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阳光工程心理网

 找回密码
 点击这里加入阳光论坛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698|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周二就要去做mect了,时间很紧做过的朋友多给点这方面 建议或说一下你们做完后的情况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11-2-18 12:41: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周二就要去做mect了,时间很紧做过的朋友多给点这方面 建议或说一下你们做完后的情况对记忆的影响   谢谢了真的很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js345 该用户已被删除
2#
发表于 11-2-18 13:00:18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楼主| 发表于 11-2-18 13:48:41 | 只看该作者
空掉不更好吗 傻不了就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11-2-18 15:58:10 | 只看该作者
唉,这孩子是王八吃秤砣,铁了心了,也罢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11-2-19 10:46:17 | 只看该作者
没什么建议,我有次做了后还问我奶奶做过了没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11-2-19 16:46:01 | 只看该作者
电疗(ECT,电休克治疗,或称电抽搐治疗)是从1933年开始应用的经验性治疗方法。其原理迄今仍未阐明,但疗效十分肯定。最有效的是治疗抑郁症,特别是消除自杀意念,只要少数几次治疗,就可好转,所以很适合于难治的抑郁症。其次是紧张型木僵(精神分裂症的一种类型,近年已较少见),可以立竿见影。对药物治疗无效的精神分裂症,也有相当好的疗效。我打个通俗的比方:“在用药后,精神分裂症病人仍在疾病的‘房间’里转来转去,不肯走出门;此时,用MECT朝他屁股上踢一脚,就出了疾病的房门,好了!”        以前用的ECT,方法是把电极放在两颞部位,通以0.1-0.3秒的直流电,刺激脑组织,起到治疗作用。与此同时,全身肌肉抽搐十数秒,就像一次癫痫发作那样。患者当时根本感觉不到,但是给旁观者的感觉很不良好。而且有时偶尔会发生脊椎压缩性骨折,问题虽不太大,但也要卧床数周。所以,如今把仪器和方法进行了改良(modified),称为MECT。先静脉注射一针安眠麻醉药,在睡着后,再静脉注射一针放松全身肌肉的药。然后进行电疗,此时就不会发生肌肉抽搐,就像睡觉一样,一点都没有痛苦,一点都没有危险,绝不会有发生骨折的可能。整个治疗就像睡上半小时而已!治疗后完全可以正常活动,或学习、或工作。仅有的副反应是,在治疗后可能记忆差一些,但在三个月内会完全恢复。MECT一般每周3次,每个疗程12次。每次400元。
百度了一把。
看来楼主真的是铁了心了。也好,做完就知道值不值得做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11-10-29 12:41:41 | 只看该作者
告高存泉与被告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存泉,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高体明(原告父亲),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云钦(原告母亲),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翁振祥,福建名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庆康,男,193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塘池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方向,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春治、林同慧,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存泉与被告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3日、2009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存泉的法定代理人高体明、杨云钦,委托代理人翁振祥、林庆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春治、林同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存泉诉称,原告因性格内向、情绪低落、沉默少语,父母怀疑其患有抑郁症,带原告到被告医院治疗,被告医生初步诊断高存泉为抑郁症,并对原告进行检查和化验,结果一切正常。2008年2月28日上午,被告医生对原告做无抽搐电休克术,几分钟后原告就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后经抢救,虽恢复呼吸心跳,但仍呈深昏迷状态,被告的医生对此症状束手无策,于是,被告建议转到福州总院治疗。原告在总院治疗一个多月仍无法苏醒,2008年4月18日由总院与被告医院联系,由被告医院医生接回被告医院治疗。除原告自行支付的3200元医疗费以外,其他费用均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没有任何应急措施情况下,草率对原告实施无抽搐电休克,造成原告变成植物人的严重后果。现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3200元、残疾赔偿金465162.6元、护理费329571.4元、误工费194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700元、营养费22700元、交通费5000元、继续治疗费1095000元、康复护理费36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鉴定费15500元,合计2514275.26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阳光工程 ( 京ICP备10041392号-1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二街8号1510 邮编:100080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199号  

GMT+8, 24-11-11 06:57

Powered by Discuz! X3.2 联系我们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