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工程心理网
标题:
我的母亲患有一些精神上的疾病,希望大家指点一二
[打印本页]
作者:
xwjxlfxlqq
时间:
15-2-20 11:17
标题:
我的母亲患有一些精神上的疾病,希望大家指点一二
大家好,今天在网上查找一些与她疾病相关的信息,无意间看到这个论坛,觉得很好,就注册进来了,希望能帮助到自己的家人,也能帮助到其他人。
母亲97年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情感上出现一些问题,住院进行精神疾病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后又于2001年左右因生活琐事再度入院,半月左右后出院,当时我年纪还小,只知道医生开的药剂量很大,母亲回家一段时间嗜睡,流口水。此后,从2001年至2015年1月,再未出现过精神问题,也未用过药,期间正常工作,生活,一切正常。
2013-2015年间,由于身体原因,母亲不再工作,提早进入退休生活,之后,社交渐渐变小,后期基本只在家做家务,看电视。期间感觉脾气也逐渐暴躁,经常因为琐事与父亲争吵,终于在2015年2月初因精神问题再度入院,住院2周后,接回家。医生开了2中药,一是奥氮平片(每晚1片),一是丙戊酸镁缓释片(早晚各2片)。目前在家过年,各方面都很好,和正常人没有区别,极少时说话激动(刚回家洗澡时,除夕吃饭时,均时间很短,而且一会就没事了),听家人话,正常吃药。
第三次的症状是幻听,自言自语,丢东西,现在回家已经全部好了,但还在用药。
我对这种病的看法是这样的:药物治疗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可以是情况严重时的权宜之计,但更多是改善家庭状态,营造一个健康,阳光‘快乐的气氛,而且鼓励妈15年开始多出去旅游,交朋友,多玩,让自己的心理状态时刻保持健康,愉快才是最重要的,我打算春节过后再带妈复诊一次,之后减少用药直至停药,而后鼓励她多出去交友,锻炼,旅游,逐渐改变心态,用这种方面希望能让妈逐渐进入正常的生活,大家觉得这样可行吗?真的觉得住医院,和常年用药没有太大效果
作者:
王尚清
时间:
15-2-20 14:27
坚持用药吧!精神上的病很复杂,不是所有人遇到家庭锁事都会得精神病的,这跟基因,生物,自己的神精脆弱性有关,很多人遇到再大坎坷和压力也不会得这病的,既然得了就要正确面对,比癌症强,不会直接面临死亡,只能坚持,不放弃,一定会稳定,正常生活的。
作者:
melody2013
时间:
15-2-20 16:56
都幻听了,还停药?你太乐观了。药物不管治标还是不治标,最起码能保证你像个正常人一样。心理调节能治病,那你可以试试,天天旅游,看看能不能治本
作者:
ahoo
时间:
15-2-20 18:42
建议先不要停药,并配合心理治疗。如果心理治疗确实有很大的帮助,再和医生商量逐步减药的事。
作者:
红杉树
时间:
15-2-20 21:52
你的想法很好 但是不可行 还是听医生的 坚持用药 没有好的办法
作者:
xwjxlfxlqq
时间:
15-2-21 10:50
多谢大家的指点,我会再仔细想想的,也给大家拜个晚年,新年快乐
作者:
5bing2yu
时间:
15-2-28 01:16
精神病是缺乏去甲肾上激素,肾上激素,和多巴胺,所以只能体外补充这些激素,吃着就会正常,不吃就犯病,
糖尿病是缺乏胰岛素,所以注射胰岛素就正常,不注射就有生命危险,
对呀,胰岛素治标不治本,干脆停了,找别的治疗方法得了,
还有,中医无法治疗精神病,就如同心理治疗无法治愈精神病一样,
一个人低血糖快要死了,光语言安慰有用吗?
所以该吃糖吃糖,该注射胰岛素,注射胰岛素,该吃精神病的药吃精神病的药,
我能说我就是停药不肯治疗,然后越来越重的吗,我以前是抑郁,后来转躁狂了,
后来就拿着刀去砍人,被关起来了,如果当初我老老实实吃药,我也就是个普通抑郁患者而已,
现在我没死,算我命大
作者:
5bing2yu
时间:
15-2-28 01:25
说明白点就是,你身体不能正常的分泌激素了,才会染上精神病,除非你的身体能重新正常的分泌激素,你的病就好了,
要不然,不怕死你可以停药,
我如果停药,我会把我包里以前预备好的两瓶降压片全吃下去,然后我就死翘翘了,
或者我躁狂发作了,拿着刀上街,警察就直接把我击毙了,
这病就跟糖尿病差不多,除非你的胰岛素重新正常分泌了,不然你必须注射胰岛素,
如果不按时注射胰岛素,严重的糖尿病人绝对是死翘翘,死于各种并发症,
就如同我的尿崩,尿崩是脑垂体分泌的抗利尿激素过少,所以我吃药就一切正常,
不吃药分分钟就发病,如果有一天我的抗利尿激素能重新正常分泌,我就再也不用吃一粒接近十元的药物了,
可惜,除非上帝愿意医治你,我的病才会痊愈,可惜上帝不愿意医治我,绝大多数人都不会得到上帝的医治,
所以我不想死就只能吃药,其实我天天吃药可还是抑郁,很多时候都想去死,
如果我不肯吃药,我早就死了很久了,
欢迎光临 阳光工程心理网 (http://sunofus.org/bbs/)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