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妇女综合症原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概念,在北美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最早是由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Lenore Walker)医生提出。沃柯医生在对400名受虐妇女的跟踪治疗和研究后发现,长期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女性,通常会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模式。这种心理和行为模式,和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受极限时,受害人采取以暴制暴的行为之间,有密切的关联性。这种模式可以解释,受虐妇女(1)为什么不离开施暴人,(2)她们杀夫行为的合理性。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是由家庭暴力的周期性(Cycle Of Violence)和后天无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两个概念组成的。[4]
(1)家庭暴力的周期性
家庭暴力的发生,是有周期性的。它通常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紧张情绪的积累阶段(Tension Building Phase)。在这一阶段中,两人关系开始紧张,口角、谩骂和轻微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受害人为了避免挨打,拚命设法迎合施暴人的意思,甚至逆来顺受。受害人的种种努力,虽然能延长这一阶段的时间,但家庭暴力按照其内在的发展规定,注定要进入第二阶段,即家庭暴力爆发阶段(Acute Battering Incident)。在这一阶段中,严重家庭暴力不可避免地发生。施暴人的怒气完全失控,动辄打人,甚至将受害人往死里打,受害者通常会受伤或致残。有时候,当受害人意识到家庭暴力不可避免时,她甚至会有意识地提前“引爆”,以便赶紧过这一关而进入双方关系的平静期。第三阶段是施暴人道歉和两人重归于好阶段(Kindness and Contrite Loving Behavior)。施暴人施暴后,由于紧张情绪得到释放,又由于看到受害人身上的伤痕,通常会感到后悔,会向受害人道歉,请求原谅,并保证永远不再动粗。施暴人在这一阶段表现出的真诚道歉和爱意,使受害人产生家庭暴力能够停止的幻想。因而对这种时好时坏的暴力婚姻保有希望。但是,两人重归于好度过相对平静的一段时间后,随之而来的一切又都重新开始,且家庭暴力的程度越来越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