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类疾病是一个很沉重的世界性话题。在我国,精神类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同样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和挑战。 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国目前各类精神疾病患者超过1亿人,而与此相对应的却是,病床数和医生的数量不够多。 可喜的是,经过24年10次修改后,《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已发出并有望在年内出台。征求意见稿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提出了精神类疾病复核制度,而此举恰恰是有可能避免精神类疾病的鉴定变成谋私或者斗争的有力工具。 很多人认为,造成个别精神病医院被经济利益所“绑架”的原因在于,政府在精神类疾病防治上的投入不足。其实,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真正造成如今精神类疾病鉴定被套上各色马甲的不正常现象,关注目前还不够完善的精神病人收治体制。 这些年,正常人一夜之间变成“精神病患者”的已不是个例,典型的例子是邹宜均与何锦荣。前者被家人以父亲去世和婚姻受挫受到打击等借口强行送进医院,而后者则被妻子以患上精神疾病为由,强行送进医院治疗30天。最终的结果却是出奇的一致,经过公开鉴定后,两人从“精神病人”回归正常。 这种偶有发生的精神类疾病防治的随意性,几乎将精神病院变异为了“收容所”。更可怕的是,在个别地方偶尔的情绪宣泄也有可能被看成是精神类疾病的症状。由此带来的恶果是精神病院精神类疾病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精神病医院的公益性受到考验。 我国早有法律规定,疑似精神病人必须经法院宣告后才能被送治,未经法律审判,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只有病人威胁公共治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伤害自己等情况下,才可以强制收治;反之,则要遵从个人的自愿,不可强制。 但现实中,不少医院甚至不经过初诊就直接收治的实例还是时有发生。我们不能因为某个人生了病,就随意剥夺其自由,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对其进行强制收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因此说,在无具体法律约束的情况下,精神病医院的随意强制收治,完全有可能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 《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是否可行,现在看来,除了精神类疾病鉴定是否复核、公众教育等表面问题外,更需要加强该草案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美融合度,只有让“依法收治”成为常态,精神类疾病防治才能治标又治本。 2009/06/17 [来源:华商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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