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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为什么虐待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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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05-2-12 11:21: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社会化:社会要求男人尽量不要表达自己的感情。男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愤怒、攻击性、武断,但却不可以表达自己的悲伤、茫然、孤独感等。没有人教男人如何向别人倾诉自己的感情,却教会他们用行动来表达自己的感情。当他们身上聚集了某一种感情时,他们只会用愤怒来渲泻这种感情,他们倾向于用行动而不是倾诉来表达自己的感情。
   
     2.大男子主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我们的文化中,成功的男人是暴力型的。在我们的文化中,像约翰•韦恩 和克林特•伊斯特伍德那样的英雄,他们成名靠的是拳头,而不是脑子和嘴巴。
   
     3.性别歧视的社会环境:这种环境教会男人把妻子当作财产,把自己当作一家之主。这种价值观使得他认为自己有权利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教训”妻子。
   
     4.让别人替自己承担责任:许多动手打人的男人,在生活中做错事的时候,习惯于把责任推到别人头上,他们责怪老板、邻居和银行出纳员,而从不责怪自己。他们找客观上的原因,而从不找主观上的原因。
   
     5.依赖性:这类男人中的许多人,内心对妻子在物质上、精神上、情感上和道义上给予他们支持极其依赖。由于这种依赖性使他们内心非常脆弱,因而对女性构成很大的威胁。他们对自己的这种依赖性或脆弱性作出的反应,便是对妻子发怒,因为他们可能认为是妻子造成他们这种依赖性或心理脆弱的。
   
     6.亲昵:大多数这类男人,社会交际不广,心理孤独,他们需要通过妻子来获得情感方面和亲密人际关系方面的满足。
   
     7.嫉妒:许多这类的男人被称为“妒嫉得发狂”的人,他们经常想象妻子对自己的不忠,得全并为此而暴跳如雷。嫉妒与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都有关。

   
来源:红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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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05-2-12 11:22:13 | 只看该作者
女性为何不离开施暴者
     
    因为孩子
    因为钱
    因为恐惧
    因为亲属会责怪她
    因为给她治疗的医生会责怪她
    因为警察会责怪她
    因为牧师会责怪她
    因为施暴人责怪她
    因为她自己责怪自己
    因为没人相信她受到虐待
    因为她不觉得自己受到虐待
    因为她的同居者对她说:“我爱你”
    因为她的同居者对她说:“我很抱歉”
    因为她的同居者对她说:“我最适合你”
    因为她的同居者对她说:“我绝不再犯”
    因为她的同居者对她说:“如果你离开,我就自杀”
    因为她会无家可归
    因为受虐妇女庇护所已经没有多余的床位了
    因为她相信社会福利制度会使她受到另一种形式的虐待
    因为她爱她的同居者
    因为她的同居者爱她
    因为孩子不愿意他们俩人分手
    因为她的父亲曾虐待她
    因为她的母亲曾虐待她
    因为她的同居者酗酒
    因为她的同居者吸毒
    因为她的同居者是个皮条客
    因为以前她曾离开过他
    因为她的同居者曾把她找回来过
    因为她不会说英语(语言不通)
    因为她没有居留证
    因为她离不开轮椅
    因为她耳聋
    因为她弱智
    因为她是盲人
    因为她的同居者是她的私人看护
    因为她的同居者是个公众人物
    因为她自己是个公众人物
    因为她是文盲
    因为她对前途感到恐惧
    因为她孤立无援
    因为她忧郁
    因为她的同居者威胁她,说要公开她的女同性恋者身份
    因为她从来没有告诉过任何人自己的处境
    因为还不是时候

   
来源:红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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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05-2-12 11:23:06 | 只看该作者
女性为什么继续受虐?
  
     1.因为经济上不能独立--“谁来养活我和孩子?”
     2.因为孩子需要父亲--“有个发疯的父亲总比没有父亲强”。
     3.因为来自宗教和家庭的压力,使她不得不维持一个完整的家。
     4.因为出于安全的考虑--害怕孤单一人,担心自己一个人不能照顾孩子和家。
     5.因为忠实于婚姻--“他这是病态。如果他瘸了一条腿或得了癌症,我也不会离开他。这没有什么不同”。
     6.因为同情--“他的处境比我的处境更糟糕”。
     7.因为“救世主情结”--“如过我留下来,我能帮他变好”。
     8.因为担心他自杀--“他说,如果我离开,他就自杀”。
     9.因为不愿意承认现实--“的确还没那么糟”。
     10.因为爱情--“我爱他。在他不发脾气的时候,他很爱我,也很可爱”。
     11.因为义务--“我说过我将永远做他的妻子,直到我们中的一个死去”。
     12.因为内疚--他说两人之间产生的问题是因为她的过错,他的问题引起的。他相信他的
    话。
     13.因为责任感许多人觉得妻子的责任是维系婚姻,丈夫的责任是赚钱。她相信这一点。
     14.因为觉得羞愧、难堪、丢脸--‘我不想让任何人知道”。
     15.因为需要认同--许多女人需要男人来使自己感到完整。
     16.因为乐观--“事情会变好的”。
     17.因为自卑--“一定是我的过错,我活该”,“我找不到比他更好的人了”,“有一点儿爱
     总比没有强”。
     18.因为要生存“他威胁过:假如她敢离开,他就跟踪她,并杀死她的孩子”。
     19.因为“习得性无助感”--如果受虐妇女的娘家人、朋友和能帮助她的专家忽视了她被
     殴打这个问题,不相信这是真的,并且/或者责怪她,那么,这就会使遭殴打后本来就
     被动和无助的她,感到更被动和更无力反抗。
     20.因为“斯德哥尔摩现象”--当人质受到劫持者一段时间的控制之后,他们开始认同劫
    持者。这种症状已在许多实质上是被丈夫或男友劫为人质的受虐妇女身上显示出来。
     21.当一个人生活在无休止的恐惧和压力下时,他(她)的抵抗力就会逐渐减弱。他(她)
     们变得茫然不知所措、疲惫不堪、缺少改变现状的必要的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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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05-2-12 11:25:25 | 只看该作者
看家庭暴力
  --———男人为什么要打老婆?
   
提起家庭暴力,我们可能感到陌生和有些难以接受。但是,说到男人打老婆,我们就见怪不怪了,甚至有许多些流传很久的俗语用来形容男人殴妻如:“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痛快”;再如“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等,这些流传下来的俗语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丈夫打妻子自古以来就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行为。正像我们现今的一些反家庭暴力调查得到的信息,打老婆并不仅是一些低学历者或心理变态者的个别行为,而是经常发生在我们周围的正常人的身上,这些人有的具有大学乃至博士的学衔,有的具有令人羡慕的职业、收入,甚至还有教授、政治家、法官、警察。那么,殴妻打老婆,为什么具有普遍性特征和长期性遗传性特点呢?对此,社会上有一些刻板印象,很值得我们反思。如男人打老婆是因为老婆不听话、爱唠叨,素质差;是老婆有受虐倾向,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等等。更有甚者,认为妇女挨打后不反抗,不离婚,就是一种“默许”。更有甚者,为了引导妇女逆来顺受,对暴力保持沉默,男人们还创造了一些道貌岸然的特殊逻辑,如“家丑不外扬”,“女人应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以及“清官不断家务事”等。正是这些世代流传的家庭暴力文化在实际上扮演了遗传基因的角色,不断地科隆出形形色色的家庭暴力的悲剧,使家庭暴力得以循环往复,久经不衰。

那么,男人究竟为什么要打老婆,又千方百计地阻止妇女的反抗呢?

自古以来,打人都是一种暴力行为。 据考证,暴力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强制的力量;二是特指武装力量的强制力,国家的强制力。总之,暴力是一种强权控制的手段,是对付反抗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一般的暴力原则,同样可以用来解释丈夫对妻子的暴力。

我们知道,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个“母权时代”,那时,人类“识母不识父”,也不知道人类的生育秘密,以为生孩子是女人的特异功能,所以承担生育职责的母亲就倍受社会尊敬。与此适应,家(氏族)系按母系继承,男子到女子的部落通婚,而与他的父母和姐妹的子女一起生活,他自己的子女,则生活在与他通婚的女子的氏族中。男女关系是松散的,不构成现代意义的夫妻和家庭概念。所以,也就不存在现代意义的家庭暴力行为。

从历史上看,家庭暴力是伴随文明社会的到来,伴随一夫一妻制家庭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从本原上说,暴力,作为一种强制的力量,在人类社会之前就存在于动物世界中,动物界的弱肉强食现象,我们在今日的动物世界中依然可以司空见惯。人类在进化过程,虽然不断地克服着动物的许多属性,但是暴力行为却从来就没有根绝过。我们可以从古代关于暴君、暴徒、暴戾、暴乱以及暴动等词汇中扑捉到人类暴力的影子。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暴力者和暴力行为的描述中,“暴夫”却是一个空白的地带。是没有暴夫么?不是的,关于暴夫行为,在美国的法律中就有体现。美国有一条法律被为“拇指法律”,它规定丈夫打妻子只要使用的棍棒不粗过拇指,就不属于违法行为。我国也不例外, 明代法律中就明确规定,妻子打丈夫加两极治罪,而丈夫打妻子则减两极治罪,这意味着按旧法律,丈夫打死妻子无须偿命,甚至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妻子打丈夫,则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问题是,人类为什么在缔造家庭的同时,将暴力行为一起藏污纳垢了呢?这与传统一夫一妻制家庭的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历史上产生的家庭,是以男权制为核心的,以父权与夫为支撑的。在这种家长制,家庭里“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夫叫妻亡,妻不敢不亡”是一条约束夫妻和父子女关系的铁律。为什么呢?这要从家庭的起源和运行机制谈起。

正如原始人类因不知道男性在生育中的贡献而加倍尊重妇女一样,到了原始社会后期,人类认识到了父亲在生育中的作用,揭开了生育之谜时,又助长了新的男性生殖崇拜,有资料显示,人类关于精子的认识要大大早于关于卵子的认识。男性认识到自己在生育过程的贡献后,就产生了认子的冲动。于是,男人发动了人类历史上的婚姻革命,建立了夫权制的家庭,其目的之一是迎合日益成长起来的家庭私有财产的需要。所以,这种家庭的特征从一开始,就是丈夫的天堂,妻子的地狱,妻子的贞操和丈夫的放荡。妻子,不甘束缚自然要反抗,丈夫自然也就顺理成章将千古流传的暴力行为移植到家庭领域,作为统治家庭的手段,统治和驾驭妻子的工具了。可见,家庭暴力作为一种权利控制手段,从一开始就具有了男性的性别特征,是男权制家庭运行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至于历史和现实中,都不乏个别女性以牙还牙,向启动家庭暴力的男性回以施暴,那不过是暴力文化的一种逆向反馈而已。

   
来源:红枫妇女热线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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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05-2-12 11:26:51 | 只看该作者
受虐者与施虐者在想什么
     
         家暴当事人心态调查

    为了对遭受到家暴的求助者及时提供心理支持,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于今年3月8日开通反家暴热线,同时,进行跟进服务,如面询、小组治疗和家庭结构治疗等。截至10月底,共接到来电330个,接待面询17人。来电者中,北京占65.6%,女性占95.5%,年龄在21到30岁之间的占30.6%,31岁到45岁之间的占51.7%,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75.8%,在职占61.1%。
  据分析,求助者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过程之中以及遭受家暴以后,普遍有以下几种心态:一是家丑不可外扬,生怕外人知道。第一次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当事人一般都是吃惊、害怕居多,吃惊于对方为何动手,害怕外人听见,觉得自己和对方都没面子。
  二是自罪自责。认为之所以挨打,是因为自己有错,自己不该“拱火”、“刺激他”,“知道一说他前妻跟人好的事他准恼,可我就是管不住自己”,后悔不迭。
  三是缺乏法律意识,不认为挨打是什么严重的事。一个29岁的农村妇女,从恋爱时就挨打,流产8次,其中有的就是因为挨打流的产,再次怀孕后,她要求与男友结婚,说“你要再不跟我结婚,我就去死!”她说,她从没把挨打当成什么事,担心的是,“打了这么多次胎,谁还肯要我?”
  四是想离婚而因为种种原因离不成,能忍则忍。有的是为了孩子有一个健全的家庭,有的是担心离婚后无房无经济来源,“凑活过吧,好歹他就是脾气不好,打到他打不动的时候,他也就不打了。”
  而从施虐者的角度看,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大男子主义,力图以武力控制局面。“千口之家,主事一人”。“谁家不是男人说了算!”这种情况在郊区和农村尤其普遍。有一个妇女只要一说婆婆和婆家人的事,丈夫不问青红皂白,张口就骂,抬手就打,说“我就不能让你养成这个坏毛病!”
  二是自己情绪失控归于外因,施虐者往往一边动手,一边振振有词:“让你不听话!打的就是你这个不听话!”“谁叫你惹我的!”“你就是自己找揍!”
  三是有的施虐者明显是原生家庭的问题和后天社会习得。经调查,有相当多的人属于这种情况。比如有一个机关公务员,他父母就动手,他父亲也曾当着学校老师同学的面就打过他耳光。
  四是认知或人格扭曲变态,这种人往往自卑,多疑。如一个再婚大学教授,追求上自己带的研究生后,老担心自己年纪大了怕研究生变心,就跟踪盯梢,大打出手,打后就下跪求饶,甚至自残。
  五是境遇变化。下岗、遭遇天灾人祸后身体残疾或患重病,自己气不顺便拿妻子撒气。有的上网后与网友勾搭,看对方就更不顺眼。
  值得一提的是,施虐者在第一次动手时的心理状态。据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施虐者在第一次动手之后,最初的反应和受虐者一样,也是吃惊,他们想不到自己怎么会动起手来。吃惊之后,是后悔,后悔不该打人。他们这时一般都比较在意对方的反应,能很快以自己的方式主动向对方表示歉意。但第一次过后,第二次第三次就打顺了手,歉疚感会越来越少。

   
来源:中国妇女报 侯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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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05-2-12 11:27:37 | 只看该作者
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影响
 
  
    对于儿童目睹家庭暴力可以说是一次毁灭性的影响。他们可能在暴力事件发生时从另一间屋内听到暴力发生时的尖叫或者看到其母亲的伤痕、打肿的眼睛及骨折的肢体。有的儿童因此受到了心灵上的创伤因而需要加强对其的治疗干预,有的则只需要脱离现场或抚养关系。很显然,住在有家庭暴力的家中将有害于儿童的精神、成长和健康。研究表明每年至少有330万的儿童处于家庭暴力中。
     儿童在暴力发生时或许会无疑地受伤。一项研究表示15岁以上的男孩往往试图干预对其母亲的暴力。在暴力发生在卧室外面时,儿童会在其床上感到惊吓、或者蜷缩在衣橱里或者其他可隐藏之处。在最坏情形下儿童会受到严重的伤,甚至在施暴者不断施暴以彻底控制其牺牲品时遭到杀害。
     许多儿童在目睹暴力后会有精神受创伤的迹象。这些现象包括失眠、遗尿、发怒、退缩或否认与他人的关系。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会因没有保护其母亲而感到内疚从而吸毒、酗酒来麻木其情感。在校学生会有成绩下降、经常旷课、行为问题、退缩或否认与他人的关系的情况发生。
     研究同时显示暴力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将承担面临青少年司法制度的风险。来自马萨诸塞的研究显示暴力家庭成长起来的孩子发生自杀现象的可能性要高出6倍、犯性袭击罪高出24倍、犯罪机会高出74倍、吸毒、酗酒高出50倍。
     成长在暴力家庭中的儿童很可能对他人施暴或在青春期或成人阶段遭受暴力。幼年时期目睹其父亲的暴力行为的男孩可能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其母亲或姐妹。五、六岁时有的儿童因感觉到受害者的软弱而不尊敬她反而支持施暴者。女孩子在早期意识到其母亲是通过其有暴力倾向的伴侣被征服的。不幸的是那些感觉被正常化了,孩子们开始相信他们的经历与其朋友或同学的经历没有区别。
     家庭暴力受害儿童更直接地受到迫害。例如,殴打其伴侣的男士通常也会殴打其子女。
   
   

   
来源:美国abanet.org/domviol/hom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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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05-2-12 11:28:30 | 只看该作者
禁止家暴有法律依据吗?
  
    我国制止家庭暴力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在总则部分,第三条明确提出“禁止家庭暴力”。在第三十二条中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于由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为保障无过错方的利益,以及惩罚过错方,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赋予了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
     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前,禁止家庭暴力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迄今为止,全国已经有3个省11个市出台了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规定、联合文件等。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3月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这些法律、法规和地方性决议等规范性文件都为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来源:<<法律,让妇女远离一切形式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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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05-2-12 11:29:10 | 只看该作者
受暴者应保存那些证据?
  
     家庭暴力以加害行为人连续性以及损伤的隐蔽性为主要特征。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民事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出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如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来源:<<法律,让妇女远离一切形式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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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05-2-12 11:29:42 | 只看该作者
受害者如何做司法鉴定?

     (1)家庭暴力受伤害者持公、检、法机关介绍信及有关资料,委托司法鉴定部门或法医门诊进行检验鉴定。可进行鉴定的内容有:损伤性质鉴定、致伤物推断、损伤判定、伤与病的关系(参与度)、损伤程度或伤残评定、文证审查等等。
     (2)家庭暴力受伤害者经有关部门如法律服务部门、妇联、居委会、村委会介绍并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及病历资料(诊疗病历册、CT和X线片等)到法医门诊就诊。检验鉴定的内容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或伤残程度评定等。

   
来源:<<法律,让妇女远离一切形式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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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05-2-12 11:30:33 | 只看该作者
对实施暴者如何处罚?

  
    家庭暴力行为是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心理及性方面造成伤害的暴力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实施家庭暴力者均有制裁性规定。新《婚姻法》亦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总则),同时规定了具体的制裁措施,增加了可操作性。具体为: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者,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坚决要求离婚的,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效,准予离婚,就是赋予受害方离婚胜诉权;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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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05-2-12 11:31:16 | 只看该作者
什么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鉴定的最佳时机?
    
    据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提供:家庭暴力的受伤害者在伤后应先去医院进行必要的诊断和治疗。一般软组织挫擦伤、鼓膜穿孔等在伤后数日内进行检验鉴定为好;裂伤在伤后拆线后;一般骨折在医院处理后;神经和颅脑及内脏损伤在确诊或手术后即可进行检验鉴定;面部损伤的伤残鉴定或评定一般在伤后3个月方可进行。
      


   
来源:<<法律,让妇女远离一切形式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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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05-2-12 11:31:53 | 只看该作者
哪些机构能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做鉴定?
    
    各省、市、自治区都有司法部门建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法医鉴定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门诊,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等。这些部门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名称可能不相同,但都是司法鉴定机构,都是专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做鉴定的部门。如:在北京,有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属的法医鉴定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门诊。

   
来源:<<法律,让妇女远离一切形式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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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05-2-12 11:32:33 | 只看该作者
对于家庭暴力事件,公安机关管吗?如果公安机关不管,我应该怎么办?
 
     在遭受丈夫暴力后,妻子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帮助。为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妻子应在挨打后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出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
     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新《婚姻法》,公安机关应当保护在家庭暴力中受害人的权益。
     如果公安机关对于受害人申请其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那么受害人有权对公安机关的这种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受害人也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就被打一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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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05-2-12 11:33:00 | 只看该作者
发生了家庭暴力问题,我到哪里求助?
     
      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4)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因此,发生了家庭暴力问题,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公安机关求助,构成伤害罪或虐待罪的,受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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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05-2-12 11:33:42 | 只看该作者
新《婚姻法》为什么没有规定“婚内强奸”,可以告丈夫性暴力吗?
 
    《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范畴,除规定结婚、离婚,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外,还规范因婚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强奸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应由刑法调整,因此新《婚姻法》没有规定“婚内强奸”。
     当您遭受丈夫的性暴力时,您应该到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公安机关出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部门做鉴定。如果鉴定结果出现以下情形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提起公诉。
     (一)性暴力导致以下重伤,如:尿道破裂、断裂需进行手术修补;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二)性暴力导致以下轻伤的。如: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外伤性血尿持续时间超过两周;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会阴创口长度达2厘米;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如果您所遭受的伤害未达到以上轻伤标准的,可以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施暴者行政处罚,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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