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的原因,虽说为不良的环境所逼迫,实则受了科学的影响,却也不少。因为一般科学家,对于生命二字的真诠,没有弄得清楚。而现在所奉为圭臬南针的,就是斯宾塞(Herbert Spencer)所主张的依稀儱侗底一个诠释。在他的生物学原理(Principle of Biology)书中,说明“生命是一种顺应环境变迁的内部之继续变化。”后人根据他的主张,更为显明的诠释,谓“生命是全体对内和对外不断的活动。”对内活动,就是脏腑生理变化、所唤起的营养呼吸循环排泄等。对外活动,如肌肉收缩等。不断是指内外二种活动继续不断而言。然而我们只说生命,就是对内相对外不断的活动,也未尝不可。换言之,生命就是内部的呼吸循环等,与外部的肌肉收缩等不断的活动,也觉得没有甚么不可,何必定要加上这全体二字呢?这也有个道理。因为近来生物学家试验,从鸡身上割下了一块肉,这一块肉,在适宜环境之下,依然不变坏,而且长毛,如没有割下一般。那末这块肉,既有了活动,也应当说他有生命了,然而是不可能的。所以加上全体二字之意,就是说:生命是指内外部全体的活动而言,并不是指一种或数种的活动而言。故曰:“生命是全体对内和对外不断的活动。”生命的诠释如此,现在人所奉为圭枭的也不过如此。因此就有人驳他道:第一要解决活动性,是否即是生命性?若论活动,如日月历天,江河流地,空气流动,声音去来,磁石吸铁,电气撼物,乃至世间万物,所有微质点,一切时皆摇动不定,都可以叫做活动。那末,江河日月等,都有性命没有呢?若说没有,则知活动性,非即生命性。至于说一种或多种的活动,不是生命,必得要全体的活动,方可谓之生命者,此理更加不通。一种的活动,既不是生命,何以全体的活动,就是生命呢?全体不是多一所成的么?难道成为全体的时候,这一的性,就变了么?譬之于油,一滴既不是油,何以多滴之和,就成为油呢?究竟这一滴,是不是油性呢?苟非油性,多滴之和,终不为油。苟为油性,一滴之微,依然是油。一与全体,有甚么相干呢?所以从这么看来,其说之谬,可发一噱。要之,生命这个名词,是很不容易解说的。科学家与哲学家,打了长久的笔墨官司,到如今,依旧还是个悬案。所以一般人,即以不了了之。如纽约著名之科学家霍烈士夫言:“生命的真性质,与死的真性质,皆鄙人所不明。”又神经学家拿姆博士亦言:“鄙人关于生命及死的意义,无确切的见解。”如此之类,不胜枚举。可见西人对于生命的原理,实情并不了解,就是斯宾塞所说的,也不过是一种假定的意义,而非生命的真诠。乃今人奉为至理名言,认为确切不移的定论,岂不大谬!譬如有人,把鸡头断了,信斯宾塞生物学原理的人,必然坚决地说道:“头断之时,即是鸡绝命之时,他一定不觉得痛苦的。”倘然责问他所以然的缘故,他就说:“鸡内外部的运动已止,(如循环呼吸等)生命当然没有了。那末,知痛觉痒的意识,自然也归消灭。”然而他虽是这么说,这只可怜的鸡,还在那里颠倒起伏,表示那宛转痛苦的样子。但是他们决不承认其为痛苦的表示,谓是一种反射作用罢了!在普通心理,既然有了这般见解,无怪他们安然的高卧在铁道上面,听火车开来,以为身体断截,性命也就断绝,更不觉痛苦,所以毫不胆怯了。迷执科学,煞是可怜!
我不厌舌敝唇焦,却要再说一声,这死后断灭、和思想在脑的一种论调,为最新科学家所不承认,早已成为陈旧了。近来由于心理学、心灵学、催眠术等,蒸蒸日上的进步和发明,因此心光的妙用,也渐渐底发露。知道能左右世界,支配一切的,是心力,而非物质。如思想是心,感觉是心,令人康健的是心,令人消瘦的也是心,乃至一切行为,无不以心为主宰。即如心灵学和催眠术等试验中,所发明的奇异超人的境界,也无不是心的势力和作用。故知心力、是不可思议的。西国著名的大知识家米特,(Meader)所著死的研究(On Death)中说:“心非惟离脑而独立,更以脑为器械,而生出种种作用。惟心的要素,与物质的要素,互生关系,而又互为影响。”又最近弗拉曼令(Flammarion)死及其奥妙(Death and its Mystery)一书中言:“心灵自有他的灵智,而且心灵是整体的,独立的,故是不灭的。”像这一类的理论,在欧美各国,早已风行一时,我们还在那里守著那干屎橛,抱著那科学最腐化不堪的论调,洋洋得意,谓是世间惟一之真理,生死以之,而始终不肯少变,岂不顽痴可笑。学说是进化的,可改变的,(学说是进化的,真理是不变的。)所以一切理论,是不可执著的。此种意义,不可不知。实则最近西国所崇尚的新理论,一言以蔽之曰:“心灵万能,心灵不灭。”本来德国最著名的大哲学家叔本华也说:“死为生命之最后,而非为自己存在之最后”此种学理,又空灵、又实在。较诸思想在脑,一死百了这种陈旧而不确实的论调,确是高出万倍。就是对于自杀的情形,也可以圆满解决了。刚才不是说过的,觉了痛苦,与临死意识转清,为自杀而死的共有性么?究竟这两层的理由安在?若论第一层,自杀了所以决定感到痛苦的缘故,一则因心灵独立,体坏而心不坏故,感觉之能力不失。(因药力或震动力的作用,或失其知觉,然亦不过暂时的。)二则心灵虽是独立,然心身却互生关系,故身体上痛苦,依然感觉得到。即使身体断截,脑子击坏,这种剧烈的痛苦,无不分明了知。至于第二层,临死时意识转消的理由,也有二种。一为反射作用,如将灭之灯,骤然增明,明已即灭。二为承前起后的作用,盖心灵既然不灭,所以此生将灭的时候,必再营造缔构未来的生命来相续著。既要构造未来的生命相续著,故于此时,意识不能不起特殊作用,予以势力,助其构造。(参观第二章中千里眼。)我们觉得突然清醒的缘故,就是为此。所以从新学理这么一讲,自杀而死的情形,了然明白。并可断定,自杀以后,剧烈的痛苦,完全感到,至死了了,毫不糊涂。唉,何苦自杀!
既知灵魂不灭,死后尚有来生,以为现世的生命,为时短促,苦多乐少,有甚么宝贵?不若自杀了,也许来世可得到快乐的生命。却不知道人生一世,本已甚苦,若然自杀了,不特苦上加了自杀的苦,来生尤其是苦。而且所受的,是惨苦、极苦、长久苦、苦中苦,真是说不尽的苦。所谓一朝失足,成千古恨,大家千万不要轻生,弄到后悔无穷。因此就有人说:一生只归一生,自杀是今生的事,与来生甚么相干,何致反受大苦?我道:要明白这一种理由,我把近来西人所发明的一桩事情,先来叙述一下。看了这桩事情,理由就可推知了。外国人究竟发明些甚么?就是突然死亡的人,眼中留有最后所见的物象。(过了若干时间,印象渐渐退失。)譬如一人被杀,那个凶手就是这被杀人目中所留最后的印象。西人曾用兔来试验,把格子将兔格毙,眼中果见有致他性命的凶器映现著,人都诧为奇异,而莫解其故。实则此种理由,不难了解,实因人或兔等,当被杀时,发生绝大恐怖,绝大痛苦,这种势力,深深的印入心中,眼为心苗,所以眼中,就自然表现出来了。既有这一种发明,那末生前自杀,死后受苦的道理,就不难明白了。当知能分别苦乐境界的,全是心灵,心灵既受了绝大的恐怖和痛苦,这种势力是不易消失的。(与科学力不灭论Law of Conservation of Energy相符。)就是成了灵魂,此种恐怖和痛苦等,犹得时时现起,相续于无穷。故死后的惨苦,是说不尽的,略分四类述之:作者: 美惠子 时间: 05-7-23 21:26
(一)灵魂昏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