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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富翁成穷光蛋 他说是“被妻子精神病”
■与女客户有染生下一个女孩,妻子领着一伙人两次把他送进精神病院,共住了3年8个月
■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他说入院后财产被妻子转移,出院后他走上诉讼之路,要讨回自己的财产
■记者 刘士超/报道 实习记者 盛雪松/摄
本报讯 一名个体企业老板正当事业如日中天的时候,“婚外情”与他相遇。在这场角逐中他败下阵来,而且一败涂地,最后还被朝夕相处的妻子送进了精神病医院。
“我没有精神病!”连日来,李志伟面对记者时再一次说了这句话,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此前他也向法官说了多遍,现在他还拿出了鉴定。当年李志伟入精神病医院以后财产陆续被转移,出院后他走上了诉讼之路,要讨回自己的财产。
百万富翁婚外生下女儿
李志伟,男,1961年11月5日生于长春市,他称自己在中小学时在文宣队拉板胡,经常是独奏。高中时歹徒抢他的军帽把刀架脖子上他都不惧。“我青少年时就有遇事不惊的胆量。”李志伟说,他初中读过心理学,心理承受能力很强。他的二姨于淑琴说:“他是家里的独子,从小受宠,家人都说他从小脾气大,任性。”
据了解,李志伟于1984年毕业于省机电专科学校(现长春大学),同年在一汽总厂做会计和调度,做过大规模运输现场总指挥。1986年,三个月发表了四篇学术论文,还参加了大连开发公司和一汽大众公司的谈判和筹备工作。1994年下海开始经营汽车和钢材,之后还开过大酒店。2000年,他在长春市铁北建立改装车厂,为一家特种汽车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与人合营,生产改装车。“我经过风雨,见过世面。”李志伟认为自己经历颇多,并没有精神病。
1986年,李志伟与妻子叶某结婚,生有两个儿子,后来,叶某与李志伟一起做汽车生意。在私家车很少的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李志伟就自己开上了车,已是百万富翁的他当时挺风光。
李志伟说,1999年年末,他与一个比他小8岁的女客户“好”上了,该女子是辽宁省辽阳人,与丈夫离婚了。2000年11月,二人的女儿出生,这给他的家庭带来了很大震荡,叶某想尽各种办法拉回李志伟,但这个女客户与他一直没断联系。
妻子将他送进精神病院
在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李志伟和叶某产生纠纷。据李志伟讲,因为180万元的款项二人矛盾再次升级,2004年2月,二人分居。分居8个月后的2004年10月18日晚8时许,他刚安排完厂里第二天的工作,给儿子做完了晚饭,叶某便带一伙人把他绑起,送往长春市心理医院。“当时那伙人自称是警察。”回忆起当时的情况,李志伟说,后来他才知那伙人根本不是警察,而是叶某找来的人,为的是把他送到精神病医院。
住院期间,他与外界的联系中断,所有事情由叶某来处理。2005年5月25日,他出院后,精神和身体变得更糟。他到北京和省医院做明尼苏达(MMPI)测试,结果显示都无精神疾病。之后他曾到警方报案,要求做司法鉴定,警方未受理,理由是叶某是他的妻子。后来他又联系好了到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当时要求必须有监护人参加,在妻子叶某的阻挠下未去成。
起诉后又被送精神病院
李志伟说,他于2006年4月18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和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但妻子叶某不接法警电话。此外他还有另一个起诉案件,一重型车厂欠了他412000元的垃圾车上装款,他已到绿园法院起诉,该案定于当年5月13日开庭。
“我这个有两个案件在身的当事人,再一次遭到妻子的‘绑架’。”李志伟说,2006年5月11日晚9时40分许,叶某带一帮人又把他这个两起诉讼案的原告绑进长春市心理医院。和前一次入院相同,他被送到医院后未经检查,打一针冬眠灵后昏睡过去,睡了很多天才醒过来。在医院治疗期间,他再三要求出院。2006年12月6日,他被叶某转到长春市安宁精神病人托管站,他一再要求做司法鉴定,医生没有理会。2007年7月30日儿子来看他,他用儿子电话打110,兰家镇派出所接警后,让他写申诉材料,他在该医院冯院长的“护送”下,来到了派出所,此事一直没有回音。
2007年10月8日,他被转到吉林省脑科医院(原四平精神病院),之后在那里住了98天。2008年1月14日,又转回长春市安宁精神康复医院。
两次入院3年零8个月
李志伟说,这次他于2009年5月出院,两次入院,他在精神病院共住了3年零8个月。其间,他无法和外界联系,连2009年正月他父亲去世时,他都没接到通知。
从医院出来时,眼前的一切非常陌生,当年他创办的工厂已经不存在了,他的资产已被转移。“这都是我媳妇(叶某)干的,她一步步夺走了我的财产。”李志伟说,早在2009年1月5日的时候,无锡锡柴汽车厂欠他33万债权转移给了叶某,事前叶某对他说:“签字就接你出院。”他为求早日出院就签了字,奇怪的是,当时医院和医生给出的证明为“头脑清楚、行为正常……”
李志伟说有一个现象令他十分疑虑,当叶某需要债权转移给她时,医生和院方就证明他精神正常;当他要求做司法鉴定时,院方就说他精神不正常,当110要解救他时,医院方面也证明他无行为能力。
近期鉴定有完全行为能力
出院后,李志伟开始了自己的诉讼之路,他要告妻子和精神病医院,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要不然法院不受理。2009年8月10日,李志伟的儿子李某到法院申请,要求确认李志伟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该案的申请人为李某,被申请人为李志伟。
李某诉称,长春心理医院诊断李志伟为“偏执性分裂症”,北京大兴精神病院和省医院做明尼苏达心理测试,结果都无精神病症,而省精神病院诊断为“复发性躁狂”。许多医生认为李志伟无精神病,所以李某要求找一家未给李志伟做过诊断的医院来鉴定。
李志伟说他本身没有病,他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来确定其没有病,当时他妻子叶某以他有精神病为由,将他送入精神病院3年零8个月,达到她非法侵占财产的目的,精神病院只听她的片面之词,没有任何诊断。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经李某申请,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进行司法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李志伟既往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本次鉴定未见异常,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故该法院于今年11月19日做出判决,驳回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李志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
11月22日下午,记者与李志伟的妻子叶某取得了联系,她说自己很忙,让记者18时以后给她打电话。18时以后,记者拨通了她的手机,但接电话不是叶某本人,而是一名男子,对方自称是叶某的哥哥,他对记者说:“要了解李志伟的事你上医院去了解。”记者说,叶某是李志伟的妻子,现在还没有离婚,所以李志伟被送入医院之前的情况她最了解,希望她出面介绍一下情况。但对方情绪激动,说:“你别掺和这事儿了。”
记者与李志伟的姐姐李志宇通电话时,对方情绪也很激动,她说:“有他(李志伟)在,我们过的生活那是水深火热……”
据长春心理医院的住院病历上记载,李志伟“敏感多疑,经常怀疑妻子有外心,经常打妻子,有时怀疑妻子要害他,吃饭时问饭里有没有毒,言语夸大要建第三汽车厂,总让妻子带刀防身,自己也揣着刀……”这些记录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都被提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逐一展开测试,认为李志伟“情感反应协调,情绪稳定,未引出确切的精神病性症状,记忆智能无明显异常……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律师:要注重入院当时的证据
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的王姝律师说,在精神活动异常的人群中,有些精神病人由于丧失辨认能力,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和保护自己与其利益的能力,而不能作出主客观一致的意思,从而无法具有行使民事事务的权利,也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则属于无行为能力的或部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需要经过司法医学鉴定,结合医学及法学两个事件来考虑,目前我国实行三级划分。 分别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此案中,李志伟现在已经“有行为能力”,那么他可以向法院起诉妻子叶某,他如果想证明自己在2004年第一次被妻子强行送到精神医院时精神是正常的,要提供有效证据,以此来支持自己具有行为能力。同样,也要看叶某有没有证据来证明李志伟当时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要不然叶某就触犯了法律。
李志伟说,在3年多的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治疗精神类疾病的药物引起他胰导功能受损,出现Ⅱ级糖尿病症状,出现了椎体外系反应,面部抽畜,四肢无力,心、肝功能损害,肾功能受损,性功能丧失,神经系统受到严重损害。他现在住在长春市南关区一套50多平方米的老楼里,儿子每个月给他几百元生活费,一切社会事务他无法参与,成了吃闲饭的人。他婚外生下的女儿寄养在辽阳市,当初那个“女客户”也到国外打工,联系甚少。
“我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我妻子当时把我强行带到精神病院,然后把我财产转移的行为,这是违法的,我要起诉她。”李志伟说,当初他的确做过错事,但这并不是被送往精神病院的理由。
“被精神病”的案例
1
朱金红系江苏省南通市三余镇人,南京大学毕业。2000年9月赴日本结婚、生子,后一直侨居日本。2007年,因受金融危机影响,朱金红失业回国,于是准备收回原先由母亲唐某代为经营管理的北京、上海、南通三处房产,总价值600余万元。然而从这一年起,“朱金红得了精神病”的消息开始从其母唐某的口中传出。今年3月5日,她再次从日本回国,3月8日,她被强行送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精神疾患。在朱入院次日,其母唐某就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朱金红无民事行为能力”,以期将其名下所有财产交由她打理。此案历经波折,不但在司法鉴定环节没有结果,更因唐某等人中途退庭而以撤诉处理。
2
2010年3月9日,济南市市民李元(化名)的妻子吕秀芳(化名)到济南一精神病院称其丈夫有精神病,并为丈夫办理了住院手续,交纳了3000元住院押金。第二天,精神病院4名工作人员乘出租车到李元家,欲将其带往医院治疗。由于李拒不前往,并极力反抗,精神病院工作人员采取了用约束带捆绑的方式,将其从家中强行带出,欲将其塞入出租车带往医院。在此过程中,李元奋力挣扎,吕秀芳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精神病院工作人员解开了捆绑李元的约束带。
此后,李元将这家精神病院及其妻子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别人的人身自由,即使是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也是如此。将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强行收入院治疗是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精神病医院有将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强行收入院治疗的权力。因此,这家精神病院仅凭吕秀芳办理的住院手续,就擅自派人采取捆绑等暴力方式将人带往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身体权和自由权,是侵权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精神病院赔偿李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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