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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法律对抑郁症 、焦虑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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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4-5 17:55: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李远山 于 23-4-6 09:07 编辑

        抑郁症(抑郁发作)和焦虑症属于现象级诊断,就是说没有患者客观检查依据,经常会出现误诊、诊断不实、患者伪装、继发性获益现象。 法律对抑郁症和焦虑症一般认定是属于精神疾病(心理疾病)范畴。还有包括恶劣心境,应激障碍,抑郁焦虑状态等属于精神疾病范畴。


        抑郁症作为一种较新型的精神疾病,目前医学界不论是认定存在争议,诊断亦非常宽泛,有心因性,反应性,内源性,产后抑郁症等。抑郁症主要分轻、中、重。按照ICD10的标准,轻度的抑郁症可以说至少10个国人就可有1个诊断,在法律上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比如根据有无服用药物,住院情况,连续治疗情况。重的抑郁症不仅是内源,而且伴发精神病性症状,需要立即、长期住院治疗。轻的抑郁症则不需要服用药物,心理治疗或者自己调节即可康复。所以涉及法律问题上,抑郁症差异比较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焦虑症作为神经症一种,患者过度担心、忧虑,经常是毫无原因,躯体反应严重,对自身社会功能影响较大。持续时间长,容易复发,和性格特点、外界刺激因素密切相关。同时,医学界对焦虑症认定标准也存在一定争议。焦虑症中度以上即可认定为重大疾病,可以连续享受12个月员工医疗期,严重的焦虑症可能诱发精神病性症状。


        如果涉及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一般情况抑郁症和焦虑症都需要司法鉴定,是否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因为医学诊断并不足以对抗法律的要求,尤其是“现象级”精神心理疾病的诊断,出错率更高。司法鉴定有较严格的标准,更为可信。

         不论是医学诊断(可信度一般),还是法律认定(可信度需要高度盖然性以上),都不是百分之百正确的,甚至法律常常会判断,认定和实际情况不符合,所以我们应抱着辩证的思维去看待,站在唯物哲学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实践和事实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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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4-5 18:36:44 | 只看该作者
人的心理问题复杂多样,诊断未必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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