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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经常打我和孩子,能告他虐待罪吗?
虐待罪是指采取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折磨或精神上摧残,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了国家法律,实施了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才处理。
打人是侵犯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但是否经常打人就构成虐待罪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加以区别。构成虐待罪的行为必须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是说,虐待行为是经常性的、一贯性的,或者虐待动机特别卑劣的,才认为是犯罪。而情节显著轻微,后果不严重的,一般不能构成虐待罪,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请求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妇联或维权机构进行调解。
来源:<<法律,让妇女远离一切形式的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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