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阳光工程心理网

 找回密码
 点击这里加入阳光论坛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3246|回复: 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警惕强迫症所导致的自杀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14-5-15 10:19: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抑郁症或精神分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容易导致自杀——这个结论已经在专业学者和大众中达成共识。在精神医学迅速发展的今天,此类疾病因其高危险性而越来越多地得到患者和家属的重视。很多患者因得到了积极有效的治疗而脱离危险并重返社会。但是,一些看似很轻的精神疾病的自杀风险却因为传统的认识误区反而被忽视。例如,强迫症所导致的自杀。
  在精神疾病分类学中,强迫症一般被归入神经症(我国CCMD-3或国际ICD-10诊断标准)或焦虑性障碍(美国DSM-4标准)的范畴,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心理障碍”。这意味着此类患者具备足够的对自我症状的觉察能力(即症状自知力)和自我行为的理性控制能力,并有良好的社会功能(如正常工作、学习和人际交往)。因此,这类患者一般不需要住院,可以一边正常生活一边接受治疗,而且预后良好。
  对于身患强迫症的患者及其家长来说,这的确是一个福音。然而,无论是患者还是医学工作者,都没有对强迫症的自杀风险像对抑郁症那样足够重视。传统的心理治疗观点认为:“神经症患者在潜意识层面都是惧怕死亡的。”既然如此,同属于神经症范畴的强迫症患者应该也不会自杀。所以,很多专业人士和患者家属都“放任”了患者不去接受规范治疗的行为。可是,越来越多的强迫症自杀的临床案例正逐渐冲击这种过于“绝对化”的理论。例如:2008年4月29日,涌金集团董事长魏东因长期受到强迫症困扰在家中自杀身亡。在心理咨询中,常有强迫症患者表达自己的疾病久治不愈,还不如死了好的厌世言论。因此,强迫症作为心理障碍中比较严重的一类疾病,产生自杀及其他严重后果的风险不可低估,及时而规范的治疗对于强迫症患者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1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2#
 楼主| 发表于 14-5-15 10:22:23 | 只看该作者
  自从1980年Neiman提出强迫与抑郁为常见的共存症状以来,关于强迫、抑郁共病的研究也逐渐成为精神卫生工作者关注的焦点。临床研究表明:强迫症最常见的并发症是焦虑、抑郁,而抑郁症中也常伴有强迫症状。Weismann等专家分析了7个国家的社区调查资料后发现,强迫症患者具有显著的共患终身抑郁的危险,其共病比例在12.4%~60.3%不等。
  在神经生物学研究中,科学家们通过实验逐渐发现了抑郁症和强迫症之间的相互联系:强迫症患者的一级亲属(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中抑郁症的患病率比普通人群要高,而且两者均有部分患者存在对氟美松抑制实验(DST)不抑制现象和多导睡眠图上显示快动眼睡眠潜伏期缩短的现象。5-羟色胺系统对于抑郁症和强迫症患者有共同作用,这一发现对于强迫症的药物治疗产生了突破性的影响。从此,医学工作者知道了用治疗抑郁症有效的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类)如氯丙咪嗪、氟西汀等治疗强迫症,同样可以获得满意的效果。以至于有的学者认为,强迫症就是抑郁症的一种特殊形式。
  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强迫症的自杀行为似乎容易得多。既然多数强迫症患者都会共病抑郁,那么会不会是因为他们的抑郁情绪导致了自杀行为的发生呢?临床案例的确证实了这个结论——很多强迫症患者在久治不愈后都出现了抑郁情绪,表现对未来生活失去兴趣,对自己的疾病治疗丧失信心,情绪消沉、悲观厌世……正如案例中所提到的那个女留学生一样,强迫症患者很可能在久治不愈、常年饱受疾病折磨的情况下出现抑郁情绪,最终走上不归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楼主| 发表于 14-5-15 10:23:29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从心理动力学的角度去看强迫症患者我们会发现,强迫症的病因在于“控制过度”——从孩子两岁逐渐学习社会规则开始,父母对于孩子的要求就成了孩子发展的主要目标。特别是当这个目标过于苛刻的时候,孩子往往会因为达不到这种要求而遭到大人们的否定。对于幼小的心灵来讲,孩子只会把父母对自己的不满理解为是自己不好,即“坏我”的概念。因为孩子能够得到的肯定太少,以至于孩子最终会形成一个以偏赅全的观念:“只要做错了事,我就是一个坏孩子。”为了不“做错事”,孩子甚至连自己出现不好的念头都不允许。这就是强迫症患者潜意识里的核心逻辑:“坏念头=坏事实=坏我”。无论发生了什么事或自己产生了什么念头,只要这不是自己理想中的,孩子都会认为是自己很糟糕。所以,他们会把大量精力放在控制这些念头的发生上。
  然而,人类大脑的思维是自发进行的,怎么可能通过人为的控制而消失呢?恰恰相反,患者越试图控制一个念头,就意味着对这个念头进行了思维强化,所以这个念头在心中的分量反而会越来越重。我们可以想象,患者此时所承受的双重心理压力——一方面是控制“不能”的自我挫败感,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控制这种想法而把自己搞得心力交瘁。
  在咨询室里的确发现不少强迫症患者在制订自杀计划前会有这种近乎哲人的“顿悟”——既然自己的错误念头源自自己,那么消灭自己不也就等于消灭了念头吗?这种“领悟”对于患者来说将是一个可怕的后果,患者最终会因此而忘记了对死亡的恐惧。因为他们内心中最向往的并不是对生命的渴望,而是用毁灭自身的方式来完成对自己那些“坏念头”的控制的“快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楼主| 发表于 14-5-15 10:24:30 | 只看该作者
  强迫症的患病率并不低,15~59岁人口中患病率0.3%。,占了全部神经症病例的1.3%。而且强迫症病情迁延,是神经症中最难治疗的一种。为了能有效降低强迫症患者的自杀风险,令其接受系统治疗和对自杀风险的早期评估至关重要。
  强迫症患者早在两岁时就已经为它的发生奠定了基础,这种病理性观念根深蒂固,无论是精神分析治疗还是森田治疗,对于治疗强迫症都要求有足够长的疗程,以使患者慢慢领悟及改变固有的行为模式。任何急于求成的治疗方法都是不可取的。抗抑郁药的使用不但对强迫症本身,还对强迫症伴发的抑郁情绪有很好的控制作用。对于深陷强迫症泥潭而不能自拔的患者来说,药物治疗是有效避免自杀的重要手段。而规范的治疗和定期复诊,可以让专业人士对于强迫症患者的治疗方案更加客观和个性化,从而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
  无论如何,专业人士都应该在治疗强迫症的同时考虑到其自杀的风险,并在治疗过程中动态评估,及时发现患者的悲观厌世或丧失治疗信心等隐患。对于强迫症患者来说,的确需要有足够的毅力去坚持治疗。盲目追求“速成”和因为对精神科药物的忌讳而拒绝服用,都是自己给自己埋下的隐患。其实,正如我们在文章一开始就已经阐明的,虽然强迫症的症状迁延难愈,但患者仍然可以坚持工作和学习,疾病的预后还是非常好的。所以,患者最好与自己的治疗师保持紧密的联系。当自己在某个时候有了悲观厌世的想法时,开诚布公地将内心的痛苦告诉治疗师,他们一定会给你相应的帮助。请记住精神卫生工作者对强迫症患者的承诺:“你无须独自承受,我们为你分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14-5-15 11:15:27 | 只看该作者
强迫症患者早在两岁时就已经为它的发生奠定了基础,这种病理性观念根深蒂固,无论是精神分析治疗还是森田治疗,对于治疗强迫症都要求有足够长的疗程,以使患者慢慢领悟及改变固有的行为模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14-5-15 11:16:45 | 只看该作者
天意已经注定,无法脱逃,娃娃的教育,思想观念是根本。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楼主| 发表于 14-5-15 11:22:25 | 只看该作者
通房大小子 发表于 14-5-15 11:16
天意已经注定,无法脱逃,娃娃的教育,思想观念是根本。

谢谢你的回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14-5-15 12:57:14 | 只看该作者
主题内容很好,强迫症朋友确实要防止轻生等念头。同时,我也要反驳一下以前的传统心理治疗观点,谁说神经症,强迫症患者怕死?简直是一种谬论!误人,误子弟。    其实强迫症患者朋友在患病期间,由于自己的强迫思维,以及反强迫思维的不断冲突,纠结,身心疲惫,心力已经憔悴,长时间的得不到好的心理疏导,再加上对事业,人生观,未来憧憬等希望的破灭,内心里已经时时刻刻有着自杀轻生的念头,只不过强迫症患者都是一些很好面子,很有事业心,很有责任感的人,就是这个好的,优秀的有点过了头。但绝非那些庸医所说,神经症,强迫症患者都是怕死的,而恰恰相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楼主| 发表于 14-5-15 14:34:58 | 只看该作者
通房大小子 发表于 14-5-15 11:15
强迫症患者早在两岁时就已经为它的发生奠定了基础,这种病理性观念根深蒂固,无论是精神分析治疗还是森田治 ...

这一点很重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楼主| 发表于 14-5-15 14:37:41 | 只看该作者
快乐源于自然 发表于 14-5-15 12:57
主题内容很好,强迫症朋友确实要防止轻生等念头。同时,我也要反驳一下以前的传统心理治疗观点,谁说神经症 ...

所以要有效防止强迫症的自杀行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阳光工程 ( 京ICP备10041392号-1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二街8号1510 邮编:100080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199号  

GMT+8, 24-11-5 13:50

Powered by Discuz! X3.2 联系我们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