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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催眠侦查的看法与应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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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8-19 14:1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qianxingyu 于 11-8-22 10:0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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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催眠恢复记忆是基于精神分析的理论,利用心理学上的技巧,在得到犯罪现场被害人、目击证人的合作同意下,以阶段性的暗示,适当地引导受测者放松心情,减低其潜在压力、痛苦与创伤,使之集中精神,正确地回忆其曾经经验或见闻过而储存与潜意识下的事实。
    “山坡扼杀者”案件是对犯罪嫌疑人直接实施催眠的案例。
     1977年10月到1978年2月,洛杉矶10名年轻妇女被强奸、遭受折磨和被勒死。她们充满 瘀伤的裸露尸体,是在洛杉矶市中心东北部的几个山坡上发现的。1979年1月,一名犯罪嫌疑人在华盛顿被逮捕,但是,他否认一切。随后,在催眠状态下,这 名叫肯尼思•必安奇的犯罪嫌疑人开始进行多重人格方面的经典表演。
     精神病学家格伦•艾利森和心理学家约翰•沃特金斯分别对必安奇进行了催眠。他们两人都相信对必安奇在这起案件中做出的多重人格诊断是正确的:两人都支持必 安奇关于不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主张。但是,其他一些人,包括警方都有怀疑。他们补充了另一位司法催眠专家马丁•奥尼对必安奇进行检查。奥尼发现当推测犯罪 嫌疑人进入了催眠状态时,他的反应是过度的:必安奇在出现“幻觉”期间所做的事情,与人们在催眠状态下的实际反应明显不一致。
     奥尼认为,必安奇是在诈病,他的作证导致必安奇承认了5起山坡强奸杀人犯罪。
     催眠恢复记忆可能存在伪装,法庭该不该采信催眠下的证词?催眠恢复记忆适不适用于刑事侦查?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的问题。                                                                        
    文章来源:华夏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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