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mal 于 14-6-24 00:58 编辑
1.没有真正治愈。 2.没有充分的巩固治疗期(6个月)。減药过早过快。 3.康复期维持剂量过低。
1991年,Frank等出于统一术语以便进行学术交流的目的将抑郁症不同的治疗结局进行了以下的定义: 有效(Response):患者从完全症状发作状态(fully symptomatic)恢复,但仍存有最低程度的症状。 临床治愈(Remission):患者已不符合症状标准且不具有最低程度的症状。 复燃(Relapse):患者在临床治愈期间重新回到完全症状发作状态,是目前疾病发作的一次再现。 康复(Recovery):持续的临床治愈状态;标志着本次疾病发作的中止。 复发(Recurrence):在康复期出现一次新的抑郁症发作。
1.临床治愈期应该是指患者达到临床治愈以后持续无症状的4-6个月期间。4-6个月之后的所有时间是为康复期。
2.因此在患者达到临床治愈以后持续4-6月的期间出现症状即为复燃。而在4-6个月之后的康复期中出现症状即为复发。
3.这里的持续4-6月应该是人为指定的,如果朋友们有资料可以说说为什么是4-6个月。
4.所有这些概念同样适用双相情感障碍和精神分裂症的判断。
5.由此引伸到情感障碍和精神分裂症药物治疗:在治疗达到病情临床治愈的水平时,即为巩固治疗期,此阶段的治疗要点就是有关药物剂量不能减少。起码要保持4-6个月。巩固治疗期的目标是防止疾病的复燃。康复期的治疗目的则是预防复发。
6.复燃的临床意义就是:虽然精神症状是再次出现,但是我们仍然将这个症状计入本次发病。说明疾病没有真正治愈。本次发病总病程将迁延下去。本次治疗趋于失败。同时也提示我们,对于这个病人,我们的治疗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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