎合施暴人的意思,甚至逆来顺受。受害人的种种努力,虽然能延长这一阶段的时间,但家庭暴力按照其内在的发展规定,注定要进入第二阶段,即家庭暴力爆发阶段(Acute Battering Incident)。在这一阶段中,严重家庭暴力不可避免地发生。施暴人的怒气完全失控,动辄打人,甚至将受害人往死里打,受害者通常会受伤或致残。有时候,当受害人意识到家庭暴力不可避免时,她甚至会有意识地提前“引爆”,以便赶紧过这一关而进入双方关系的平静期。第三阶段是施暴人道歉和两人重归于好阶段(Kindness and Contrite Loving Behavior)。施暴人施暴后,由于紧张情绪得到释放,又由于看到受害人身上的伤痕,通常会感到后悔,会向受害人道歉,请求原谅,并保证永远不再动粗。施暴人在这一阶段表现出的真诚道歉和爱意,使受害人产生家庭暴力能够停止的幻想。因而对这种时好时坏的暴力婚姻保有希望。但是,两人重归于好度过相对平静的一段时间后,随之而来的一切又都重新开始,且家庭暴力的程度越来越严重。

(2)后天无助感,也称习得性无助感

这个概念是指受虐妇女长期受暴后,会产生了一种无法摆脱施暴人的心理。它是沃柯医生为了解释受暴妇女无法主动终止暴力婚姻或同居关系的原因,从心理学的角度提出的。后天无助感一词最初来源于心理学家马丁·沙利格文(Martin Seligman)在20世纪60年代的一次试验。沙利格文将几条狗放在一只铁笼子里,并用绳子拴住它们。每天不定时地电击铁笼子的各个部位。开始,这些狗在笼子里不断左右跳跃,试图躲避电击,但它们很快便发现无处可躲。狗于是停止了主动的躲避行为,而改为采取较少痛苦的方式(如受到电击时,就脸朝下趴在铁笼子里一动不动,以尽量减少痛苦)。它们似乎明白了,与其徒劳地躲避不如静静地忍受。后来研究人员停止电击,解开绳子,打开笼子,但这时狗已经不知道逃跑了。研究人员多次使劲拽狗绳,狗才又恢复了逃跑的能力。

沃柯医生认为,受暴妇女对家庭暴力的反应,与狗在铁笼子里受到电击后处于无处可躲时的反应是相似的。受害人在第一次挨打后通常的反应,是震惊和不知所措,但不会马上走出婚姻。施暴者的忏悔和道歉,使受害人觉得这只是一次偶然过失,将来一定会像他承诺的那样,再也不会发生了。她会以为自己能帮助丈夫改掉打人的“坏毛病”,避免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受害人一般不会意识到,家庭暴力具有周期性,而且会越来越严重。一般来说,受暴妇女在经历了两个家庭暴力周期后还没有决定采取行动或仍无法终止两人关系的话,她就属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所指的受虐妇女。因此,如果她再想摆脱施暴人,就会异常艰难。因为施暴者的施暴目的,就是控制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想通过离婚或分居来摆脱家庭暴力,施暴人就会以杀死女方和/或女方娘家人,甚至以同归于尽相威胁,使受害人被迫“认命”,过着随时挨打的恐惧生活。她们从无数次的挨打和失败的反抗中“认识”到,自己无力阻止家庭暴力。每一次来自丈夫或同居男友的家庭暴力,都使她们更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无助。久而久之,她们就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顺从,也越来越无助了,直到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了她们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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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楼主| 发表于 12-10-3 11:39:51 | 只看该作者
陈敏说,大多数丈夫打妻子绝不是为了把妻子打跑,或是为了要离婚,其真正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她。同时,男人打女人也是这个男人缺乏自信的一种表现。工作能力差又缺乏责任心的男性,为了寻得心理平衡,就要发泄自己的情感,打别人要被判刑,打妻子却轻易不会受到惩罚,所以他们才一次次出手,所以,在每次施暴后,他们也会跪下来求得妻子的原谅。许多女性意识不到这个问题,对丈夫抱有幻想。于是施暴、受暴周而复始。而在这个过程中,女人们发现无处可躲,于是就会一直忍受下去,最后直到受不了采取过激行为——自杀或杀人。这是绝路,却是她们摆脱家庭暴力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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