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博士生导师刘协和透露,最新修改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已发出,《精神卫生法》最快有望在年内出台(据《南方农村报》6月16日报道)。 2005年,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被妻子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30天;2007年,因为反映家庭暴力而被诊断为精神病人的江帆,7年后才见到改变自己命运的司法鉴定书。而最初对她做出精神病鉴定的,却是开封市有关领导的一则指示,该指示载入了市委办公室的红头文件。2008年,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将正常人“逼疯”,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 目前,困扰中国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最大症结在于法律的缺位。对精神病人的强行收治,确有“必要”。但是,这个“必要”当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我想,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共危害原则。未致危害就没有必要强行收治。我们姑且先入为主承认某一个人的精神病人身份,但将他们强行送进强制机构,显然并不仅仅是一种医学行为,而是限制人权的行为。当人类都开始在探讨动物福利时,对于自己同类的权利,怎可冷漠如斯? 长期以来,“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是一个饱受非议的收治指征。这是一个危险的逻辑,也是一个危险的规定,因为它意味着哪怕你是精神正常者,当你一旦被指为精神病人,你就自动丧失了申辩的权利。这样的时候,你可能连一个杀人犯也不如,他尚有律师可以为他辩护,而你领受的只是一边倒的指认——“精神病”。 公众对于《精神卫生法》的另外期待,就是公共财政对于精神病人这个庞大群体的福利倾注。精神疾病患者在社会中是弱势群体,由于缺乏相应的预防救助机制,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基本处于一种无人问津的尴尬境地。精神医疗机构,最应当受到公共财政的垂青,精神医疗服务在所有医疗服务中公益性极强,但这方面恰恰是一个软肋。确立精神卫生医疗的公益性质,是国民福利向精神病患者群体的责任倾斜。同时,也是扼制医院“收治冲动”的基础。只有当医院不依靠收治数量来维持营生,在经济利益上超脱出来时,才有可能避免更多的何锦荣出现。从更深层次来说,倾注于精神病人的福利,也是公共安全的基本支付。 何谓精神病人,谁能决定精神病人的收治?精神病人同样是公民,要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强行限制,唯一的合法渠道就是司法的裁决。我想这也应当是《精神卫生法》最应当解决的核心问题。与其说精神病人的权利问题是一个医学问题,倒不如理解为人权问题。福柯在《疯狂与文明》中是这样说的——“疯狂不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是一种文明产物。没有把这种现象说成疯狂并加以迫害的各种文化的历史,就不会有疯狂的历史”。我深以为然。 09-06-17 09:45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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