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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常把婚姻与爱情关联起来,但实际上婚姻与爱情没有必然的联系。即婚姻不必内在地包含爱情,爱情亦不必必然地发展至婚姻。亦即是,爱情与婚姻不是分析的关系而是综和的关系。爱情是一种纯私人的情感,而婚姻则是一种社会伦理关系。爱情作为一种纯私人的情感,他(或她)爱就爱了,不必在乎亦不必强求别人的回应与报答,甚至可以不必有实在的对象。从这个角度来说,爱情无所谓悲剧不悲剧。因为爱情就是那“春蚕到死丝方尽,蜡柱成灰泪始干”般的不容已,是那“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般的心甘情愿。个中当然有伤感、落寞与忧愁,但决无婚姻中的咎则、煎熬与无奈。“原来姹紫嫣红开遍,是这般都付与断井颓垣。”“闺中女儿惜春莫,愁绪满怀无诉处。”这固是杜丽娘与林黛玉的伤感和落寞,但这伤感和落寞中却有美丽与自信。所以,当柳三变唱——“此去经年,应是良辰好景虚设。便纵有千种风情,更与何人说?”——时;当李易安唱——“一种相思,两处闲愁。此情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时,别以为这里只有泪水与忧愁,其内在的期盼与甜蜜是不可言语的。有期盼就有希望与幸福,它不是在婚姻之咎则中的四顾茫然的无奈与煎熬。总之,杜丽娘、林黛玉、柳三变与李易安皆有不可名状的幸福感。这幸福感是来自爱情自身的,它与婚姻无关。所以,爱情是内在而自足的,它不在关系当中。因此,一个人若能拥有爱情,哪怕只有辗转反侧的相思,都是一种幸福。因为世界上毕竟有他(她)爱恋的人在,至少他(她)还有爱恋的心态,那就有希望。怕只怕“谢他酒朋诗侣”,于“帘儿底下,听人笑语”,人已去,心已死,于爱情上彻底沦为旁观者,则诚为可悲可叹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吾人以为一个人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至少要有一次爱情,或至少要体会到由爱情自身所带来的幸福与愉悦之情,不然,枉活一世。
但是,有情人不能成眷属,亦非仁者所能忍。所以,吾人总希冀由爱情自然地发展至婚姻,亦是仁心之不容已。这里面就有悲剧可言,吾人说爱情悲剧或婚姻悲剧皆是从这里讲的。本来,婚姻是一种社会伦理关系,只要程序合法就是婚姻,其内在地不必包含爱情。但人总不忍将其类存在打落到动物的境地,因为动物虽然也找伴侣,但其中不必有爱情,而人却希望婚姻后面有一种精神的灌注,既而赋予生活以灵性与德性之光。从价值立场上讲,最高最真实的婚姻必须有精神的灌注,这精神的灌注显然是以爱情为基础的。正因为如此,黑格尔才以为婚姻就其本身而言应视为不能离异的,因为它体现了精神的伦理目的。但黑格尔说婚姻不能离异是就其最高精神存在而言,而就其现实的存在而言,离异是被许可的,因为现实的婚姻未必体现精神。所以,现实的婚姻总有悲剧性,但悲剧是就其背后之精神而言,不是就其关系而言,关系只有存在或不存在,无所谓悲剧不悲剧。而精神总是人自身的问题,生命的问题。然一说到生命,真可谓是汪洋大海、峻岭崇山,其个中的问题是不容易解决的。时常以为爱情或婚姻悲剧乃社会制度所致,此肤浅之论也。试问此种悲剧何种社会无有之,以往之宗法伦理社会固有之,然当今开放自由之社会亦何其多也。故爱情或婚姻悲剧与社会无必然之关系,至少关系不大。即使是共产主义实现之日,贫穷、落后、野蛮与战争可能皆消失,然爱情或婚姻悲剧依然会有。此正是人类之波澜壮阔与可歌可泣也。昔人云:“若无花月美人,不愿生此世界。”吾人似亦可曰:若无爱情悲剧,乾坤亦是空转。
那么,为什么总有爱情悲剧(爱情悲剧只有在与婚姻关联起来才有,就其自身而言,无所谓悲剧)发生呢?或者说,吾人之婚姻为何总在咎则、煎熬与无奈中度过呢?吾人前面说过,爱情与婚姻是一种综和关系而不是一种分析关系,即爱情自身不必内在地包含有走向婚姻的可能。所以,吾人时常看到原本相亲相爱的人一旦走入婚姻即感觉到“林花谢了春红,太匆匆”,无尽的凌乱烦闷真有似“朝来寒雨晚来风”。但吾人亦说,有情人终成眷属,亦是仁心之不容已。可见吾人总要求爱情走向婚姻,然而这“走向”如何可能呢?即如何由这种“走向”去化解婚姻中无穷无尽的咎则、煎熬与无奈呢?亦即是开启这种“走向”的桥梁在哪里呢?
爱情有两种形态:一种是美学的形态,一种是心性学的形态。一般人对爱情之理解与体会多限于前者,殊不知,此种形态的爱情是不宜走向婚姻的。因为这种形态的爱情常内在而自足,并无走向婚姻的桥梁。实际上,这是爱情的本然形态,常为人所企慕与期盼。这种爱情不在社会关系中,它只是爱心之流露,蜜意之缠绵。在这里人常提挈不住自己,故有海誓山盟之言,生死相依之许,以为这些自然开启了走向婚姻的桥梁。实则这只是生命沉迷爱乡中一时跃起时之软化的承诺,并没有刚性之义理骨架以撑开生命,这时还处在爱情自身中而未向婚姻走近一步。所以,吾人常说唯情主义者往往是不适宜结婚的,因为他(或她)始终只停留在爱情自身中而没有向婚姻开显一步。同样,一见钟情与所谓的“闪婚”皆是危险的。这些人都是把爱情与婚姻的综和关系误以为成了分析关系,或者说直接把爱情等同于婚姻了。实际上,即使吾人承认“无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爱情也只是婚姻的一个“因”,婚姻之可能尚须“缘”之助。若无“缘”之助,“因”亦常枯萎而死。如是,吾人常看到,一对十分相爱的人一旦结婚,即陷入天崩地裂之中。而看上去似乎不太相爱的夫妻却举案齐眉、相濡以沫。
那么,爱情因有“缘”之助方可走向婚姻,则“缘”是不是一些物质性的条件呢?世人常如此视之,也因为如此,吾人才常把爱情视为上帝的作品而把婚姻视为俗世之物。吾人虽不鄙视物质性的条件,但须知物质性的条件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即物质性的条件于人没有普遍必然的一致性。若如此,则似乎具备一定物质条件的人方可结婚,而余者则被排除在婚姻之外,这当然是违反人性的。就婚姻而言,它与爱情虽不是分析的关系,但与人却是分析的关系。即人必然内在地含有婚姻这种义务,这以中国文化的词语说之就是“尽伦”。所以,从庄严性上讲,一个人可以不必有爱情,但必须有婚姻。因为人与婚姻是分析的关系,但与爱情却不是分析的关系。吾人前面说人若无爱情枉活一世,此是就其审美愉悦于生命之价值而言,而这种审美愉悦并不能予人以伦理的庄严,但婚姻却能之。(当然,不求回报地爱一个人而付出其真情,自有其道德之庄严,但这不是从“尽伦”上讲的)。这就是中国儒家伦理常忽视爱情而重视婚姻的原因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中无论是否有爱情,都不应该被随意地破坏或离散。因此,婚姻于人生具特别的意义,它是人完成其为人的必然义务,故吾人不应该把任何人排除在婚姻之外。但吾人总欲避免无爱情的婚姻这种悲剧性,而欲在婚姻中延续爱情,共度一世,而爱情本身是无视于物质条件的。因此,吾人开启一个精神性的“缘”,这个精神性的“缘”既保证了婚姻在人类中的普遍性,又救住了爱情。由这个“缘”的开启,即进入了爱情的另一形态,即心性学的形态。爱情之心性学的形态即走向了爱情自身的否定,即它已不是爱情自身而是婚姻了。所以,由爱情走向婚姻,其桥梁就是儒家的心性之学。吾人常误以为,美满的婚姻就是二人性情相合,兴趣相投,实则这仍是就爱情自身言,而不是就婚姻而言。爱情是二人自然天资灵秀之相遇,它无须身心修养即可发生,但婚姻决不如此,一种体现精神与伦理庄严的婚姻与人之学问涵养关系甚大,此自不可小视。故《中庸》曰:“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然现代人以为身心修养似乎总是空洞无物,实则不然。夫子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可谓为仁之方也。”此是切实的下手处。不要总是责怪外在的物质条件使自己的婚姻处在无尽的咎则、煎熬与无奈中。君不见,物质条件丰裕之人,其婚姻状况不可收拾者不可胜数。何以如此?吾人不妨再引夫子之言:“射有似乎君子;失诸正鹄,反求诸其身。”婚姻亦如是焉。《中庸》又曰:“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素富贵,行乎富贵;素贫贱,行乎贫贱;素夷狄,行乎夷狄;素患难,行乎患难:君子无入而不自得焉。”若能如此,必能尽吾在《说爱情》一文中所云“三义”,由此不但救住了爱情,亦使爱情发展至婚姻,有情人终成眷属,有情人亦必成眷属。而仁者于此必莫逆于心,相视而笑也。若不能如此,则婚姻必在无尽的咎则、煎熬与无奈中,不但爱情枯萎而死,且声色之于婚姻必不可免。夫子曰:“声色之于以化民,末也。”吾人亦可曰:声色之于婚姻,末也。又,《诗》曰:“予怀明德,不大声以色。”若能于婚姻生活中自觉地开启心性修养,必至“上天之载,无声无臭”,声色于我何有耶?!此乃婚姻生活之化境,如此,“岂曰小补之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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