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惠子 发表于 04-4-12 17:56:13

从红豆事件看恋童癖 (转自康宁心理咨询热线)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北京金轮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约歌手王立勇(艺名红豆)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王立勇于2000年4月至2001年6月间,将北京某中学7名12岁至14岁的男性儿童,以玩游戏、钓鱼为名,引诱至其家中及宾馆客房内,对其进行流氓猥亵行为。2001年12月17日,王立勇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出,王立勇为满足个人淫欲,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根据案情分析,案犯可能患有恋童癖,恋童癖是一种性变态,是一种性心理障碍。恋童癖以青春前期儿童(一般是12-14岁或更小)作为性对象,通过猥亵、强奸同性或异性的儿童来满足自己的性欲。猥亵行为包括抚摸儿童的性器官、露阴、强迫儿童口交、肛交等。Glasser M.(1990)对784例性变态案例作了研究,恋童癖占性变态总数的13%。在恋童癖中61%是同性恋者,33%是异性恋者,6%是两性恋者。

恋童癖对于儿童的伤害首先是心理伤害,这种伤害比肉体伤害还要严重。他们会因此失去对社会、对人的信任感,给他们留下心灵的创伤是很难抚平的,更严重的是这种行为会诱导儿童出现性心理发育异常,甚至出现同性恋。恋童癖多数是同性恋者,不受社会道德规范约束,也不受婚姻制度约束,反正都是黑市交易,打一枪换一炮,乱交滥交, 肛交,容易导致性病甚至染上爱滋病,容易将性病传染给儿童;此外性骚扰、性侵犯本身就危害社会秩序。恋童癖有违道德伦理,为社会规范所不容,应受道德谴责;因危害社会安全,影响儿童身心健康发育,而其本身又有完全的行为责任能力,所以应得到法律的严惩;另外恋童癖又是一种心理疾病,应实施医学干预。

恋童癖的心理剖析

    幼年的不良性经历:患者在幼年或青少年时代有过性创伤会使他性心理发育受阻,性冲动被固着于不成熟的性心理、性行为模式。临床上很多同性恋者在性心理发育早期曾经被同性的大人性骚扰过,一次强烈的刺激在大脑留下印痕,对日后的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

饱和理论:象自然界里的盐水饱和后不再溶解食盐一样人的精神活动也存在饱和状态。一次偶然机会,同性的性刺激异常强烈,引起他极度的性兴奋,给予他满贯,性心理很快达饱和状态,人一旦达到这种境界他就不再多作其它尝试或认为这是最好的,先占观念就此形成。

强化原理:因小孩缺乏反抗能力,又不会张扬出去,一次得手,恋童行为立即得到强化。

性欲是人类体内的洪水猛兽,锐不可挡,性欲高涨而又缺乏宣泄对象时,就会铤而走险,乱伦、强奸、奸尸、奸兽、教会高层猥亵男童等诸多极端行为都是高亢的性欲在支配着一切。

个性特征:病者多性格怯弱、自卑、被动,人际关系敏感,工作不顺心,思想压力大,特别是性感卑劣,对自己性能力缺乏信心者,无勇气追求成年异性间的性欢愉,通过侵犯弱势人群——小孩来满足自己的性欲需要,事实上,这是一种走捷径的偷步行为,是一种性替代行为。

侥幸心理在作崇,一次试探得手,胆子就越来越大,从而铤而走险。

社会因素:同性恋的日趋公开,社会对同性恋的逐步接受,嫖娼现象的普遍存在,性泛滥的大气候,让他有借口胡作非为。

认识误区:认为同性恋在美国已经得到承认、接受、认同,很多同性恋者蠢蠢欲动,想通过活动来争取社会的承认和认同,很多同性恋活动日趋公开化。其实只不过美国医学家和心理学家认为同性恋没有生物学的基础,基于人道立场和尊重人权的考虑,不当它是一个病,将它从DSM-4诊断标准中剔除。他们强调的是在自愿前提下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属于个人权利的范畴。只要有一方不是自愿就是违法的,更不用说是还没有行为责任能力的儿童了。

患者欲克服这种有违伦理道德的恋童情结,必须积极投入异性间的交往,改道走正常的性宣泄途径。降低体内的雄激素水平,让性欲降低到可以控制的水平,遏止自己走向性犯罪。目前已有可逆性降低雄激素的技术。建立理性的生活态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积极投身工作和社交活动,充分发掘自己的潜能,争取自我实现,体现自我的价值,寻找更高层次的心理满足。社会应对这些高危人群实施监控,应及早干预,防范于未然;教育儿童注意防范,遭遇不测及时报告家长和老师。 (詹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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