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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M-IV(美国标准):抑郁发作
患者心境低落,与所处的境遇不相称,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甚至发生木僵状态。严重者可出现妄想、幻觉等精神病性症状,某些病例中焦虑与运动性激越比抑郁更为显著。
【抑郁发作诊断标准】
一、症状标准,以心境低落为主要特征且持续至少二周,在此期间至少有下述症状中的四项:
1.对日常活动丧失兴趣,无愉快感;
2.精力明显减退,无原因的持续疲乏感;
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4.自我评价过低,或自责,或有内疚感,可达妄想程度;
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显著下降;
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行为;
7.失眠,或早醒,或睡眠过多;
8.食欲不振,或体重明显减轻;
9.性欲明显减退。
二、严重程度标准,精神障碍至少造成下述情况之一:
1.社会功能受损;
2.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六、排除标准:与躁狂发作所列内容相同。
【环性心境障碍诊断标准】
一、至少两年时间内出现心境的多次反复高涨与低落,其心境改变程度达不到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
二、两年之内有心境正常的间歇期,间歇期可长达数月。
三、心境变化不是由于躯体疾病(如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和精神活性物质(如酒类或药物依赖)的直接后果所致,亦非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附加症状。
四、从未出现过符合诊断标准的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一旦出现之后,即应诊断为其他类型的情感性精神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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