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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官审判案件中的心理学 [打印本页]

作者: 李远山    时间: 23-1-12 14:05
标题: 法官审判案件中的心理学
         法官审理案件中,常运用一些心理学的知识和常理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和甄别,从而决定采纳与否。现在简述两点常见的场景。

     一 是在证人出庭作证中涉及的心理学。 我们知道,在民事案件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说你主张某人欠你钱,那么你就需要拿出欠条,这是一般的常识。但是如果说欠条原件丢失,只有复印件,很可能需要证人作证。证人最重要是需要出庭,因此证人出庭后的一言一行都很重要。法官通过察言观色,通过心理上的观察,观察证人的陈述是否有道理,神情是否从容,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等等。
      比如证人内心比较抗拒,出现不耐烦神情,其自愿性就需要打问号。再比如证人眼神飘忽不定,时不时喝水,抓头发,这些小动作可能掩饰内心不按,从而引起法官怀疑。 或者证人发声细如蚊蝇,气息不足,真实性可能打问号。还有关键问题上语无伦次,言语反复似乎另有隐情,也会引起法官的质疑。 综上所述法官会根据经验和心理判断证人发言是否反常,如果证人出现以上种种心理反常表现,法官很可能对证人的发言不予采信。



    二 是法官自由裁量会运用心理学常理推断。比如甲和乙相约去户外钓鱼,后来因为钓鱼发生争执,乙把甲打伤,但是乙不承认。乙认为:我没有打他,谁知道他是怎么受伤的,又没有监控,凭什么认定是我?  
      我们知道,案件事实证明讲究证据,乙认为只要我不承认,也没有人、监控作证,谁也认定不了是我。 但是法官经过审理后,还是认定是乙打伤甲。为什么呢,按照常理,首先,你们去钓鱼发生争执,这一点双方都承认了。其次被打的一方一般会指控打人者,这也是常理。在户外,虽然没有监控,没有证人,但是甲的伤情通过调查并不是意外导致,更不可能存在甲自己把自己打伤的情况,所以根据常理推定是乙打伤。这种情况就是法官以及常理中的心理学来推断的。乙最后也不得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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