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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工程社会支持小组章程》(筹建、参与“阳光小组”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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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06-7-10 17:39: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阳光工程社会支持小组章程(试用)


“阳光工程”(“阳光工程心理健康”,英文简称MHC)是一个已经于2006年3月22日在美国正式注册的医疗保健和社会援助性质的非营利组织(详见:http://www.mhchina.org/),其前身是于2000年由北京大学学生发起的旨在普及抑郁症知识的“阳光工程爱心行动”。我们的宗旨是提高中国公众对抑郁症和与抑郁症相关的心理疾病的认识,消除社会的偏见,并为这些疾病的患者提供力所能及的社会支持。

“阳光工程社会支持小组”接受“阳光工程”的领导,具体章程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阳光工程社会支持小组”是在“阳光工程”领导下,以“阳光工程心理网”(www.sunofus.org)为平台,由抑郁症患者(已康复和未康复的)和关注、理解抑郁症的非患者自发组成的区域性民间公益慈善组织。

第二条  宗旨:互相支持,共同走出抑郁。当条件成熟时,应着力于向社会公众宣传抑郁症知识和“阳光工程”。

第三条  目标:
(一) 短期:在“阳光”会员比较多的城市或地区首先展开实地的互助活动。
(二) 长期:以点带面,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这样的社会支持小组。

第四条  组织名称:
(一) 本组织总的名称为“阳光工程社会支持小组”,各地小组必须在“阳光工程”的名义下开展活动。
(二) 各地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区域使用自己的名称,但须符合以下要求:
1.以“阳光”或“阳光工程”开头;
2.比较准确地反映这个组织的作用;
3.不可使用敏感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名字。
(三) 有以下具体名称可供选择(包括但不限于):
1.阳光工程**互助小组;
2.阳光工程**行动(小)组;
3.**阳光(工程)(**)战友会(**分会);
4.阳光工程**分会;
5.阳光工程**互助会(**分会);
6.阳光**互助会(**分会);
……

第五条  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

第六条  “阳光工程社会支持小组”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不得从事社会支持以外的任何事务,比如批评政治、医疗体制等。

第七条  所有成员自愿决定是否相互透露个人的真实姓名、经历、工作单位(学校)、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成员之间有严格保护彼此个人隐私的义务。

第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阳光工程社会支持小组”所有成员。

第二章  活动形式

第九条  活动内容形式
(一) 常规联谊活动——具体内容及方式暂不做限制,由各地小组负责人组织本地会员协商一致后自行决定,适当时可组织会员家属一同参与。
(二) 在常规联谊活动的基础上提供社会支持,比如共享医疗信息、交流治疗体验、彼此鼓励关爱等——但是不提供治疗,并特别杜绝在小组中传播、推销私人的疗法、药物等行为。
(三) 条件具备时应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式公益活动,比如邀请专家举办知识讲座、进入社区或在合法集会上向民众普及抑郁症及相关心理疾病的常识和宣传“阳光工程”、在“世界精神卫生日”(每年的10月10日)期间主动配合本地相关部门、组织共同开展宣传活动等。

第十条  活动组织、参加形式
(一) 建议各地的负责人创建本地会员的专属QQ群以方便组织活动。
(二) 原则上由小组负责人组织策划活动,小组成员也可以主动提出建议或经负责人同意后组织,无论何种形式最终都须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不得强行开展。
(三) 活动组织者应于活动开始前(至少提前一天)以发布QQ群公告或电话联系的方式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组织者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小组其他成员。
(四) 小组成员可自愿参加或退出小组活动,无强制规定。
(五) 非小组成员欲参加活动须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六) 建议18周岁以下的会员参加活动前首先得到家长的许可。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条件
(一) 是抑郁症(及相关心理疾病)患者,包括康复的和未康复的;
(二) 是关注、理解抑郁症等心理疾病的非患者,例如患者家属、社会公益活动人士等;
(三) 不为谋求报酬,不受利益驱使,自愿投入时间、精力、财力参加“阳光工程社会支持小组”的活动;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一) 注册成为“阳光工程心理网”(www.sunofus.org)的会员;
(二) 进入论坛的【交友和区域互助】版块寻找本地招募帖跟贴报名,若当地小组尚未建立则进入III级置顶的《公告》报名(该《公告》在各版统一置顶,请随时留意动态信息);
(三) 经负责人认可后即成为“阳光工程社会支持小组”成员,不收取任何入会费用。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 有选择参加“阳光工程社会支持小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 有对“阳光工程社会支持小组”活动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 有申请加入管理层、申请组织开展活动的权利;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服从活动安排,遵纪守法;
(二) 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完成委托的工作;
(三) 向管理层反映活动开展的情况,交流活动感受,提供相关信息及意见、建议;
(四) 宣传“阳光工程”,介绍更多爱心人士加入。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的任免
(一) 暂设总负责人一名,由站长提名并经2/3以上管理人员表决同意后任命。接受任命后该负责人须向站长提交个人简介及联系方式以登记备案。
(二) 各区域小组设一至三名负责人,人员甄选采取总负责人邀请和自愿报名两种形式,优先选择各版版主和有一定经验、能力并热心公益的老会员。确定后的区域负责人须向总负责人提交个人简介及联系方式以登记备案。
(三) 长期懈怠于管理工作、严重违反章程或在“阳光工程社会支持小组”活动中造成恶劣影响、后果的负责人(包括总负责人和区域负责人)经2/3以上管理人员表决同意后罢免,并视情节轻重考虑是否保留其会员资格。
(四) 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允许其退出管理层。

第十六条  管理层人员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 策划、组织、协调、监督各地(总负责人)和本区域(各区域负责人)的小组活动;
(三) 审核会员资格,开除不合格会员;
(四) 组织召开各级管理层会议。
  
第十七条  管理层人员的义务
(一) 策划活动,不断丰富活动内容,注意积累经验,时机成熟时与其他公益慈善团体建立联系,共同开展各项活动;
(二) 活动开展前及时发布公告,活动中统计参加人员,活动结束后及时做出总结;    
(三) 定期(暂定至少两周一次)在论坛上汇报活动情况;
(四) 公平公正,维护“阳光工程”的名誉,保持健康的公益团队氛围;
(五) 所有负责人均须接受“阳光工程”管理团队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各区域小组活动经费自理,以AA制为原则。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必须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  对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会员,可以在征得其余会员的多数同意后减免其费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管理团队共同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对章程持异议或补充意见的须书面提交管理层人员,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即生效。

第二十四条  在实行过程中,管理团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阳光工程”管理团队。



“阳光工程”管理团队
2006年4月16日

[ 本帖最后由 8849 于 07-8-21 15: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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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06-7-15 06:06:36 | 只看该作者

dingdingding!!!!!!!!!!!!!!!!!!!!!!!!!!!!TO OUR 8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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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07-9-2 21:27:23 | 只看该作者
顶啊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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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08-12-11 21:10:16 | 只看该作者
定dding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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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09-1-4 12:59:03 | 只看该作者
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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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10-2-1 12:35:25 | 只看该作者
扫盲贴,很不错,多读几遍,很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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