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无法解释症状”这一准则会由于社会经济状况和医疗检查条件的不同而产生很大的地区或阶层差异。当一个医生不能使用较贵的医疗诊断仪器或检查手段,他可能就不容易发现症状的潜在源头,轻易地做出躯体形式类障碍的诊断(Rief & Rojas,2007)。而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医学无法解释”的模糊性还会因为医疗水平有限而进一步扩大,因为医生可能更多地依赖经验的判断而不是医疗仪器和检验,很容易导致误诊(Kroenke,2007)。医学状况或神经学疾病被误诊为躯体症状类障碍(包括各类躯体形式障碍或者过往诊断标准常用的癔症、歇斯底里等)的情况并不少见(Ghanizadeh,& Firoozabadi,2012),特别是在一些医疗条件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或具有特定疾病和医疗文化的国家。更容易引起问题的是,很多此类患者其实确实有真正的医学并发症。“医学无法解释症状”在患有一般医学疾病(如癌症、心血管和呼吸道疾病)的患者中的常见程度是正常人群体的3 倍(Härter et al.,2007)。可见,“无法解释”是一种有赖于医疗条件和技术发展的说法,而不是一种界线固定的标准。
2.3 诊断分类重叠
由于性质和定义模糊、依赖“医学无法解释症状”等原因,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和其它类型的精神障碍有着相当大的重叠和冲突。例如,躯体形式障碍和抑郁及焦虑障碍具有较高的共病性(Hanel et al.,2009)。同时,在很多其它更“典型”的精神类障碍中(比如精神分裂症),也经常会出现躯体病诉(Rief & Isaac,2007)。而在这种状况下,医生的诊断就面临一个躯体形式障碍和其它重叠障碍的选择。由于躯体形式障碍诊断的不流行,它在这种选择中一般不占优势。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患者在躯体症状之外显示出了某种特征明确的心理症状,比如抑郁症或者焦虑症,医生一般都更倾向于做出后者的诊断。
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重叠问题也体现在其内部亚型的分类上,这些亚型之间存在着很大的概念混淆。在一项针对精神科和非精神科医生的访谈调查中,52%的被调查者指出不同的躯体形式障碍诊断标准存在“很大的重叠”,比如疼痛障碍和非特定躯体形式障碍,38%的人认为这些诊断标准存在“部分重叠”,只有2%的医生感觉它们是明显不同的障碍; 而总共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医生认为这些标准“没用” (Dimsdale et al.,2011)。
诊断上的重叠特别体现在疑病症上。一项基础护理研究发现,20%的躯体化障碍患者同时具有疑病症(Escobar et al.,1998)。反过来,躯体化障碍在疑病患者中的常见度是没有疑病患者的5 倍(Fink et al.,2004)。同时,疑病症本身又和其它精神障碍存在各种重叠。疑病症的患者可能有两种不同的表现:一种以躯体症状和身体痛苦占主导地位,非常接近躯体形式障碍中的其它亚型; 而另一种实际上很少感觉到躯体痛苦,只是错误地认为自己生病了并因此而焦虑。这种差异走到极端似乎可以被分成两种不同的障碍,而如果按照现行的定义,即躯体形式障碍是以躯体症状为主要特征之一,那么后者似乎不能归入此类障碍,而是更接近于强迫症或焦虑症。但在临床中,大部分患者却是处在两个极端的中间,而且具有高度疾病焦虑而较少躯体病诉的患者也并不算少见。
在 DSM-5 的修订过程中,对于哪些心理社会症状能够作为躯体症状障碍的诊断指标,研究者曾提出了各种不同的修改意见。有学者提出并加以研究过的一些指标包括,器质性疾病归因,健康焦虑,患者对医疗护理的使用,灾难化恐惧,或者衰弱的自我概念(Rief,Mewes,Martin,Glaesmer,& Braehler,2010; Martin & Rief,2011)。其中,对躯体形式障碍患者进行的心理研究已经证实,对症状的器质性归因在临床过程和结果中都具有预测价值,将其加入诊断标准据推测应该能够增加诊断的预测效度和临床功效(Martin,2011)。虽然新的躯体症状障碍诊断不再和病原学挂钩,但从标准B 的措辞中还是可以看出对疾病原因认知的评价。按照此标准诊断出的患者,认知上普遍具有将躯体症状归因于器质性原因的特征,并且有一定的灾难化倾向,后者似乎是对诊断为躯体症状障碍特别具有预测性。因此,增加这个标准也许会扩大诊断的预测效度(Martin &Rief,2011)。
当然,DSM-5 大部分修改的预测效度还未经大面积临床检验,现在仍不清楚这些改变将如何影响“躯体形式”或“躯体症状”这类障碍的基本发病率。由于某些原本是躯体形式障碍的患者现在可能会被诊断成其它心理障碍(比如适应障碍),DSM-5 中的躯体症状障碍的诊断比例比起组成此障碍的DSM-Ⅳ中相应的几类障碍可能会有所下降。但另一方面,由于前文所述DSM-Ⅳ诊断标准模糊不清和不受欢迎等问题,过去很多医生有意不去使用那些诊断。所以,新诊断标准的澄清也有可能使诊断率上升。目前已有的一些针对新标准的临床研究发现,DSM-5 对诊断标准的修订,特别是加入标准B 以及相关的心理社会等多维度的症状描述能显著提升诊断的效度(Voigt et al.,2012; Wollburg,Voigt,Braukhaus,Herzog,& Löwe,2013)。不过,这些修订在更大范围的医学和精神病学实践中效果如何还有待未来较长时间的临床检验。
3.3 亚型分类的合并和简化
现在的躯体症状障碍包括 DSM-Ⅳ中的躯体化障碍、疑病症、疼痛障碍和未分化的躯体形式障碍。之所以将这些过去分开的障碍合并到一起,正是因为它们的核心症状具有很大的相关性,而互相之间又存在不少重叠。有研究显示躯体形式障碍标准中将症状分成多组在临床中实际没有必要(Rosmalen,Tak,& de Jonge,2011)。而躯体类精神障碍主要出现在一般医学护理系统中,过于复杂的类别和用语不利于非精神科的普通医护人员使用,因此尽量进行合理的简化在DSM-5 的修订中是始终不变的方向。
不过从根本上说,对于这种以躯体症状为特征的精神障碍,精神病学和心理学始终没能完全明确应该根据什么条件将它们归为一类疾病。此类障碍的病原学机制至今仍不明了,而所谓的“医学不能解释症状”的表达,如前所述既不实用也不够合理。目前在临床实践中此类障碍能够依赖的确定标准基本只有躯体症状这一疾病表现上的相似性,这似乎也是目前最稳妥的分类依据。但问题在于,其它很多精神障碍也会表现出躯体症状,比如较常见的抑郁症,焦虑症等。而将躯体类障碍和其它障碍区分开的重点就在于躯体类的障碍是以躯体症状为主导,即它在躯体症状之外,相对缺乏其它精神障碍中典型的心理症状。从这个角度上说,躯体类障碍本身就是一种“剩余诊断”,它的特征似乎不能很好地契合到DSM 明确的分类体系中。虽然已有一些研究者通过脑成像等医学或神经科学方法对躯体化现象的病原学进行了研究,但目前仍不能对这个问题做出很明确的回答(Browning et al.,2011)。躯体类型障碍或躯体症状障碍也许只是连接身心疾病的一种过程。它可能会发展成为真正的躯体疾病,也可能“退回”心理障碍的范围。必须通过医学随诊来监控其发展,防止其转变为功能性疾病,甚至器质性疾病。
目前 DSM-5 躯体症状障碍诊断标准的修订也只是一种尝试。对于“模糊”的躯体类障碍,很多问题还在探索中。而除了DSM,另一应用广泛的精神障碍诊断手册ICD 目前也正在进行新版本的修订。诊断标准的修订对精神科医生、心理卫生专家、基础护理人员等专业人士具有重大意义,确定疾病的名称和分类能够指导治疗和研究,促进行业沟通。而除了专业人士,诊断标准对患者也至关重要。患者并不是诊断的被动接受者,而精神和心理诊断更关系到患者的社会责任等问题。疾病诊断必须正确地反映患者的感受,对他们的问题给出合理的解释,并指向有效的治疗,才能被患者所接受。(Mayou et al.,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