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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标准的严重程度一项我根本达不到啊,“无法进行有效交谈”、“社会能力(指工作、学习、社交或家务能力)明显受损”、“需立即治疗或住院”、“具有精神病性症状”,都没有,当时感觉很好呢。 
但症状确实基本符合。II型的都是这样的么 
 
诊断标准  
 注:中华医学会,1984年10月修订。  
  一、躁狂发作  
  (一)症状学标准  
  1.症状以情绪高涨和/或易激惹为主要特征,且相对持久。  
  2.首次发作者情绪障碍至少已持续2周(如症状严重到需住院或过去有肯定符合标准的躁狂或抑郁发作者不受此限),且至少有下列症状中四项(若情绪仅为易激惹;则需具有五项):  
  ①言语比平时增多,或滔滔不绝。  
  ②注意力不集中,随境转移。  
  ③意念飘忽,思维奔逸。  
  ④自负,自我评价过高。  
  ⑤自我感觉良好:感到头脑灵活、身体特别强壮或精力充沛。  
  ⑥对睡眠的需要减少。  
  ⑦活动增多(包括工作、日常活动、社交及性行为方面)。  
  ⑧轻率任性,不顾后果。  
  (二)严重程度标准 临床症状必须达到下列严重程度之一者:  
  1.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2.社会能力(指工作、学习、社交或家务能力)明显受损。  
  3.需立即治疗或住院。  
  4.具有精神病性症状。  
  (三)排除标准  
  1.当情绪症状消退后,下列症状继续存在:  
  ①与心境不协调的妄想和幻觉。  
  ②怪异行为。  
  ③“一级症状”。  
  ④紧张症状群。  
  2.情绪症状系附加于精神分裂等其他疾病者。  
  3.情绪症状系药物、中毒或其他器质性原因所引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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