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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中国宪法规定,中国的大赦决定权归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大赦往往都伴随着一种说着很好听的理由。在中国古代往往是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给人们一种施恩的印象。西方国家的大赦往往从社会和谐的角度阐述大赦的合理性。但不管是什么好听的理由,不管是中国还是外国,大赦的真正核心原因是;执法、司法体系面临严重超载,有崩溃的威胁。整个执法、司法体系已经渐渐地丧失力量应对它的敌人;犯罪!
五年前我刚刚开始写博客的时候,就注意到中国的局面因为经济犯罪而走进了死结。公正体系要求惩罚那些经济罪犯份子,而做到这一点,中国的体制要改革,可控制目前体制的恰恰就是那些要被惩罚的人们。这些将被惩罚的人们,为了保护自己,拼命阻止中国的体制改革,死死抓住体制的控制权,这使得中国的改革走进了死结。我当年提出一个观点;解脱这个死结的唯一手段就是大赦过去的经济罪犯;即大赦贪官们。
这几天,一些党媒对新政掀起的网络反贪提出了异议,搞得网上沸沸扬扬。我感觉有必要重新整理一下我早年关于大赦经济犯罪的设想。为此我开始查阅网上关于这方面的观点。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网上早已经有人大声疾呼这个我自认为胡思乱想的怪念头。我并不是唯一认为大赦经济犯罪是中国改革必由之路的人。而且那些人远远比我影响力大。
高级检察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早在2008年就在《法制日报》刊登系列文章《何家弘:“大赦贪官”》(我只看到四和六,其它没找到)。好笑的是他也把自己的这个想法叫“怪梦”。2012年7月,《炎黄春秋》主编吴思访谈《以有条件“特赦”贪官污吏推动政改》。在这之间,2010年“人民网”也偷偷冒出一篇《不给贪官出路,中国就没出路》。
首先我们来看看大赦的合理性。中国古代有一句名言叫:“法不责众”!这句话的表面意思是;当大家都违法的时候,法律就失效了(它暗喻法律错了)。但真正的意思是;当人数超过执法、司法系统能够承受的极限时,不管违法的人们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执法、司法系统已经崩溃,无力维护法律了。
中国的贪官现象恰恰就是这个问题。涉嫌经济犯罪的人们太多了,已经远远超过了司法,执法系统的极限。中国有多少贪官?谁也没计算过,但我说500万,有人反对吗?500万受贿的人们,那么有多少行贿的人们呢?至少1000万!中国目前的执法、司法系统承载力是每年审理40万刑事犯罪。1500万个积压案例,足以让中国执法、司法系统下面40年不干其它的事情,专门审理经济犯罪。这已经严重超出执法、司法系统的设计负载。
我们再从伦理角度来解释大赦贪官。我们知道,游戏者对游戏规则没有任何道义上的责任。只要是人设计的游戏规则就一定有缺陷。当游戏者发现了缺陷而因此获利,这不是游戏者的责任,这是规则设计者的责任。而中国这种政治游戏规则不是目前的贪官们设计的,他们只是这些规则的游戏者,他们只是利用了这些游戏规则的漏洞而自利。
旧规则的漏洞已经非常的明显,我们最应该关心的问题是如何修改规则。可我们由于感情上接受不了,一定要惩罚那些利用规则漏洞的人们。因为我们要惩罚他们,他们就坚持认为原规则挺好,没有漏洞,绝不搞修改。造成我们不但无法惩罚他们,反而旧规则在不停地产生新的漏洞利用者。我们要惩罚的人越来越多,而旧规则的受害者也越来越多。
从社会效果角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讲的很透([法制日报]何家弘:“大赦贪官”之四)。大赦不大赦,贪官们已经被暗中特赦了。皇帝特赦了自己的亲信,亲信特赦了亲信的亲信,亲信的亲信特赦了亲信的亲信的亲信...。结果,每一个贪官都是被自己的上司暗中特赦的。所以即使你不大赦,他们还是不被抓,因为他们都被自己的上司暗中特赦了。
从人的心理角度,明面上的大赦远比暗中特赦要好的多。一个人贪污了,虽然他被暗中特赦,但他不会去理直气壮地抓别人。因为他知道他的特赦来自上级,如果上级哪天喜欢了别人,他树敌太多就可能被上级收回特赦而被抓。因此贪官在被大赦前不敢过于“放肆”地抓别人贪污,贪污被大面积的默认。这方面香港廉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港督如果不宣布大赦1977年前的警察贪污案,这些警察就不敢(不好意思)去执法,那么香港就不会有现在的廉政。
当然,大赦的目的是重建社会公正系统。如果社会游戏规则不变,那么大赦后还将和原来一样地产生新的贪官,过三十年又需要另一次大赦,这就产生了另一种猥亵心理;先贪,等下一次大赦!因此,大赦必须是以体制改革作为交换。大赦后,那个制造贪官的机器必须被砸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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