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构成犯罪的行为。最高法院于1985年7月18日以“法(研)发[1985]16号”文件下达的《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及加注按语的判例,却改变了这种状况。按照这些判例及按语说明,今后在处理这类罪案时,凡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长期通奸、经教育不改,共同生活如向夫妻的;或者与其长期通奸,挑拨、唆使其与军人离婚,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均应适用刑法第18l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这事实上是对刑法第181条破坏军婚罪行为要件的扩大。 作者: fairy8 时间: 11-10-24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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