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慈善事业 共创社会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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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慈善文化(论坛)论坛暨首届市长论坛上,中华慈善总会会长范宝俊做主题报告 发展慈善事业 共创社会和谐 范宝俊 2006 年12 月16 日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应大会组委会的邀请,就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概况和未来展望作一个发言。这是一个重要的时代话题,尤其对发展中的中国具有特殊的意义。我希望我今天的发言能够带着慈善工作者心灵的温度,在这严寒的季节里播撒下爱的种子,与所有的慈善同仁们一起迎接慈善事业发展的新春天。 下面,我就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今后的任务发表我们的看法: 一、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 中国是一个有着厚重的文明积淀和悠久的慈善传统的国家,在我们这样的国家里,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程度本来应该居于领先地位。但是,由于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政治、经济和人文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水平较之发达国家有着相当的差距。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实行,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新的社会矛盾逐渐凸显,一些新的社会问题相继出现,加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十分健全,因而导致社会对慈善事业有了新的需求。从上个世纪90 年代开始,中国的现代慈善事业经历了艰难起步、缓慢发展的阶段,直至本世纪初,慈善事业的整体面貌才开始有了比较明显的改观,主要表现为: (一)慈善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并正在形成遍布全国的组织和工作网络。截至2005 年底,我国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已超过28 万个。这些民间组织中,有专业的慈善公益组织,还有相当一部分非专业的慈善公益组织也经常开展慈善公益活动。这些慈善组织在推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仅以中华慈善总会为例,总会正式成立于1994 年,成立初期,我们的团体会员只有几家。经过12 年的发展,目前中华慈善总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已达201 家,其中省级慈善会30 家,地市级慈善会108 家,县及县以下慈善会63 家。这些地方慈善会几乎遍布全国所有省份和大中城市,有些甚至深入到乡镇和居民社区。 (二)慈善组织的作用不断增强,慈善服务领域不断扩大。这些组织与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努力,为解决当前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1998 年抗洪贩灾、2003 年抗击“非典”、2005 年捐助印度洋海啸灾区等重大事件中,各类慈善机构从海内外募集到的贩灾款物总额高达数十亿人民币之多,为在这些威胁人类生存的斗争取得最后胜利作出了举足轻重的贡献。中华慈善总会和地方慈善会共同实施的一些经常性慈善项目例如:为解决西部干旱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问题实施的“慈善雨水工程”、为残疾儿童手术康复实施的“微笑列车工程”、为解决贫困儿童读书问题实施的“助学工程”、为扶持贫困教师实施的“烛光工程”,为资助孤儿实施的“慈爱孤儿工程”、为帮助老人实施的“珍奥孝心工程”、为救助白血病患者实施的“格列卫工程”等一大批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助医助学项目,都在全社会起到了一种细雨润物的作用,也在人民大众的心中播下了慈善的种子。 (三)慈善机构的内部建设有所加强,自律意识有所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起步早、管理规范的慈善机构普遍建立了比较严格的资金管理、项目运作、财务审计、社会监督等各项制度。慈善机构工作人员的结构也渐趋合理,并逐步向年轻化、专业化过渡。 (四)慈善组织的对外交往日益加强,通过多种形式的与国外、国际民间组织和企业的交流,不仅学到了他们在慈善机构的组织管理、资金筹措、项目设计运作、法律支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培训等各方面的先进经验,而且获得了来自国际的资金和项目上的支持。许多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已经或正在与我国的慈善组织合作,共同实施了一些规模较大的慈善项目,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民众的慈善意识有所提高,对慈善事业的认知度以及参与慈善活动的自觉性和热情逐步增强,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不断扩大,特别是在重大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面前,中国人民所表现出来的慷慨、善良、团结、坚韧和无所畏惧的精神是震撼人心的。 (六)政府对慈善事业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增强,慈善事业的发展环境日趋良好。1997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首次规定了对提供慈善捐助的企事业机构给予减税待遇;199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将此项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紧接着在2000 年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加快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方案》 和2001 年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中都明确提出了“发展慈善事业”的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将慈善事业第一次写入了中共中央文件,从根本上确立了慈善事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此同时,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也相继制定了一些政策、法规对慈善机构给予支持和保护,特别是2003 年9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慈善总会等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这项政策的出台,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不久前结束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在《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再一次明确了慈善事业作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重要地位,并特别指出要“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这对于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来说,其意义之深远,影响之巨大将是不可估量的。 二、慈善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随着慈善事业的逐步发展,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也日益显现: 首先,慈善事业的发展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调节社会关系。因为慈善事业属于社会第三次分配的范畴,其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维护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支撑,通过宣传引导,唤醒人们的慈善意识,使社会上有慈心、有条件的人群在自愿的基础上主动进行自我财富调整,无偿救助弱势群体,从而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例如:在慈善事业发展较快的上海、浙江,慈善事业已经初具雏形,并逐渐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了一席之地。上海慈善基金会成立12 年来,本着“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的方针,累计募集慈善款物17 亿元,开展了70 多个慈善项目,每年有65 万困难群众直接受益。目前,上海共建立了157 个经常性捐赠点,全市250 多个街道、乡镇、居(村)委会都有帮困互助基金。截至2005 年底,浙江省各级慈善会累计募集慈善款物已超过30 亿元,通过创办慈善养老机构、慈善医院、慈善超市,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使100 多万特困群众和灾民受益。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慈善组织也在积极工作,千方百计的募集资金,因地制宜地实施了许多慈善项目,有些项目也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了实际困难。 第二,慈善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和谐发展。近年来,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以来,慈善事业在改善贫困地区农村的基本生活设施和生产条件、改善贫困地区初级教育和初级卫生的基本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条件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许多省、市的慈善组织通过对口支援、定向救助等形式,对西部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众实施了多方面的救助,一些慈善组织还通过实施慈善项目开辟了一条使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财富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合理倾斜的渠道,切实贯彻了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社会保障领域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本次论坛上所筹集的善款中也有一部分是定项用于帮助西部贫困地区的,这些善款凝聚着无锡人民和江苏人民对西部贫困群众的慈爱之情。 第三,由于慈善事业的宗旨和内容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相一致,因此,随着慈善事业的逐步发展和慈善理念的日渐深入人心,有力地促进了扶贫济困、无私奉献的良好风尚在全社会的逐步形成,促进了社会各阶层间的关系日益趋向融合和社会道德水准的进一步提高。例如: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近年来通过开展“蓝天下的至爱”、“点亮心愿”等慈善系列活动,充分唤起了市民的慈善意识,为群众搭建了实现爱心的平台,使慈善助困在上海蔚然成风。在宁波、广州的老人公寓、慈善医院中也有许多作为慈善义工的医生、护士,志愿无偿的为老人和贫困病人服务,他们的事迹感人至深。这些慈善实践不仅有效地凝聚和发动社会力量,对弱势群体进行了多方面的帮助,而且潜移默化地陶冶了人们的情操,净化了大众的心灵。 第四,发展慈善事业对于培养青少年一代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民族精神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青少年们在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中深刻领会了中华民族“上善若水,厚德载物”的传统文明,亲身感受到了同胞兄弟血浓于水的骨肉亲情,从而净化了心灵。目前,慈善青年志愿者队伍的不断扩大就是最好的佐证。这种民族精神的传承将从根本上提高整个民族的凝聚力和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三、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慈善事业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目前仍属于初级阶段,少数发展较快的省、市也只是刚刚具有了慈善事业的雏形。从全国的情况来看,现阶段影响慈善事业发展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慈善组织和机构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还与慈善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应,慈善机构的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专业水平较低,接受捐赠的渠道不畅,有些善款在使用上不够规范,致使相当一部分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受到影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捐助活动的能力较弱。根据2004 年底的统计,我国内地100 多家慈善机构全年募集的善款总额约为50 亿元人民币,仅相当于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0 . 05 %。而美国当年的善款总额与GDP 之比则高达9 %。 (二)慈善宣传工作的手段和力度严重不够,尚未形成强大而深入的社会舆论优势,企业和公民对慈善事业的认知度、参与度不高,经常主动捐赠的人数很少。例如:在1998 年的特大洪灾中,我国的人均慈善捐助只有1 美元,2000 年我国的人均慈善捐款甚至还不足1 元人民币。 (三)专项的慈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颁布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基金会管理条例》 ,但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的“慈善事业促进法”。关于慈善组织的界定、性质、主管部门、慈善活动的程序和监督机制等诸多问题尚无严格的法律规定,慈善事业的进入、退出、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行为、慈善志愿者的组织管理等等也都无章可循,致使一些有意从事慈善事业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不驻足观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四)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激励作用不明显。当前,亚须解决的税收政策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税收优惠比例偏低,二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三是同样性质的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些条例、政策的缺陷已经影响了劝募市场的正常运行。 (五)由于募捐市场的准入机制尚未建立,对募捐主体和受捐主体的资格尚无明确限制,多头募捐、频繁募捐、重复募捐的现象多有发生,这在客观上容易造成“募捐疲劳症”,不利于保持群众和企业公民参与慈善事业的长久热情和积极性。 四、当前发展慈善事业的主要任务 当前,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最好时期。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的任务,再一次表明了中央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的决心。因此,进一步发展慈善事业,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一项历史任务必然引起各级政府的关注并提到议事日程。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和慈善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由“政府推动,民间举办,社会参与,各方协同合作”的新型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一定会早日建立起来,以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作为慈善组织本身,我们也要认真领会、全面贯彻中央精神,紧紧抓住当前发展慈善事业的有利时机,在构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事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创造慈善业绩,争取党和政府的重视支持,赢得全社会的广泛认同和参与,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各级、各类慈善组织要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工作实践不断摸索经验,使慈善事业的发展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二)、切实加大慈善宣传工作力度,提高现代慈善理论研究水平,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现阶段的慈善宣传工作在充分发挥媒体作用的同时,应当形成合力,使社会各个层面都能认识到慈善工作不仅是体现真善美的崇高事业,也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将认识化作自觉行动。当前,我国的现代慈善理论研究工作相对滞后,以科学的理论来指导慈善工作的实践已迫在眉睫。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慈善工作的发展规律,开拓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三)、重视加强慈善组织的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形象建设,努力提高慈善组织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建立慈善行业自律机制,努力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一个有实际影响力的指标,直接关系到慈善组织的筹款能力。慈善组织作为连接捐赠方和受助方的桥梁和中介,需要对善款善物管理、使用、分配、经营的全过程负责,慈善组织必须在内部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要有一套区别于其他机构的、更为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以尽量减少运行成本,防范腐败,保证慈善机构的运转顺利,慈善款物的绝对安全,同时增强捐赠者的信心。 (四)、努力拓宽募捐渠道,高水平实施慈善项目。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并利用各种政策优势,有计划、有步骤、多层面地开展募捐活动,有效扩大募捐成果,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支持慈善事业。要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精心挑选慈善项目,要从根本上、制度上提高慈善项目的运作水平,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实施、评估、审计、公示等实施规范管理,打造慈善品牌项目,使受助者获得最大的救助效益,为捐赠者提供最好的奉献爱心的平台。 (五)、扩大国际交流,加强对外合作。要发挥慈善组织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积极扩大与国外慈善组织、港澳台地区慈善组织、跨国公司、外资企业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多方交流合作,一方面,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的慈善理念、先进的慈善工作管理手段和经验;另一方面,为慈善事业争取更多的善款,实施更多的慈善项目;同时还可以促进国外有关机构、慈善组织和企业对中国慈善事业的了解,为今后的进一步合作创造条件,开辟渠道。 各位代表,我们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历来尊崇持节诚信亲重义,也将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尊老爱幼厚仁贵和、守望相助、入相携奉为美德。这种传统美德与我们的民族精神相融合,千百年来滋养润泽着中国这片广裹的热土和这片土地上生生不息的人们。中国古代许多名士无论是“居庙堂之高”还是“处江湖之远”,都念念不忘天下的苍生黎民,他们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作为自己高远的志向,这些先辈为我们后人树立了榜样。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现代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华民族的慈善传统必将进一步发扬光大,通过社会各界和全体慈善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将更加和谐,我们的人民将永远幸福安康。 |
关于慈善立法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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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锡举办的中华慈善文化(无锡)论坛暨市长慈善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各界人士就中国慈善事业的方展进行了深入探讨,这里撷取了部分文章刊登。 朱卫国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处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的制定曾列入并将继续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民政部门正在根据立法计划的安排,抓紧草案的起草论证工作,并将尽快报送国务院。尽管中央政府对慈善立法已有规划、社会民众对慈善立法正在呼吁、学界也在不断调集力量进行专题研究,尽管国务院民政部门作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和比较法研究工作,对慈善法框架草案已经几易其稿,但慈善立法无论是在立法宗旨、政策定位、管理体制等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到形成共识的阶段,有些问题甚至还没有形成明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无论在理论的澄清和立法的思路上,慈善法都期待具有慈善热忱、慈善精神、慈善供给与慈善需求的人士群策群力、研究启沃。 作为一名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人员,我围绕慈善立法或许无法回避的一些问题做一些思考,这些思考都很朴素,而且尚停留在务虚的层面,旨在出主意、理思路,并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进一步关注。 一、慈善法的立法宗旨 法律是社会公器。启动立法机制出台一部法律总应具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我们决心就慈善事业立一部法律,首先要考察慈善事业的发展对立法有哪些需求,也就是社会需要慈善法解决哪些实际问题。对慈善法立法宗旨的回答需要大量实证的调查研究。我在这里只是谈一些自己的理解:第一,尊重慈善愿望,保护慈善热情,培育慈善意识,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多元化发展,满足社会对慈善立法的期待。慈善法需要具备比现行的民间组织管理立法更大的空间和容量,更开明的政策措施去匹配一个具有慈善传统、也将会有辉煌未来的慈善社会。这需要立法者对社会的发展有更深切的洞察和更具使命感的勇气和智慧。 第二,通过立法构建慈善法制框架,建立完善的慈善法律制度。慈善需要一块法制的阵地,多元而和谐的社会离不开这样一个慈善法律框架去容纳健康的慈善理想、自由的慈善创造、真诚的慈善努力;有了这样的一个慈善法律框架,社会的慈善力量才可以有所依托、因有用无。这样的一个法制工程,被民政部法制办王来柱主任概括为:先开渠,后放水。 第三,保障慈善机构的公益性,提升慈善机构的公信力。慈善机构作为公益特点最为突出的民间组织,担负公益使命,享受优惠政策,汇集公共资源,赢得社会名誉。这样一种典型的公益组织应当对国家、对社会、对捐助人和受益人有所交代。这需要通过法律设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制度和机制,来保障慈善机构能够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不能让慈善机构成为权力的傀儡、金钱的奴隶,甚至沦为犯罪的工具。对于慈善机构的规范几乎无一例外成为各国慈善立法的重点。 第四,明确政府和社会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关系和权界。尤其是政府在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方面应当有哪些职责、使命和积极的作为。 二、慈善法的立法本位 第一,慈善靠民间,而不是靠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慈善事业属于社会保障体系四大支柱中的一个支柱。四大支柱中,如果说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三个板块主要是依靠政府的力量,那么慈善的力量和责任则主要来自民间社会。这是慈善立法不能忽略的重要背景。正是随着中国公民社会的不断壮大,构建和谐社会的强烈需求,慈善才有了自己的空间,才有可能有自己的作为。不能想象在一切凭票供应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上会有声音主张慈善立法。] 第二,慈善靠大众,而不是靠大款。 有一种观点认为,慈善是用富人的钱为穷人服务,是杀富济贫。我不同意这样的主张。域外慈善事业的发展历史表明,普通的社会公众才是慈善力量的源头活水。姑且不说大量的志愿的时间来自个体,就从慈善财源来说,也主要依靠社会公众。下面的一组数字曾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世界宣明会2005 年全球募款19.7 亿美圆,就以其中香港的6 亿港币募款来看,90.9%来自个人;2004 年乐施会募款的90% ,中国绿色和平募款的96%、无国界医生的募款98% ,都来自个人捐款。世界自然基金会一向被外界认为是依赖大财团的捐助,2005 年其世界网络的5亿美圆募款中,53% 来自个人捐助或者遗赠,而只有6%来自企业,6%来自基金和基金会,22%来自政府和多边机构。而今年七月份,我就慈善立法去美国考察,在纽约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座谈会上,有不少世界50强的大公司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就是这些公司,他们的捐赠在2000 亿美圆的慈善捐赠中所占有的比例也并不高。调查认为,那些个人的捐款多数来自收入尚不足中等的群体!也正是因为这样,在成熟的公益社会中,慈善捐赠并不因经济的不景气而出现大的波折。慈善事业必须依靠大众参与、依赖大众支持。立法者对此不能没有洞察。 第三,慈善要举事,更要育善人。一个端正的慈善法律关系的各个环节都将对培育社会慈善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捐钱行善举是一种慈善教育,花钱办善事是一种慈善教育,筹款本身也是一种很好的公民慈善意识的教育。涵养慈善意识,不但传播友爱构建和谐,而且提高了公民社会的积极参与意识、独立自主能力等社会价值。慈善立法,被许多学者认定为和物权法一样,是一项重要的退耕还林的努力,将会对改善社会生态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慈善的发展会让生活更加充满阳光,会进一步提高社会信任指数,培育人们对真诚、友爱、原则的信心和信仰。会让我们更加愿意去做一个纯粹的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慈善立法应当着眼战略,而不是战术。 三、慈善法应是一部什么法 基于上面的一些认识,我认为慈善法应当满足以下的角色期待: 第一,慈善法应当是一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慈善法要系统规定基本的慈善法律制度,包括慈善概念、慈善机构、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义工、慈善政策等等。基于这样一个立法思路,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将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一并纳入慈善法中统筹规范,并围绕慈善法制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慈善法应当是一部慈善事业的促进法。慈善法要明确规定国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增益、创新措施。在这方面,可以有一些比较法的参照。比如日本的非盈利组织促进法;英国的社区利益法人制度等。 第三,慈善应当是一部慈善机构的组织法。慈善法要系统规范慈善机构的认定条件、认定机构、认定程序,慈善机构的章程和内部智力结构,慈善机构基本的行为准则。 第四,慈善法应当是一慈善事业保障法。慈善法要明确政府规范慈善行为的权力界限,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民事和司法的救济等;慈善法要能够设定激励机制,调动一切慈善资源(包括慈善的财源、智力资源、志愿力量等),真正能够做到将好钢用到刀刃上。 四、慈善法不能是一部什么法 第一,慈善法不能是一部慈祥法——只有一副慈祥的面孔,并不解决实际问题。有人讽刺这样的立法是法制秀,是只有立法,没有办法,我们有不少这样的教训。慈善法必须能够体现最广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他不仅仅要诞生,而且要成活。 第二,慈善法不能是一部贵人施舍法——慈善一不能靠权力撑腰,二不能靠大款施舍;慈善立法要弘扬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出于真诚友爱和关怀而做出善举,而不是出于廉价的同情和怜悯,而作出的“高尚秀”。 第三,慈善法不能是一部“部门利益促进法”,也不能是一部“部门权力保障法”,我们不会用这样的法为哪个部门跑马圈地;我们也不允许在慈善领域中也出现“权力戏弄权利”,不允许那些看得见的脚踩住看不见的手。 第四,慈善法不能是一部伪善庇护法。我们决不给非法、虚伪、欺诈、贪婪等留置空间;“颜色革命”的企图和势力更不要幻想披上慈善的外衣。 立法者不必一定是专家,对他们而言更重要的是守住他们的良知和真诚! |
巨额利润的跨国公司在华“慈善捐赠不容乐观” | |
2006年04月26日 10:26:58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
中国慈善不缺爱心不缺意识,到底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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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调查显示,64.5%的人表示如果手头有闲钱想用于慈善事业, 他们宁可“自己去找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通过基金会和公益组织 尽管批评中国人缺乏慈善意识、缺少爱心的声音一直以来都持续不断,但在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看来,“中国人自古以来都是有爱心的”。 她的观点在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新闻中心、新浪新闻中心合作的一项调查(4966人参与)中得到印证——71.9%的受访者认为“慈善事业人人有责”,78.7%的人表示自己曾经做过慈善。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的逐渐拉大,慈善,这个被称为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有力工具,在中国已经越来越广泛地被人们所熟悉并认同。 2006年,胡润公布的中国慈善榜统计显示,中国慈善行业发展速度非常快。从2003年至今,榜上排在前50位的企业家,已经累计捐赠近51亿元,教育、社会公益和健康、突发性灾难事件是企业家们热衷的捐赠领域。这其中,年过八旬的深圳彭年酒店掌门人余彭年以20亿元的捐赠成为2006年榜单中最慈善的人。 不仅是有能力上榜的有钱人,在宁波,100万普通市民以“宁波慈善群体”的群体形象出现在2006年央视“感动中国”被推荐人物名单中。据媒体报道,在这座以商业传统著称的城市,2006年12月20日结束的宁波市、县(区)“慈善一日捐”活动中,共募得善款约2.14亿元。 本次调查发现,中国公众参与最多慈善的方式,是“单位组织的捐款捐物”(70.8%),其次是“给街边乞丐扔些零钱”(67.6%)和“买福利彩票”(54.7%),此外还有28.6%的人表示自己曾通过“捐献血液/骨髓”的方式表达过爱心。 “只有通过慈善组织做慈善才是现代意义上的慈善行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邓国胜对“慈善”二字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他同时认为,中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比较低,发展相对滞后,普通人对慈善组织信任不够。 本次调查印证了这种不信任——只有21.5%的人曾“主动向基金会/公益组织捐款”,64.5%的人甚至表示,如果手头有闲钱想用于慈善事业,他们宁可“自己去找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通过基金会。 “那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现在能相信吗?”指着1月12日一份报纸,上面刊发了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被指造假的新闻,在银行工作的程先生问记者。那篇报道提到,该基金会2005年度工作报告显示,其当年接受的捐赠款仅为8208元。但某公司负责人蔡晓质疑,仅该公司当年便捐了10万元。基金会称,这10万元是管理费,不属于慈善捐赠。同时,民政部网站显示,该基金会2005年有62万多元的现金流入。 有意思的是,程先生对慈善活动的态度在毕业前后发生了转变。“在大学的时候参加过多次捐款捐物活动,有学校组织的,也有自发的。很单纯,就是想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但毕业之后,程先生却没有了参与慈善活动的动力。一方面是忙,另一方面就是对慈善组织的不信任。“如果捐钱给慈善组织,我不知道这些钱是否会真的送到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手里。”记者看到,在调查之后的留言中,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现出了和程先生类似的担心。 由于慈善机制不健全和监管不到位,经常出现腐败现象,有人曾说:“赚钱不容易,宁可不捐,也不能把钱捐给腐败分子!”北大教授夏业良也认为,捐款者应该能够查询到自己捐出的钱在哪里。“现在是靠政府的强制力量管着,不像国外的基金会,每一笔捐款都及时地放到网站上。” “中国社会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公益组织的信心。”这是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对中国公益事业作出的评价。 1月17日,国家民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2006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各级民政部门共接收捐赠款35.2亿元,接收捐赠衣被5803.7万件,其他物资折款5.4亿元,共有1922.4万人次受益。这份报告同时指出,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共有基金会1138个,比上年增长13.9%。 从统计数字看上去很乐观,近些年也保持着一定程度的增长,但邓国胜告诉记者,“中国所有慈善组织一年募集的善款总额,还比不上美国的一个福特基金会。”他认为,造成中国慈善组织发展相对滞后、普通人对慈善组织信任不够等现状的原因,一方面是慈善组织缺乏监督、善款用途不够透明,另一方面也在于,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上定位不准——不是通过倡导的方式,而是利用行政手段来干预慈善事业的发展。“比如很多单位都有对口扶贫的任务,这很容易让人厌烦。”这不仅制约了慈善组织的发展,也会让普通人对慈善活动产生逆反心理,把做好事当做不得不完成的任务一样应付过去。 “核心的慈善组织都有一个行政主管部门,这样的慈善活动多少都有行政干预的色彩。这就好像是代替大家作出选择。”杨团在分析调查中29.0%的人“工资被强制扣除一部分去‘献爱心’”这一结果时表示,慈善活动的前提就是自愿,谁都不能替别人,同时也不愿意别人替自己作选择。 “做慈善的首要条件是‘我要做’,个人要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杨团认为,在中国普通人做慈善比做投资更难,因为人们不知道怎样才能更方便地参与。 “正常的情况下,应该是每个公民都能依照法律成立慈善组织,但目前在中国这还不可能做到。中国的慈善组织必须找到一个‘婆婆’,挂靠在一个政府机构下面,才能成为合法组织。”杨团告诉记者,有些已经存在20年的NGO至今还无法注册,就是因为找不到一个愿意接收自己的主管部门。“哪里有那么多行政部门愿意管理一个慈善组织,为慈善组织的行为负责?” 来源:中国青年报 |
首个明星慈善公益榜昨日发布 赵薇去年最有爱心 |
时间:2007年03月12日17:00 |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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