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这段分析得不错。非专业人士也能分析得头头是道,挺不错。
冰冻罐头 发表于 12-9-11 20:15 http://www.sunofus.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貌似说得很有理一样,并不专业,大家都可以有自己的看法,我也只是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个人认为,假定肇事车手有抑郁症,以抑郁症的行为自限性而论,做出这种自发的主动的伤害无辜的事情,需要比正常人更大的主观故意的恶。
如果警方的调查可以相信,肇事者黄某东曾于2011年2月15日至3月22日在该医院精神心理科门诊住院治疗。同年4月28日,黄某东再次来到该医院就诊,一个接受过一个多月住院治疗的抑郁症者,一般已经过了发作的急性期,药物或多或少都能帮他恢复正常的情绪,很难想象是抑郁症的突然爆发,使他作出这么残忍的伤害陌生路人的行为。
对于该尚未完结的事件,我预感其结果是,肇事者会因为主动赔偿和“抑郁症”发作的原因,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和法院的轻判。以后社会上会怎样看待抑郁症者呢?会不会成为不了解的群体眼中的“危险人物”呢?
人自己因恶而铸错,却用抑郁症来当挡箭牌或免死牌,这真的不是我们抑郁症者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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