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工程心理网

标题: 关于论坛右上角的广告 [打印本页]

作者: sunshine    时间: 09-3-10 02:30
标题: 关于论坛右上角的广告
为了增加阳光工程的收入, 论坛新增加了右上角的广告。该广告涉及与心理疾病相关的药品,但阳光工程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我们仅提供广告链接。

请大家将它当成一个普通广告。

(如果大家发现他们以阳光工程的名义卖药, 请及时举报!)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0 07:37
网上销售精神类处方药品,我没有看到该网站出示相应的资质。

据我了解,这种形式是我国政策所不允许的。

提醒站长慎重。

我不理解你讲的阳光名义如何理解,能说明一下吗?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0 08:2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十八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二)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0 08:30
这个上药也许比较正规,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证”

http://www.818shyf.com/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0 08:58
标题: 人们网的相关资讯
http://health.people.com.cn/GB/14740/22121/7763989.html
人们网的相关资讯
8月29日,颜江瑛向记者证实:无资质的网上药店通过向顾客由网络展示药品信息、随后通过电话订购撮合交易也是违规的。网上购药一定要认准具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两证”的企业,并可以在SFDA网站基础数据库中查询到相关信息进行核实,“认清身份”才能进行购买。
作者: malnu    时间: 09-3-10 11:12
决策权在站长,执行权在管理团队。

作为个人会员,我只提个人看法:

顶端左边是阳光Logo,右边是那个Logo,怎么让人知道这究竟是阳光还是那个?二者什么关系?如果不是老会员会不会有人费心去分辨?

举报可以干,也可以不干,如果每天让我上那个地方去查一圈,不如我直接去那个地方好了。

收入是好东西,收入了干什么?

以上疑问请解答。
作者: 波波    时间: 09-3-10 11:20
感谢银碗大哥提供的资料, 不知阳光提供药品信息的广告链接是否违法?
作者: 乐之路    时间: 09-3-10 11:35
几天没上,右上角的新东西一下就注意到了。我一开始也确实没分辨出那个LOGO跟阳光的标志有没有关系,点开来才知道是药品销售的。
作者: diliudu    时间: 09-3-10 13:54
原帖由 波波 于 09-3-10 11:20 发表
感谢银碗大哥提供的资料, 不知阳光提供药品信息的广告链接是否违法?

国内关于互联网广告规定还不是很规范。
但单从这个广告的位置上,很容易让人直观的认为这是阳光网的一个分页面。容易误解与阳光网的关系。
如果这个帖子沉了,或是网友没有注意到,新来的朋友会可能认为它和阳光有关系。如果它的资质,站长有了解,
觉得没问题,还是加以说明比较好。

但如果不是特别了解,建议慎重选用广告链接。就像明星代言一样,没有问题,你得钱它得利;有问题也会给明星带来
负面影响。
作者: 心月悠然    时间: 09-3-10 14:41
原帖由 银碗盛雪 于 09-3-10 07:37 发表
网上销售精神类处方药品,我没有看到该网站出示相应的资质。

据我了解,这种形式是我国政策所不允许的。

提醒站长慎重。

我不理解你讲的阳光名义如何理解,能说明一下吗?

银碗大哥说的对,互联网销售药品必须要有资质,我前一阵在CCTV1中午的《新闻30分》看到过关于网销药的新闻,讲的就是没有资质销药的问题。
作者: 长风    时间: 09-3-10 15:44
原帖由 波波 于 09-3-10 11:20 发表
感谢银碗大哥提供的资料, 不知阳光提供药品信息的广告链接是否违法?


不是违法不违法的问题,肯定是不违法的

另纳兰提出收入何用,当然是有用的,比如服务器费用支出就很多

我个人觉得,最主要的还是这个广告会不会给阳光工程造成负面的影响,比如纳兰所说,我们的logo在左,广告在右的确就是个问题;另外还有会员提出的资质问题也是个问题,如果我们做广告的网站没有资质那他们就是违规的,我们为他们做广告不能说违法,却有不妥之处,或许会给论坛造成影响

所以,我觉得大家的精力应该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1、我们做广告的网站是否违规(比如资质问题)
2、对阳光论坛是否有不良影响(比如让不熟悉的会员产生不良的相关联想,或者说误导了新来的会员,导致其被广告网站欺骗)
作者: 云动力    时间: 09-3-10 21:32
这笔钱用来干什么?
如果把这笔钱用来竞价排名,搜索优化后,会带来更大的流量
阳光会有更大的发展,我支持!我发财后,我会买下阳光!
如果只为了挣钱话,应该慎重了
论坛技术性问题很多,不够完善,应该想想办法了
上一次,是一边倒支持
这次和上次不太一样
作者: Charlie Z. Song    时间: 09-3-10 21:35
标题: 广告窃认为应该弄,我们太缺钱了!没有钱谈何发展??? 收入干什么?多了去了!
一旦走上良性发展轨道,我们就可以松口气了。现在还远远不行!!!
当务之急:要把住关:要对方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证”有则登广告,没有先办理服务证。
作者: 云动力    时间: 09-3-10 21:45
单位开个论坛,服务器放在办公室,一分钱不花

[ 本帖最后由 已木木 于 09-3-11 05:18 编辑 ]
作者: 心月悠然    时间: 09-3-11 11:34
---
       给没有资质的公司做广告肯定不违法,顶多投放广告的公司出事以后,会被大众质疑连带的道德责任,这点就如明星为伪劣产品代言的效果一样。

       但也要考虑到阳光的性质,阳光到底是不是一个组织(阳光原来是注册机构,现在是非注册的),是的话,是一个公益组织,还是一个一切以盈利为前提的组织。是公益组织的话,对投放广告单位就应该进行资质的审核,否则一旦出事,首先伤害的是我们论坛上买药的网友,其次伤害的是阳光作为一个公益组织的公信力美誉度。而这两点对于一个公益组织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是盈利组织,那么这个问题就没讨论的必要了。
作者: sunshine    时间: 09-3-12 00:45
谢谢大家的意见.

首先, 收入对阳光发展的重要性是不容质疑的. 阳光工程不仅仅是这个论坛. 我们有很多事情要做.

其次, 这个图片确实需要更换.

最后, 对于打擦边球的公司, 我们提供广告时是否要确定其合法性, 我觉得没有必要. 从google 的广告看, 并不是每个公司都是正式注册的.
作者: 欣弃羁    时间: 09-3-12 01:05
广告的钱是否可以再谈高点?呵呵
作者: sunshine    时间: 09-3-12 01:11
我把广告换成左下角漂浮, 大家看怎么样.
作者: Charlie Z. Song    时间: 09-3-12 02:05
标题: 感觉好多了!!

作者: sunshine    时间: 09-3-12 05:50
关于创收问题, 希望大家能够理解. 阳光工程很多地方需要花钱. 如果广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大家的浏朗, 希望大家能慢慢适应, 就当是为阳光工程稍微牺牲一点.
作者: 心月悠然    时间: 09-3-12 07:28
原帖由 sunshine 于 09-3-12 01:11 发表
我把广告换成左下角漂浮, 大家看怎么样.

忒好了!
作者: 心月悠然    时间: 09-3-12 07:31
原帖由 sunshine 于 09-3-12 05:50 发表
关于创收问题, 希望大家能够理解. 阳光工程很多地方需要花钱. 如果广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大家的浏朗, 希望大家能慢慢适应, 就当是为阳光工程稍微牺牲一点.

只要阳光能真正的壮大起来,我们的利益就跟微尘一样!高举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支持阳光,必须旗帜鲜明的支持阳光!
作者: 波波    时间: 09-3-12 09:10
标题: 回复 19# sunshine 的帖子
不错,这样一来就可减少许多误会了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2 11:52
我个人的观点和站长有所不同,做企业发迹的人很多第一筒金都不是很透明。而我们做公益,如果牺牲患者的利益,让患者承担处方药网购、精神药物网购的潜在风险,连法律都不许,这样做和我们的初衷不符,。用伤害他人得到发展再帮助他人,这个权宜之计我一时还不能接受。

1.个人觉得对于一个行为能力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的人来说,接受网上销售非处方精神类药物不合适。做这样事情的公司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


2.不是我们不做就对得起良心了,每个人需要把自己当做公共道德的明灯共同汇成我们的阳光,照耀自己和大家。


得之于道谓之德,法律法规是道德的底线,我觉得做这样的事情失道缺德
这个擦边球不能打,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

下面是法律的依据: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 本帖最后由 银碗盛雪 于 09-3-13 12:12 编辑 ]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2 12:34
原帖由 砚谷墨清 于 09-3-12 12:29 发表
抗抑郁药并非是精神药品。

换成左下角的确好得多,这样一看就是广告了。作为中国人有一点是心照不宣的,就是千万别信广告。



我看了一下这个网站,它是卖精神药品的,您可以看一下。

另外,我国是有广告法,阳光这样做也是不符合法律条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 告 准 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

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 活 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

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

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

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 告 的 审 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

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

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

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

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

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

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

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

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

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

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 本帖最后由 银碗盛雪 于 09-3-12 13:09 编辑 ]
作者: 心月悠然    时间: 09-3-12 12:36
---
       可否折中一下呢?个人认为,会到论坛做广告的商家,必然都是刚刚发展的小商家,小商家钱少,我们论坛流量本身并不算很大,在相关圈内也不算很有名气,因此我们论坛投放广告的价位也低,正好相配,能产生双赢的效应。实力强盛的企业不太会到我们论坛上做广告,因为他们钱多,会选择比较有影响力的平台做广告。

       如果严格审查投放商的资质,必然会吓走很多投放商,影响论坛的收入,从而也就影响论坛的良性发展。关于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我觉得未必,抑郁症患者不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他们大都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当然事情没有绝对),即便不能,我们可以制定相关防范策略(群发短信,做友情提示,置顶帖提示,郑重说明啊)。在和商家谈合作意向时,可以指明我们论坛会对所有的站友做友情提示,不会影响商家的广告效果。商家同意就做,不同意也不勉强。

       我觉得我们做到这些,即便将来出事了,那我们所做的已经足够多了。要知道有些正常的人甚至聪明的人都有上当的经历。CCTV国家性的电视台都给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做广告,我们为什么不能这么做?如果万一出事,撤销广告,钱赚在手里OK了事。我们并不用受承受道德的谴责。

       另外不知可不可以做google的植入性广告,可以的化,就最好了。
作者: 心月悠然    时间: 09-3-12 12:41
原帖由 银碗盛雪 于 09-3-12 12:34 发表



我看了一下这个网站,它是卖精神类要的,您可以看一下。

另外,我国是有广告法,阳光这样做也是不符合法律条文的。

中国拥有网络的历史不过十几年,我想做网络论坛广告现在国家应该没有相关规定出台吧?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可做的。再说了,现在做网络广告也是全中国有流量的有资本的网站的趋势,有机会做广告的几乎没有不做的。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2 13:2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六十条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三条  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2 13:27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2 13:29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http://www.qdheart.com/ylfg1/92.htm

给个链接,方便大家查阅。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2 13:37
标题: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请注意第5,11条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

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药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和不健康的药品广告宣传。

第四条 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 广告的审批

第五条 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

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功能)、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

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 广告客户(包括广告主自身制作、发布广告,下同)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向卫生行政部

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

(四)商标注册证;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药品广告审批表的办理程序是:广告客户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材料送所

在地(市、州、盟)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发给药品

宣传批准文号。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外药品广告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

至三十日。

第八条 广告客户持《药品广告审批表》在其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应在发布前十五日将《药

品广告审批表》报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盖章,未经备案盖章者不得发布;广告客户委

托所在地区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在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除外。

第九条 《药品广告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后仍需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应重新申

请。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不足二年的,《药品广告审批表》的有效

期以前述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为准。

《药品广告审批表》式样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药宣字(年份)月份……号。

第十条 经营进口药品的企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审批手续;国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

(二)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进口药品许可证》);

(三)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说明书、包装(应附中文译本);

(四)委托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有国外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港、澳地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广告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第三章 广告的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

(一)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

(三)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四)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第十三条 药品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的含义,不得超出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广告审批表》上核准的

内容。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必须查验《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并按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

。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代理。

第十五条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印刷品以及路牌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的宣传批准文号应

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利用前款媒介发布推荐给个人使用的药品广告,广告内容必须标明对患者的忠告性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

使用”。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不得印制在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和《药品广告审批表》不

得转让、出租或借用。

第十六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表现形式: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

(三)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

(四)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

的;

(五)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药之王”等断言的;

(六)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

(七)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

(八)专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

(九)标明获奖内容的。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或其生产、经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生行政部门决定注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者

停止发布广告: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二)药品被注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三)企业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其他不宜继续宣传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以下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涂改、伪造、盗用证件和材料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

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六)、(七)、(八)、(九)项规定的,依据《细

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其

他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必须包括责令当事人发

布更正广告。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凡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同时收缴《药

品广告审批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2 13:59
标题: 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作者: 心月悠然    时间: 09-3-12 17:20
原帖由 银碗盛雪 于 09-3-12 13:20 发表
 第六十条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三条  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原帖由 银碗盛雪 于 09-3-12 13:59 发表
第十九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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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碗大哥:

       关于你的红字,我个人理解(可能有错,仅是表明个人观点)本条只是约束广告主的行为,而没有约束广告经营者的行为。

       关于六十三条,按广告法条例的阐述,阳光确实没有资格进行广告活动,但是广告法中所说的媒体不应该包含互联网媒体。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中国被国际正式承认拥有互联网是在1994年4月20日,当时只是一个雏形,只有(极其×N次少)的数量的人才能接触到互联网,只局限于一些科研院所,甚至国家主席都接触不到互联网,到了1996年1月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全国骨干网才正式建成并开通,1996年1月我国首部网络法规出台,这标志着中国互联网合法地位的正式确立,互联网在中国正式诞生,老百姓可以依法使用。而如今我国使用的广告法是由江主席于1994年10月27日签发1995年2月1正式生效的法规先于互联网有法以来近一年,因此广告法规定的媒体只包含传统媒体,对互联网媒体不构成限制因此阳光完全有资格进行广告经营行为(我想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互联网广告大行其道的主要原因所在,毕竟胆小而又讲良心道德的人绝不在少数)。

       最后退一万步讲,就算阳光工程没有经营广告业务的资质,按照法不责众的原理(互联网论坛大都在做无照广告经营,甚至于个人博客),阳光工程为了自身的发展,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抑郁症患者,为了消除国人愚昧的歧视心理,完全可以凭着做公益事业的良心,在尽最大程度可能降低广告为站友带来不良影响的前提下,打打擦边球。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希望任何人不受本观念影响。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2 20:01
标题: 是以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
两千多年前讲的道:

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无为而有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后德,失德面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是以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不居其华。故去彼取此。
作者: 波波    时间: 09-3-12 23:01
标题: 回复 28# 心月悠然 的帖子
很中肯的意见!
作者: 心月悠然    时间: 09-3-13 04:07
原帖由 银碗盛雪 于 09-3-12 20:01 发表
两千多年前讲的道:

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无为而有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后德,失德面后仁,失仁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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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碗大哥,那你要讲千年以前的道德经(你发的这个到底是不是道德经,因为我没读过,所以我不知道),那我问你,你能拿千年以前的十八般冷兵器:一弓、二弩、三枪、四刀、五剑、六矛、七盾、八斧、九钺、十戟、十一鞭、十二锏、十三槁、十四殳、十五叉、十六把头、十七棉绳套索、十八白打,来对抗现在的手枪吗?我就没必要让你去对抗飞机大炮,导弹.....了。你敢吗?你不敢吧!你只敢拿这些千年以前的陈旧的过时的腐旧的软性思想武器来约束自己,届时推而广之,希望别人也按照这些准则来做事。社会在进步,每个时代需要每个时代不同的处事方法。如果假设现在八国联军又来了,这次是带着中子武器,量子武器来的。我们还能拿十八般武器对抗他们吗?还能轻易拿不战而屈人之兵等过时的兵法来让他们臣服吗?不能,因为人家几十枚武器,就把你全国所有的通讯系统都切断了。没了通讯系统,你怎么屈人之兵?派巧舌如簧的大使?恐怕半道就被人家的武器给炸死了吧?管用吗?老外可不比我们千年以前的祖宗傻,思想那么纯正,对待异族那么讲道德,那么讲仁义理智。

       我个人认为,阳光一直以来的处事准则和行为,已经非常对得起任何一个站友了。集体要发展,要寻求最大化的利益,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必然会受到毫无或者部分没有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的无辜牵扯,但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对此宽容一些呢?站长创办阳光不是为了某个人创办的,而是为了中国乃至其他中文世界的能够有幸找到这个组织的所有抑郁症患者创办的。是为了所有加入这个组织的抑郁症患者谋取尽可能多的利益而创办的。而这些正是对我们抑郁症患友的最需要的,和做广告并不冲突,而恰恰相反这正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能有发展阳光的机会,能有支撑论坛发展的好事,我个人认为我们只应该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应该建设性的支持,而不应该是反对。
作者: 心月悠然    时间: 09-3-13 04:08
原帖由 波波 于 09-3-12 23:01 发表
很中肯的意见!
中不中肯不敢说,反正能拿钱的好事,我绝对是建议性的支持。
作者: 欣弃羁    时间: 09-3-13 09:06
原帖由 心月悠然 于 09-3-12 12:36 发表
---
       可否折中一下呢?个人认为,会到论坛做广告的商家,必然都是刚刚发展的小商家,小商家钱少,我们论坛流量本身并不算很大,在相关圈内也不算很有名气,因此我们论坛投放广告的价位也低,正好相配,能产生 ...


个人认为,我们的论坛在相关圈内很有名气,虽然到论坛做广告的是小商家,但是越是小商家,价位上越有商谈的余地。

站长说了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广告的投入得看长远,如果仅仅是维持网站的服务费,那么我们不需要广告。

所以在广告方面,我们自身的定位不宜低,宁缺毋滥。
作者: sunshine    时间: 09-3-13 09:11
原帖由 欣弃羁 于 09-3-13 09:06 发表


个人认为,我们的论坛在相关圈内很有名气,虽然到论坛做广告的是小商家,但是越是小商家,价位上越有商谈的余地。

站长说了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广告的投入得看长远,如果仅仅是维持网站的服务费,那么我们 ...


价钱可以以后慢慢谈, 我们现在也不知道自己值多少钱.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3 09:53
标题: 举报
您好!

http://www.aojoo.cn/

上面网站非法销售处方药,精神药品。



本人曾经是抑郁患者,因此对这样伤害病人的事情非常关心。抑郁精神类疾病患者心灵非常痛苦。而一些人不顾患者随意服用处方药、精神药品可能对他们的伤害,黑心去挣他们的钱,令人非常气愤。

恳请央视媒体予以干预或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我这里代表抑郁患者谢谢各位功德无量!



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的网上销售药品应该如附图,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提示处方药为免费信息并不可销售和宣传,上面网站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3 09:54
原帖由 sunshine 于 09-3-13 09:11 发表


价钱可以以后慢慢谈, 我们现在也不知道自己值多少钱.


失道无德,一文不值。

我已经向河北省,国家食品医药监督管理局及央视等机构举报该网站。

[ 本帖最后由 银碗盛雪 于 09-3-13 11:33 编辑 ]
作者: 心月悠然    时间: 09-3-13 10:03
哎!

请诸位允许我在十分严肃的帖子里发个十分不严肃的表情!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3 11:38
标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布的违法销售药品的互联网站名单
违法销售药品的互联网站名单(2008年第1期)  

2008年03月13日 发布  

编号
网站名单
网站伪造或假冒的单位
网站销售的产品
声称治疗的疾病

1
http://www.120baidu.com/
中国国际糖尿病康复研究院、美国联邦制药
联邦·焕胰素
糖尿病

2
http://www.httnb.com/
中国航天总医院
祛渴强肾胶囊
糖尿病

3
http://www.12315tnb.com/
中国中医高等医学院糖尿病治疗中心
强效活胰降糖胶囊
糖尿病

4
http://www.tnbjk123.com/
中国中医药研究总院糖尿病研治中心
益肾活胰降糖系列胶囊
糖尿病

5
http://www.tnbjx.com/
中国糖尿病康复网
仁芝堂消渴降糖胶囊
糖尿病

6
http://www.tnb-npx.net/
中国中医科学院
糖康-U
糖尿病

7
http://www.tnbxy.com/
国际北京中医药糖尿病研究中心
活素C肽
糖尿病

8
http://www.tnb680.com/
国际基因细胞科学研究院
宜生胶囊
糖尿病

9
http://www.hbvkfw.cn/
北京中医药研究院肝病康复中心
健肝扶正系列中药
乙肝

10
http://www.bj301zyy.com
  假冒中国人民解放军301医院的名义
珍珠草乙肝舒康胶囊
乙肝

11
http://www.gb958.com/
北京中医药研究院肝病治疗中心
协和益肝丸
脂肪肝

12
http://www.gxy333.cn/
中国中医药研究院
“仙灵草堂”降压胶囊
高血压

13
http://www.gxy268.com/
中国国际高血压康复研究院
泰克特纳(Tekturna)
高血压

14
http://www.gxy988.com/
中华中医药研究总院高血压研究中心
通脉平压灵
高血压

15
http://www.gxy8899.com/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国康心脑血管病研究院
百草血压速康灵
高血压

16
http://www.gxy916.com/
中国中医基因免疫医学科学研究院
三十八味溶栓降压肽
高血压

17
http://gxy518.com/
中国生命医学科学研究院 心血管病治疗中心
天芝草脑心通胶囊
高血压

18
http://www.xykf999.com/
中国中医高血压专研总院
珍草平压康
高血压

19
http://www.zgzyyjy.com/
北京协和中医中药研究院
纳米稳压II胶囊系列
低血压

20
http://www.gxz999.cn
北京中医药研究院高血脂防治中心
百草降脂胶囊
高血脂

21
http://www.npx2009.cn/
中国基因科学研究总院牛皮癣专研中心
本草银消康
皮肤病

22
http://www.120tm.cn
中国基因科学研究院北京疑难皮肤病研治中心
提免康肤胶囊
皮肤病

23
http://www.npx-hospital.cn/
中国中医科学研究院牛皮癣研究总院
新一代强效祛癣宁
皮肤病

24
http://www.tnyxb.com/
国家皮肤病临床医学研究院
天宁银屑胶囊
皮肤病

25
http://www.zypfw.com/
中国中医疑难病研究总院
克银消胶囊
皮肤病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3 11:40
标题: 药监部门如何处理消费者举报的“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销售假劣药品”的网站?
希望和我有共识的网友共同举报。  
http://www.sda.gov.cn/WS01/CL0442/28585.html

2008年03月26日 发布  

  药监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首先对网站开办单位的资质以及对网站上销售的药品是否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核实。对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销售假药的网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的规定,向电信管理部门移送,由电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违法网站;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将会同公安、邮政等部门对制售、邮寄假药的犯罪分子进行查处。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3 11:41
标题: 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品网站的特征
http://www.sda.gov.cn/WS01/CL0442/28375.html

2008年03月13日 发布  

  (1)利用北京、上海等城市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相对集中的特点,网站的开办单位通常为假冒或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国家、北京(上海)等某疾病康复中心、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整个网站只宣传和销售治疗某种疾病的一种或系列“药品”。

  (2)页面上所标示的网站开办单位地址是虚假的,或者页面上所标示的地址根本不存在网站所声称的开办单位;咨询、销售“药品”的电话为小灵通号码(如010-86******,806*****,816*****,819*****,891*****,898*****等)、铁通号码(如010-51******,52******等)或手机号码,网站的开办单位拒绝消费者上门购买药品。

  (3)网站宣传和销售的“药品”,通常声称可以治愈某些慢性疾病、疑难杂症或性病等,如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前列腺炎、近视、失眠、偏瘫、癫痫、精神郁闷、牛皮癣、红斑狼疮、乙肝、肿瘤、痛风、风湿、脱发、性功能低下、尖锐湿疣等。

  (4)伪造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世界卫生组织、某医学中心或医学会等政府部门或组织机构的名义,指定、推荐该“药品”为治疗疾病、康复保健的唯一或者最佳产品等。

  (5)为了给消费者造成该“药品”已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假象,页面上非法链接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并恶意篡改页面内容。消费者应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da.gov.cn)与违法网站提供链接的网站进行核对。

  (6)页面上充斥大量以“政府官员”、“权威专家”、“患者”的名义,通过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药品”疗效进行虚假宣传。如:使用“根治、根除、不反弹、药到病除、国家级、最先进科学、全球第一个、服用几个疗程病症全无、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免费试用、保险公司保险”等用语,宣称产品具有极高的治愈率、有效率。
  (7)网站以电话订购或在线订购的方式,让消费者向指定的银行帐号、邮政信箱汇款,然后向消费者邮寄“药品”;或者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药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邮寄药品”通常是不法份子销售假劣药品所采取的最主要形式,这种形式由于供需双方不见面,使消费者在上当受骗后无从投诉。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3 11:42
标题: 药监部门批准的可以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具有哪些特征?
http://www.sda.gov.cn/WS01/CL0442/28373.html

2008年03月13日 发布  

  (1)网站开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获得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服务范围: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

  (2)在网站的显著位置标示出《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编号。

  (3)网站只能向消费者销售非处方药,网站具备网上查询、网上咨询(执业药师网上实时咨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交易功能。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3 11:45
标题: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药品时的注意事项
上面文章都是国家主管权威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



2008年03月13日 发布  

  (1)判断网站是否具有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的资格。查询经药监部门批准可以向消费者销售药品的合法网站,可直接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app1.sfda.gov.cn/datasearch/face3/dir.html “市场监督”项目中的“互联网药品交易”)。

  (2)核实网站中宣传的药品是否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尤其注意核对药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信息。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3 11:47
标题: 希望大家共同举报。
消费者发现违法销售药品的网站如何举报?  
消费者,违法销售,药品,网站,举报?  
2008年03月13日 发布  

  当消费者发现违法销售药品的网站后,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官方网站“信访之窗”举报,也可以向网站开办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http://www.sda.gov.cn/WS01/CL0442/28372.html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3 11:50
标题: 授予资格的网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列表
http://app1.sfda.gov.cn/datasear ... =TABLE33&title=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bcId=118715801943244717582221630944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的内容列表,共有 25 条记录

1.上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沪C20060001)


2.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国A20060001)


3.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京C20050001)


4.海南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国A20060002)


5.合肥徽之堂医药信息有限公司 (国A20070002)


6.青岛百洋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鲁C20070001)


7.郑州九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豫B20070001)


8.杭州珍诚医药有限公司 (浙B20070001)


9.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C20080001)


10.上海复星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沪C20080001)


11.福建惠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闽C20080001)


12.重庆加加林事丰科技有限公司 (渝B20080001)


13.湖南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湘C20080001)


14.北京鹤麒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国A20080001)


15.重庆同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渝C20080001)  
    快速查询

16.江苏柯菲平医药有限公司 (苏B20080001)


17.山东瑞阳制药有限公司 (鲁B20080001)


18.上海复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沪B20080001)


19.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 (沪C20080002)


20.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京B20080001)


21.安徽立方药业有限公司 (皖B20080001)


22.深圳市天驰医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国A20060003)


23.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京C20060001)


24.辽宁红盛堂连锁药房有限公司 (辽C20070001)


25.北京先锋环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国A20070001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3 11:53
原帖由 银碗盛雪 于 09-3-13 11:42 发表
http://www.sda.gov.cn/WS01/CL0442/28373.html

2008年03月13日 发布  

  (1)网站开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获得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服务范围: ...


大家注意,即使有注册资格也只能“网站只能向消费者销售非处方药”
作者: 美惠子    时间: 09-3-13 14:55
原帖由 银碗盛雪 于 09-3-13 09:54 发表


失道无德,一文不值。

我已经向河北省,国家食品医药监督管理局及央视等机构举报该网站。


请问银碗,你上面这句话的意思是向有关部门举报阳光工程网站,还是心理花园网站,我有些不明白?
作者: wzhp    时间: 09-3-13 16:08
中国的政府机构,都是只收钱不办事的主,即使有药品销售的资格又怎么样,无非是花钱买到的,支持投放广告赚钱。
作者: malnu    时间: 09-3-13 18:22
原帖由 心月悠然 于 09-3-13 10:03 发表
哎!

请诸位允许我在十分严肃的帖子里发个十分不严肃的表情!

哈哈哈,心月high了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3 19:11
原帖由 美惠子 于 09-3-13 14:55 发表


请问银碗,你上面这句话的意思是向有关部门举报阳光工程网站,还是心理花园网站,我有些不明白?


当然是举报心理花园,阳光工程我们大家有分歧可以讨论。
作者: 银碗盛雪    时间: 09-3-13 19:29
标题: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对处方药、非处方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即“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为什么要对两类药物作出不同规定?其目的就是要“有效地加强对处方药品监管”,防止对消费者可能产生误导,或不能正确理解而错误使用。甚至滥用而危及健康,因为处方药必须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必须从严管理。非处方药虽然允许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但其内容必须经过审查、批准,不能任意夸大和篡改,以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药疗。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波波    时间: 09-3-13 23:13
银碗大哥,如果收到战友们的投诉再举报不迟!

看来你对这些东东很执着哦
作者: 乐之路    时间: 09-3-14 18:40
呵呵,阳光筹集资金我是举十万双手支持,只是,个人认为我们是不是缺少了一些具体的理由或是目的?
作者: 心月悠然    时间: 09-3-15 11:44
-
       银碗大哥一直是我十分敬佩的人,以前是,现在是,今后我想可能依然是。以前我在群里曾经了解过有关银碗大哥的一些信息,好像在天津呆过(不知道我的记忆有否错误),尽管他可能不认识我。

       呼吁大家不要曲解银碗大哥的目的和苦心,银碗大哥也是为了阳光工程的未来着想,不想阳光功工程发生意外,不想阳光工程的网友发生意外,这种心怀论坛和网友的苦心,我们应该理解。呼吁大家不要带着敌意的眼光对待彼此,有问题应尽量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讨论问题,应对事不对人,毕竟大家都是为了论坛的未来着想。在这个大方向上任何人都没有错误。

[ 本帖最后由 心月悠然 于 09-3-15 15:02 编辑 ]
作者: 波波    时间: 09-3-15 21:50
标题: 回复 62# 心月悠然 的帖子

作者: firefox    时间: 09-3-31 20:32
我个人认为,这个广告,sunshine站长确实有欠考虑。

有所为,有所不为。

我支持固执而可爱的银碗
作者: sunshine    时间: 09-4-9 09:30
综合大家的意见, 决定取消这个广告.

非常感谢大家的支持!
作者: wzhp    时间: 09-4-9 15:43
所谓的网络授药资质,只不过是药监部门赚钱的工具。这样对病友有帮助,并且对阳光有益的广告,为什么有人看着这么不顺眼。我想骂人了TMMD。

[ 本帖最后由 wzhp 于 09-4-9 15:47 编辑 ]
作者: 夏秋    时间: 09-4-9 22:19
唉。。。,没有为阳光发一分热之能,却有损阳光利益之力,还要霸占道德和法律的制高点,如此标榜无非是欲成己之名;
——告发,从来就是小人的通行证;
作者: 虚空    时间: 09-4-10 11:43
原帖由 夏秋 于 09-4-9 22:19 发表
唉。。。,没有为阳光发一分热之能,却有损阳光利益之力,还要霸占道德和法律的制高点,如此标榜无非是欲成己之名;
——告发,从来就是小人的通行证;


好像前不久就有人告发过我。。。。。。。
作者: 夏秋    时间: 09-4-10 13:35
原帖由 虚空 于 09-4-10 11:43 发表


好像前不久就有人告发过我。。。。。。。


——好像前不久小欣也告发过我。。。。。。。
我们都是受害者

[ 本帖最后由 夏秋 于 09-4-10 13:37 编辑 ]
作者: Charlie Z. Song    时间: 09-4-10 14:02
标题: 哈哈哈哈
原帖由 malnu 于 09-3-13 18:22 发表
哈哈哈,心月high了

作者: Charlie Z. Song    时间: 09-4-10 14:10
标题: 发展就是硬道理!!!如何发展?得有钱!!如何才有钱?
原帖由 乐之路 于 09-3-14 18:40 发表
呵呵,阳光筹集资金我是举十万双手支持,只是,个人认为我们是不是缺少了一些具体的理由或是目的?


发广告!!为了赚钱出点错都可以原谅!!!何况现在还没有出什么错!!!

为了增加阳光工程的收入, 论坛新增加了右上角的广告!!这是站长的原话!俺的理解是:只要能让阳光心理健康工程活下去,无论干什么差不多都可以!!!当然,你不能杀人,也不能放火。
作者: Charlie Z. Song    时间: 09-4-10 14:14
标题: 现在急需要钱!!!急到什么程度???急到不能再急的程度!!!!
MHC,已经花掉近千块美元,俺垫上的!!!现在俺还不知道去哪哭一哭。。。。。。。。。。。。。。MHC还没有脱离危险。。。。。。。。。。。。
您说说我们需要钱急到什么程度??????????????????
作者: starlamb    时间: 09-4-10 15:29
宋大哥用我的头像到处发贴子。。。我总以为是我写的帖子。。呵呵!

啊。。站长还真的撤销这个广告了哦?
作者: Charlie Z. Song    时间: 09-4-10 16:24
标题: 俺窃认为这个决定还要推敲推敲斟酌斟酌考虑考虑掂量掂量
原帖由 sunshine 于 09-4-9 09:30 发表
综合大家的意见, 决定取消这个广告.

非常感谢大家的支持!

[ 本帖最后由 Charlie Z. Song 于 09-4-10 16:26 编辑 ]
作者: Charlie Z. Song    时间: 09-4-11 02:39
标题: 对不起有点糊涂,那个头像是您的吗???
[quote]原帖由 dorcasliu80 于 09-4-10 15:29 发表
宋大哥用我的头像到处发贴子。。。我总以为是我写的帖子。。呵呵!

啊。。站长还真的撤销这个广告了哦? [/quote
作者: 绿罗裙    时间: 09-4-13 20:24
标题: 回复 66# wzhp 的帖子
取消那个广告我也想骂人。。。
作者: 绿罗裙    时间: 09-4-13 20:28
被誉为可以净化心灵的《读者》杂志几乎什么广告都可以登,我们论坛又何必那么“一尘不染”?
没有钱,论坛如何发展?真怀疑有些人生活里是喝西北风长大的。。。
作者: 夏秋    时间: 09-4-14 01:13
原帖由 绿罗裙 于 09-4-13 20:24 发表
取消那个广告我也想骂人。。。


这种人,说得好听些就是“迂腐穷酸”;好在这种人绝大多数是会困顿一世的,若是万一发迹起来掌控一方的话,那么,群众就要倒霉了;
——愚顽僵化者往往误国误民,甚至比窃国大盗更具毁灭性。。。;
作者: xlhljp    时间: 09-4-22 22:26
支持站长的正确决定!
作者: Charlie Z. Song    时间: 09-4-25 19:33
标题: 还有比这话更正确的吗???没有了!!!!
原帖由 绿罗裙 于 09-4-13 20:28 发表
被誉为可以净化心灵的《读者》杂志几乎什么广告都可以登,我们论坛又何必那么“一尘不染”?
没有钱,论坛如何发展?真怀疑有些人生活里是喝西北风长大的。。。

作者: xlhljp    时间: 09-4-30 16:13
避讳和逢迎是奴才的一贯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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