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田疗法之“为所当为”的一些内在误区与扬弃刍议
作者:唐利剑
“为所当为”作为森田疗法“顺其自然、为所当为”中不可分割的一环,有着重要的理念指导意义,但我认为,不要去迷信,更不要去执着去区分哪些应该哪些不应该之为所当为。
为所当为,通俗来说就是做应当做的事,这时对于“应当”之意,却又是着上了人的主观评判,本身就会产生难以避免的致命缺陷,对于顺其自然的完满达成,反而是有害的。
譬如,在早上到了起床时间,按照为所当为的观点,就应当起床了,如果起床,是非常符合为所当为之意的,但我如果不去起床,我想躺在床上享受生活的那种休闲、舒适呢,难道就不对了吗?如果按照这个思路,背负为所当为的应该评判去生活,对于常人来说,何尝不是一种思想累赘和包袱呢?
也许,你会说,对于神经症或者强迫症者,那么,就需要为所当为。这个听起来似乎确实有道理,因为神经症者,大多被症状所束缚、所驱使、所奴役、所折磨,你必须要通过为所当为走出去,去带着症状行动和生活,这些确实是有很大必要。只是,这还是需要把握几个前提,才能达到和提升“为”的森田效果,一是为所当为时,你不能带着为所当为去刻意对治症状,不然,你的为所当为,也不过是陷入症状的一种徒自折腾而已,并不会给你带来持续和真正效果。二是为所当为,你不能一边为所当为,一边依旧在症状陷入中自我挣扎,所谓“人在曹营心在汉”。这两种情况,是不会起到“为”之森田效果的。所以,谈到为所当为,你还得给他框定一个适用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会更加隐蔽和具有危害。当患者由于症状而要求自己去为所当为时,会自觉不自觉的把为所当为当做自己要走出来的救命稻草,带着这个目的去做,最终你还是抱着为所当为去对抗自己而不是接纳自己,结局自然未卜先知了。同时,在运用中,患者还会容易陷入哪些是应当,那些不应当的迷惘之中,这本身就强化了患者自我心理矛盾与症状陷入。更多的是,因为应当要去做,加深了患者没有去做时的深深自责和心理冲突,譬如一位社交恐惧患者,按照森田疗法为所当为,一般是要求他带着恐惧去跟他人交往,可能一两天进行得还好,如果某一天,他因为症状加重,再次不敢迈出步子出去跟人打招呼了,患者内心矛盾由此也会加剧,认为自己这么没有勇气和毅力去为所当为,这个时候,为所当为就像是人为设置的一道紧箍圈,套牢了那些意志力比较薄弱或者方向把握不准的神经症患者,更加让患者陷入痛苦深渊。所以,“为所当为”,方向把握对了,是一条正确的路子,但如果把握不对,为所当为反而是给患者再次筑牢了症状之墙,因为神经症者之所以陷入症状,是因为有着太多的应当要这样,不应当要那样基础上的心理冲突这个基础,久而久之,形成固化症状。而为所当为中的“应当”要做的,也其实是在暗示你,我们在处于症状之中,应当要这样,而不应当那样。这难道不是还没有跳出神经症的那堵应当不应当的潜在心理冲突之墙吗?
所以,对于森田疗法中的为所当为,本身还是在症状之墙内绕圈子,能够走出来的,其实已经将应当不应当给打磨掉了,也就不是“为所当为”了。我们如果知道,不要带着治愈症状的目的去做事,即不为症状去做事情的道理,那么,就不会有那种应当这样去做、不应当那样去做的区分了。如果你谈为所当为,你谈应当要这样,不应当要那样,你这样一区分,就不可避免的掉入“为”的功利陷阱,那么直接给人的感觉和暗示是应当这样做是走向康复的,应当去做的没有去做,就是不会康复的,这明显会给人一种带功利性的康复目的暗示嘛。当你去除了“为”的功利目的,其实也会去除应当这样不应当那样的去做的区别,这时,你不带着消除症状目的无为而为时,“有生于无”,而康复起生于“无为”之中,那么,才是绝对正确的方向。
有人会说,利剑,你只会嘴上功夫说空话,空谈误病,如果不搞清该怎么应当去做,那到底该怎么去做呢?嗯,我想说的依旧还是我一再强调的:觉察!觉察!!觉察!!!
首要是当症状来时,保持觉察,当你觉察到症状时,不去区分和选择应当不应当,不去带着评判好坏的去做,只管观照和体验即可。譬如社恐患者面对陌生人而社恐大爆发,非常痛苦,这时,首先觉察到现在处于社恐状态,把自己神志拉回来,而不是心慌意乱,跟着社恐症状到处乱窜。同时,你可以做任何事情,譬如我可以带着恐惧跟这位陌生人搭讪交流,我也可以紧紧跟他一笑而过,或者干脆就不打招呼而离开,或者我什么也不做,就看着和体验我的这份恐惧,所有这些选择都可以,哪里有着那么多的所谓应当和不应当的区别?只有觉察和不觉察。
譬如一位患者问我,当强迫思维来的时候,该怎么去做呢?我说,依旧保持对强迫思维的觉察,而对于那个强迫头脑里冒出的花式各样的内容与情景,不去管他,不跟着他走和陷入即可。我依旧可以随心所欲的在当下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我可以做饭,我可以上街,我也可以去观照这些念头的一一出现等。你在观照这些强迫念头的时候,依旧心不要跟着这些头脑中的东西去走,当然,如果心跟着一起沉浮,那也就不是观照了。
综而观之,我们不反对去行动,去做事,但对于应当不应当之为所当为,认为还是没有逃出应当这样,不应当那样的症状思维,必须要给其做最后清理,将“当”从“为”之中扫除出去,还一个干干净净的“为”,这样,才能把握行动的正确方向,不至于将路走偏。利剑的一孔之见,希望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