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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而远之。尽可能保持不来往,不交流,退一步,海阔天空,让其慢慢退出你的视线,自生自灭。疯狂也是一种人格,虽不值得尊重,但自有其存在的道理,生物链少不了这一环…
原帖由 malnu 于 09-4-19 22:34 发表 关于原贴第14条,我不觉得这条特别过分。 举例来说,我的生活中遇到过这样的人人,他们行事风格永远令我难于理解,从人品、思维到人际沟通的方式都与我格格不入。这些人也有自己的立足之地,许多方面比我得志得多 ...
原帖由 malnu 于 09-4-19 22:34 发表 举例来说,我的生活中遇到过这样的人人,他们行事风格永远令我难于理解,从人品、思维到人际沟通的方式都与我格格不入。这些人也有自己的立足之地,许多方面比我得志得多。这些人永远与“我”不会是同路人。这些人也林林总总,无法简单地归类。如果我不是“患有心理疾病的人”的一员话,我也会选择称他们“心理有问题”。 对与这些人的相处,我觉得原贴里面说的方式已经是最适合的了。
原帖由 malnu 于 09-4-19 22:34 发表 关于原贴第14条,我不觉得这条特别过分。 举例来说,我的生活中遇到过这样的人人,他们行事风格永远令我难于理解,从人品、思维到人际沟通的方式都与我格格不入。这些人也有自己的立足之地,许多方面比我得志得多。这些人永远与“我”不会是同路人。这些人也林林总总,无法简单地归类。如果我不是“患有心理疾病的人”的一员话,我也会选择称他们“心理有问题”。 对与这些人的相处,我觉得原贴里面说的方式已经是最适合的了。 如果不去体会其中合理因素,只是简单地删掉这句话,只不过是把自己的眼睛遮住一部分罢了。
原帖由 风吹尘 于 09-4-17 13:06 发表 第14条???????????
原帖由 风吹尘 于 09-4-20 20:02 发表 “14、患有心理疾病的人做事是不考虑法律责任的,可以没有理由的咬你一口,所以对待疯狗要敬而远之。尽可能保持不来往,不交流,退一步,海阔天空,让其慢慢退出你的视线,自生自灭。疯狂也是一种人格,虽不值得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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